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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Z 0003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FZ 0003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盐渍菜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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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市 食品 有限公司 调味 盐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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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Z 0003 S-2016 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盐渍菜 QXFZ0003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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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FZ0003S-2016
调味盐渍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08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8日
2016-01-01发布
四川省食
2016-01-09实施
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目
Q/XFZ0003S-2016
Q/XFZ0003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依据GB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和参照SB/T10439《酱腌菜》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调味盐渍菜》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新繁真的老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霞。
1范围
调味盐渍菜
Q/XFZ0003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盐渍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大头菜、芥菜、青菜、萝卜、豇豆、头、莴笋、辣椒、生姜、大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干辣椒、花椒、桂皮、八角、山奈、豆蔻、多香果、小茴香、丁香菜籽油或大豆油中的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味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柠檬黄、乙基麦芽酚、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清洗、晾晒、盐渍、脱盐、切制、炒制(或不炒制)、包装而成的即食性调味盐渍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35大豆油
GB1536菜籽油
GB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钟GB1902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481. 1
GB 4789.4
GB 4789.10
GB5009.11
GB5009.12
GB 5009.33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7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
GB82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12487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
GB/T22300
GB25540
GB25547
GB28050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厂乙酰磺胺酸钾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30380
GB/T30381
GB/T30382
GB/T30391
多香果
辣椒(整的或粉状)
NY/T965豇豆
NY/T1267
QB/T2845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160姜
SB/T10348大蒜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XFZ0003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1原辅料要求
3.1.2新鲜蔬菜(大头菜、芥菜、青菜、幕头、莴笋、辣椒)应新鲜、无腐烂、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
3.1.3萝卜应符合NY/T1267的规定。3.1.4虹豆应符合NY/T965的规定。3.1.5生姜应符合SB/T10160的规定。3.1.6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3.1.8
3.1.9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10
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山奈、豆蔻、小茴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13多香果应符合GB/T30380的规定。3.1.14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
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185°-呈味核首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2
3.1.19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25540的规定。3.1.20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3.1.21柠檬黄应符合GB4481.1的规定。3.1.22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12487的规定。3.1.23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3.1.24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25547的规定。3.1.25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3.1.26苯甲酸钠应符合GB1902的规定。3.1.27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状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总酸(以乳酸计)/(g/100g)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碑(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亚硝酸盐(以NaNO.计)/(mg/kg)适用于添加菜籽油或大豆油的产品。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大肠菌群/(MPN/g)
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表2理化指标
检验方法
Q/XFZ0003S-2016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据瓷盘内,在充足白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并尝其滋味,膜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12456
GB/T 5009.56、GB/T 5009.37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33
表3微生物限量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XFZ0003S-2016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亚硝酸盐、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
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数量
4.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日,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项目标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4
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Q/XFZ0003S-2016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9个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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