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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C 0005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HC 0005 S-2016

中文名称: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用调味油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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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餐饮 管理 有限公司 食用 调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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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C 0005 S-2016 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用调味油 QBHC0005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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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HC0005S-2016
食用调味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05
S- 20/ 6
有效期至:20年0/月小日
2016-01-01发布
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6-01-16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BHC0005S-2016
Q/BHC0005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16《食用植物油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求,起草了《食用调味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芭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德华。
1范围
食用调味油
Q/BHC0005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以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菜籽色拉油、大豆色拉油、芝麻油、食用调和油、花生油、橄榄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干辣椒、鲜花椒、鲜藤椒、花椒、藤椒、生姜、大蒜、芝麻、八角、小茴香、山奈、肉桂、孜然、白芷、高良姜、月桂叶、砂仁、丁香、白胡椒、黑胡椒、橘皮、甘草(人工种植)、肉豆蔻、桂皮、木姜子、草果、葱、鲜姜、豆瓣中的一种或多种和藤椒油、味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豆豉、冰糖、骨髓浸育、黄豆酱(豆母子)、食用盐、底味调味酱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5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油树脂、花椒油树脂、乙基麦芽酚、牛肉味香精(或羊肉味香精、猪肉味香精、鸡肉味香精、芝麻味香精)、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炒制、浸泡、沉淀、过滤、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34花生油
GB1535大豆油
GB1536
菜籽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基基茴香醚(BHA)GB1886.12食
GB1900
GB2720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味精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并(a)花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528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7900白胡椒
黑胡椒
GB/T7901
GB8233芝麻油
GB/T11761芝麻
GB124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6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19111 玉米油
GB/T19618甘草
GB/T20560
GB/T22267
GB/T22300
GB23347
地理标志产品
整孜然
郸县豆瓣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24399
GB28050
黄豆酱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87
GB/T30391
GB30616
LS/T3226
QB/T1173
QB/T1174
QB/T2845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大豆色拉油
单晶体冰糖
多晶体冰糖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348
SB/T10371
SB/T10415
鸡精调味料
鸡粉调味料
豆豉技术要求
DB51/T391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Q/BHC0005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1.2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3.1.3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3.1.4菜籽色拉油应符合GB/T17756的规定。3.1.5大豆色拉油应符合LS/T3226的规定。3.1.6芝麻油应符合GB8233的规定。3.1.7食用调和油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2
3.1.8花生油应符合CB1534的规定。3.1.9橄榄油应符合GB23347的规定。3.1.10鲜藤椒、鲜姜、葱应新鲜,无腐烂、杂质,并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鲜花椒、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11
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12
生姜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3.1.14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八角应符合GB7652的规定。
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Q/BHC0005S-2016
藤椒、小茴香、山奈、肉桂、高良姜、砂仁、肉豆蔻、木姜子、草果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了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白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黑胡椒应符合GB/T7901的规定。甘草(人工种植)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豆瓣应符合GB/T20560或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的。藤椒油、骨髓浸膏、底味调味酱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黄豆酱(豆母子)应符合GB/T24399或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10415的规定。豆豉应符合DB51/T391的规定。
冰糖应符合QB/T1173或QB/T1174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一部)的规定。
橘皮、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3.1.34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35wwW.bzxz.Net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12487的规定。3.1.36
辣椒油树脂、花椒油树脂、牛肉味香精、猪肉味香精、羊肉味香精、鸡肉味香精、芝麻味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应符合GB1886.12的规定。3.1.38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应符合GB1900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40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表1感官要求
油状液体,可见部分辅料颗粒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查有无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酸价(KOH)/(mg/g)
过氧化值/(g/100g)
总碑(以As计)/(n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霉毒素B/(ug/kg)
苯并(a)花/(μg/kg)
浸出油溶剂残留/(mg/kg)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Q/BHC0005S-2016
检验方法
GB/T5528
GB/T5009.37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GB/T5009.27
GB/T5009.37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应向供货单位索证或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业
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BHC0005S-2016
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二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一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滩
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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