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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M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HM 0001 S-2016

中文名称:眉山市豪迈酒业有限公司 配制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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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Q/MHMI
眉山市豪迈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HM0001S-2016
配制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039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4日
2016-01-01发布
眉山市豪迈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2016-01-05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
Q/MHM0001S-2016
Q/MHM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配制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眉山市豪迈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眉山市豪迈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兵。
第1部分:标
1范围
配制酒
Q/MHM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或(和)食用酒精为酒基,辅以枸杞、干制红枣、肉桂甘草(人工种植)、冰糖、蜂蜜、牛鞭、羊鞭、狗鞭、浓缩果蔬汁、百合、葛根、乌梢蛇、菊花、养麦、桑椹、黄精、子、山药、山楂、乌梅、青梅、杨梅、沙棘、罗汉果、金银花、青果、茯苓、槐花、覆、盆子、龙眼肉、益智仁、玉竹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L-苹果酸、三氯蔗糖、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山梨酸钾、焦糖色、乙酸乙酯、乳酸乙酯、乳酸、冰乙酸、丁酸乙酯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选料、配料、浸泡、陈酿、过滤、调配、灌装而成的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1903
GB1987
GB2023
GB270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GB4349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品添加剂乳酸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
GB 4789.1
GB 4789. 4
GB4789.10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835千制红枣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317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
GB8817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10343食用酒精
GB/T10458荞麦
GB/T10781.1浓香型白酒
GB/T10781.2清香型白酒
GB12488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3737
GB14963
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T18672
GB/T19618
GB/T23544
GB25531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煎糖GB/T27588
GB28050
GB29224
NY/T694
QB/T1173
QB/T1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www.bzxz.net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乙酯罗汉果
单晶体冰糖
多晶体冰糖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
Q/MHM0001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技术要求
原辅料要求
3.1.1浓香型白酒应符合CB/T10781.1的规定。3.1.2清香型白酒应符合GB/T10781.2的规定。3.1.3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3.1.4构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3.1.5干制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3.1.6甘草(人工种植)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3.1.7冰糖应符合QB/T1173或QB/T1174的规定。3.1.8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3.1.9牛鞭、羊鞭、狗鞭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10浓缩果蔬汁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11罗汉果应符合NY/T694的规定。3.1.12肉桂、百合、葛根、乌梢蛇、菊花、桑椹、黄精、子、山药、山楂、乌梅、沙棘、金银花、、青果、茯苓、槐花、覆盆子、龙眼肉、益智仁、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
的规定。
3.1.13青梅、杨梅应新鲜,无污染,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3.1.14荞麦应符合GB/T10458的规定。3.1.15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3.1.16L-苹果酸符合GB13737的规定。2
3.1.17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规定。3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密素)应符合GB12488的规定。3.118
9山梨酸钾应符合GB13736的规定。3.1.20
焦糖色应符合GB8817的规定。
乙酸乙酯应符合GB29224的规定
乳酸乙酯应符合GB8317的规定。乳酸应符合GB2023的规定。
冰乙酸应符合GB1903的规定。
5丁酸乙酯应符合GB4349的规定。3.1.25
3.1.26水,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澄清度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清亮透明、无杂质,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香气,和谐纯正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风格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酒精度(20℃)/(%vo1)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总酸(以乙酸计)/(g/L)
铅(以Pb计)/(mg/kg))
甲醇*/(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展青霉素/(ug/L)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土1%vol:“中醇、氙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适用于以山楂为原料的产品。
3.4微生物限量
酒精度低于24%vo1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指标
Q/MHM0001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产品,倒入无色透明玻璃器皿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采用目测、鼻限、口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
GB/T15038
GB/T27588
GB/T15038
GB5009.12
GB/T5009.48
GB/T5009.18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处理。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表3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兽药残留限量
0/25mL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
Q/MHM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T23544的规定。
4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甲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2.2
4.3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4.3.1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每次经调配、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低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
Q/MHM0001S-2016
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微生物不得复验。(仅限于低于24%vol的产品)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购存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酒精度低于24%vo1的产品为36个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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