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KS 0005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KS 0005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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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民康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樱桃
猕猴桃
果汁
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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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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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MKS 0005 S-2016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
QMKS0005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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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KS0005S-2016
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m304y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4日
2016-01-01发布
2016-01-05实施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次
Q/MKS0005S-2016
Q/MKS0005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19297《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组织起草了《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标准,作为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蓓。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1范围
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
Q/MKS0005S-2016
本标准规定了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辅以樱桃浓缩汁、猕猴桃浓缩汁(果汁添加量≥10%)和果葡糖浆、葡萄糖、鱼鳞胶原蛋白、白砂糖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葡萄籽提取物、乳酸钙、柠檬酸、L苹果酸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水处理、调配、混合、灌装、杀菌而成的樱桃猕猴桃果汁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GB198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789. 10
GB 4789.15
GB5009.11
GB5009.12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 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226
食品添加剂乳酸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GB/T12456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2695
GB14880
GB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T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20882果葡糖浆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SB/T10201猕猴桃浓缩汁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MKS0005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原辅料要求
3.1.1饮用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樱桃浓缩汁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2
猕猴桃浓缩汁应符合SB/T10201的规定。3.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20882的规定。3.1.4
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的规定。3.1.5
鱼鳞胶原蛋白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葡萄籽提取物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8
3.1.9乳酸钙应符合GB 6226的规定。3.1.10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3.1.11L-苹果酸应符合GB1886.40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mL)总酸(以柠檬酸计)/(g/L)
钙(以Ca计)/(mg/kg)
总碑(以As计)/(mg/L)
铅(以Pb计)/(mg/L)
铜(以Cu计)/(mg/L)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计)/(mg/L)“适用于添加乳酸钙的产品。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玻璃杯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160~1350
检验方法
GB/T12143
GB/T12456
GB/T5009.92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13
GB/T5009.34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mlL)
大肠菌群/(MPN/mL)
霉菌计数/(CFU/mL)
酵母计数/(CFU/mL)
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表3微生物限量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M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营养强化剂
食品营养强化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MKS0005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5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应向供货单位索证或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米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企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MKS0005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L(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规定。
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业标准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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