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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D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HD 0001 S-2016

中文名称: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 腌制羊肉制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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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羊肉汤 有限公司 腌制 羊肉 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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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D 0001 S-2016 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 腌制羊肉制品 QMHD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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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HD0001S-2016
腌制羊肉制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196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2月0日
2016-01-21发布
2016-02-06实施
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发布四川
规范性引用文件Www.bzxZ.net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MHD0001S-2016
Q/MHD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腌制羊肉制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简阳市马厚德羊肉汤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魁。
1范围
腌制羊肉制品
Q/MHD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腌制羊肉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羊肉为原料,辅以食用盐、花椒、辣椒、鸡精、白酒、香辛料(八角、丁香、小茴香、山奈、桂皮、月桂叶、生姜、大蒜、草果、豆蔻),添加或不添加亚硝酸钠,经选料、清洗、修整、清洗、拌料腌制、风干或烘干、真空包装、冷藏而成的非即食型腌制羊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区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GB1907
GB275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3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的测定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461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9961鲜、冻体羊肉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91花椒
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安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鲜、冻羊肉应符合GB/T9961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3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4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5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3.1.6白酒应符合GB/T2757的规定。Q/MHD0001S-2016
3.1.7香辛料(八角、丁香、小香、山奈、桂皮、月桂叶、生姜、大蒜、草果、豆蔻)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3.1.8亚硝酸钠应符合GB1907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理化指标
呈本品固有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组织形态、性状,无变质、无霉点本品固有滋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蛋白质/(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酸价(以脂肪计)(KOH)/(mg/g)铅(以Pb计)/(mg/kg)
镉(以Cd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铬(以Cr计)/mg/kg)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N-二甲基亚硝胺/(ug/kg)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7兽药残留限量
检验方法
随机取产品适量,置入清洁的白色器Ⅲ内,在自然光下,道过目测、鼻嗅、煮熟后口尝的方法。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56
GB/T5009.37
GB5009.12
GB5009.15
GB5009.11
GB 5009.123
GB5009.33
GB/T5009.26
Q/MHD0001S-2016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过氧化值、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3
Q/MHD0001S-2016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0个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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