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KS 0006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MKS 0006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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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四川
民康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蜂王浆
压片
糖果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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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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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MKS 0006 S-2016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
QMKS0006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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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KS0006S-2016
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3mS
有效期至:
2016-01-12发布
2019年01月日
2016-01-23实施
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MKS0006S-2016
Q/MKS0006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9678.1《糖果卫生标准》,并结合本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蓓。
1范围
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
Q/MKS0006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蜂王浆冻干粉、松花粉、木糖醇或白砂糖为原料,辅以黄精沙棘罗汉果,经选料、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压片、包装而成的蜂王浆松花粉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317白砂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GB 4789.4
GB4789.10
GB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5749
GB7718
GB1350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1532蜂王浆冻干粉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1030松花粉
NY/T694罗汉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一部)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蜂王浆冻干粉应符合GB/T21532的规定。3.1.2松花粉应符合GH/T1030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的规定。3.1.4黄精沙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一部)的规定。3.1.5罗汉果应符合NY/T694的规定。3.1.6木糖醇应符合GB13509的规定。3.1.7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表1感官要求
Q/MKS0006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放入白瓷盘中,在充足的具有该产品固有的形状,块形完整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无异嗅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 Ph 计)/ (mg/kg)
铜(以Cu计)/(mg/kg)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计)/(g/kg)3. 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茵群/(MPN/g)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自然光下,目测其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验方法
GB/T 5009.11
GB5009.12
GB/T5009.13
GB/T5009.34
检验方法
GB 4789.10
3.7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8兽药残留限量
Q/MKS0006S-2016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0.5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日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Q/MKS0006S-2016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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