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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TYS 0001 S-2016

中文名称: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 兼香型白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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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有限公司 香型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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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S 0001 S-2016 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 兼香型白酒 QTYS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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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YS0001S-2016
兼香型白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69S-2016
有效期至:
2016-01-22发布
2。18年02月日
四川省
2016-02-06实施
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TYS0001S-2016
Q/TYS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GB/T23547《浓酱兼香型白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兼香型白酒》标准,作为组织生《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依据。
本标准由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达县天圆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骐瑞。
兼香型白酒
Q/TYS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兼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梁、大米为原料,辅以酒曲、水,经筛选、清洗、浸泡、初蒸、闷水、复蒸、摊凉、酒曲发酵、蒸馏、陈酿、过滤、勾兑、灌装而成的兼香型白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
GB1354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
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
GB771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高粱
GB/T8231
GB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
3.1兼香型白酒
以高梁粱、大米为原料,辅以水、酒曲,经发酵、蒸馏、陈酿、过滤、勾兑而成的,具有小曲清香与大曲浓香混合而成的兼香型白酒。4技术要求
原辅料要求
4.1.1高粱应符合GB/T8231的规定。4.1.2大米应符合GB1354的规定。4.1.3酒曲应符合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1.4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无色澄清透明
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酯香,诸香和谐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风格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固形物/(c/L)
酒精度(20℃)/(%vo1)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g/L)
正丙醇/(g/L)
己酸乙酯/(g/L)
乙酸乙酯/(g/L)
甲醇/(g/L)
铅(以Pb计)/(m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土1.0%vo1“按100%酒精度折算
4.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0.25~1.20
0.60~-1.80
Q/TYS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10345
检验方法
GB/T10345
GB/T5009.48
GB5009.12
GB/T5009.48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bzxz.net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能入库。2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TYS0001S-2016
5.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总酸、总酯、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牛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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