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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S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QYS 0001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 糖水银耳羹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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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食品 有限公司 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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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S 0001 S-2016 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 糖水银耳羹 QQYS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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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S0001S-2016
糖水银耳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78S-206
有效期至:2013年。1月08日
2016-01-01发布
四川省食
2016-01-09实施
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bZxz.net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QYS0001S-2016
Q/QYS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7098《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及DB35/T847—2008《糖水银耳罐头》,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糖水银耳》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巧宜速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荣,张健飞。HI
1范围
糖水银耳
Q/QYS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糖水银耳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水、银耳为原料,以白砂糖、红枣、构杞,经原料预处理、调配、罐装、封口、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糖水银耳羹。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89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835干制红枣
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672枸杞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银耳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的GB317规定。企业
3.1.3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3.1.4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3.1.5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
滋味、气味
3.3理化指标
表1 感官要求
内容物银耳呈白色至米黄色,不得出现深褐色,无霉斑点:红枣呈暗红色,汤汁呈淡黄色
银耳朵片半透明,呈单片或连片疏松状,稍带有软耳基,银耳、红枣、杞均勾分布在罐内,汤汁稍稠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味及其它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20℃C折光计)/(%)固形物含量/(%)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镐(以Cd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米醇菌酸/(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沸/(mg/kg)
10.0~16.0
Q/QYS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10786
表2理化指标
检验方法
GB/T10786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GB5009.17
GB/T5009.189
GB5009.19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依照GB4786.26规定的方法检验。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QYS0001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kg(不低于2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 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 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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