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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T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PCT 0001 S-2016

中文名称:郫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红油豆瓣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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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调味品 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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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T 0001 S-2016 郫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红油豆瓣 QPCT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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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郸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PCT0001S-2016
红油豆瓣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05/S-
有效期至:209年。1月日
2016-01-01发布
2016-01-06实施
鄯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PCT0001S-2016
Q/PCT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T20560《地理标志产品郸县豆瓣》,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写》要求,起草了《红油豆瓣》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郸县鹏诚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鹏。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1范围
红油豆瓣
Q/PCT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红油豆瓣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红辣椒、蚕豆瓣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干辣椒、小麦粉、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芝麻、大蒜、小茴香、八角、山奈、草果、砂仁、花椒、桂皮、丁香、月桂叶、米曲霉(泸酿3.042种曲)中的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茉甲酸钠、山梨酸钾中的一种或两种,经原料预处理(鲜红辣椒经去蒂、清洗、轧碎、盐渍、入池发酵制成辣椒胚,干辣椒经清洗、浸泡、轧碎、盐渍、入池(入缸)发酵制成辣椒胚:蚕豆瓣经浸泡、拌小麦粉、接种米曲霉、制曲、拌盐制胚、发酵制成甜瓣子)、混合、入池(入缸)发酵(翻、晒、露)、调配、淋面油、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红油豆瓣。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
GB1355
GB1535
GB1536
GB1902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小麦粉
大豆油
菜籽油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佳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肠菌群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佳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GB/T4789.22
GB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
GB/T5009.37
GB/T5009.3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C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GB/T11761芝麻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9111玉米油
GB/T22300丁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7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GB/T30391花椒
SB/T10348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PCT0001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鲜红辣椒应新鲜、无腐烂、无杂质,并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规定。3.1.2蚕豆瓣应干燥、无霉变,并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4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5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
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
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
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规定。
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
小茴香、山奈、草果、砂仁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
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月桂叶应符合B/T30387的规定。米曲霉应符合泸酿3.042培菌种曲的质量要求。苯甲酸钠应符合GB1902的规定。3.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13736的规定。3.1.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bzxz.net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表1感官要求
呈半固态,粘稠适度,表面有油层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总酸(以乳酸计)/(g/100g)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酸价(以脂肪计)/(KO)(mg/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霉毒素B/(ug/kg)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大肠茵群/(CFU/g)
Q/PCT0001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白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鼻嗅气味,尝滋味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39
GB/T5009.56、GB/T5009.37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表3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2执行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致病菌限量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检验方法
GB4789.3平板计数法
检验方法
GB 4789.10第二法
Q/PCT0001S-2016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总酸、氨基酸态氮、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4
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Q/PCT0001S-2016
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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