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QXDF 0001 S-2016 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 面包糠
QXDF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DF 0001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 面包糠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3393KB

相关标签: 成都市 食品 有限公司 面包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XDF 0001 S-2016 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 面包糠 QXDF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DF0001S—2016
面包糠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64S-Q016
有效期至:
2016-01-20发布
2年2日
2016-02-06实施
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5检验规则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次
Q/XDF0001S—2016
Q/XDF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T20981《面包》、GB7099《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了《面包糠》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鑫顶峰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峰。
1范围
面包糠
Q/XDF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面包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面包糠。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34花生油
大豆油
GB1535
GB1355
小麦粉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461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3
3食用小麦淀粉
GB/T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8957糕点厂卫生规范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2457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19111玉米油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0886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20981面包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3产品分类
3.1膨化面包糖
Q/XDF0001S2016
以小麦粉、小麦淀粉为原料,辅以米粉、玉米油、大豆油、花生油、食用盐中的多种,经拌粉、挤压膨化、粉碎、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型膨化面包糠。3.2发酵面包糠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水、酵母、玉米淀粉,经配料、打面、成型、发酵、熟化、烘干、粉碎、包装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型发酵面包糠。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4.1.2小麦淀粉应符合GB/T8883的规定。4.1.3米粉应符合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酵母应符合GB/T20886的规定。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1.7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4.1.8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4.1.9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4.1.10花生油应符合GB1534的规定。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气味及滋味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均匀的米白色或米黄色
呈碎屑状,间有少量粉末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2理化指标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酸度/(°T)
总砷(以As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铭铬(以Cr计)/(mg/kg)
镉(以Cd计)/(mg/kg)
苯并[a]芘/(μg/kg)
黄曲霉毒素B/(ug/kg)
4.4污染物限量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充足的白然光线下,采用目测,鼻嗅和口尝的方式进行。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20981
GB/T5009.11
GB/T 5009.17
GB5009.12
GB5009.123
GB5009.15
GB/T5009.27
GB/T18979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XDF0001S—2016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和GB8957的规定。5检验规则
5.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的产品(不少于4个包装)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的产品(不少于8个包装)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Q/XDF0001S—2016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嗅、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
产品的贮存条件应按有关卫生管理规定执行。库房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膜、有异味、及易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应按生产日期分批存放。
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示准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