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YJ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QYJ 0001 S-2016
中文名称: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 燕麦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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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西昌市
酒业
有限公司
燕麦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QYJ 0001 S-2016 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 燕麦酒
QQYJ0001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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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J0001S-2016
燕麦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209#S-2916
有效期至:201年1月。8日
2016-01-02发布
2016-01-09实施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发布
四川省食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
Q/QYJ0001S-2016
Q/QYJ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燕麦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西昌市邛月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飞。
第1部分:标准
燕麦酒
Q/QYJ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燕麦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为原料,辅以水、稻壳、酵母,经筛选、浸泡、初蒸、煮制、复蒸、酵母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过滤、灌装而成的燕麦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275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馅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7718
GB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13359莜麦
GB/T15038
GB/T2088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食品加工用酵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
原辅料要求
燕麦应符合GB/T13359的规定。
酿酒酵母应符合GB/T20886的规定。3.1.3稻壳应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无色透明
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酯香,诸香和谐醇和,舒顺谐调,酒休完整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风格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酒精度(20℃)/(%vo1)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甲醇%/(g/L)
铅(以Pb计)/(m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土1.0%vo1按100%酒精度折算。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7食品添加剂
Q/QYJ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15038
检验方法
GB/T15038
CB/T15038附录A
GB/T5009.48
GB5009.12
GB/T5009.48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能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Q/QYJ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蒸馅酒及其配制酒应符合GB2757的相关规定。
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震、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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