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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S0004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HS0004 S-2016

中文名称: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香菇粉制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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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西峡县 华洋 食品 有限公司 香菇 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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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S0004 S-2016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香菇粉制品 QXHS0004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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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HS0004S-2016
香菇粉制品
2016-06-07发布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016-06-17实施
Q/XHS0004S-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少红、邝劲峰、张峰、田全栋。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7日。1
1范围
香菇粉制品
Q/XHS0004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香菇粉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香菇(或干香菇复水)为原料,经挑栋,清洗,绞碎,加水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食盐调配,升温,喷雾干燥,筛分,包装制成的香菇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2721
GB2762
GB2763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GB5009.17
GB5461
GB5749
GB/T6543
GB7096
GB7718
GB9683
GB/T10004
GB14881
GB/T20884
GB/T2130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麦芽糊精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28118
GB25594
JJF1070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要求
原辅料要求
3.1.1香菇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3.1.3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5461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Q/XHS0004S-2016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以Cd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
3.4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3规定。净含量(Q,)
疏松、均匀一致的颗粒状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香菇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香菇应有的滋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2理化指标
3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
允许短缺量(T)
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3.6其他要求
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4
试验方法
感官检验
Q,的百分比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Q/XHS0004S-2016
取10克左右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体态、色泽,膜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应符合表1规定。
4.2理化指标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总砷
按GB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4.3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原料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组批
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3
5.3抽样
一般情况下按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低不得少于1500g5.4出厂检验
5.4.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5.5型式检验
Q/XHS0004S-2016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主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6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7718和有关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
6.2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袋材质为聚酰胺/聚乙烯(或铝箔),其质量标准应符合GB21302(或GB/T10004)的要求,卫生标准应符合GB9683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碎。6.3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6.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4
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6.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Q/XHS0004S-2016
编制说明
Q/XHS0004S-2016
香菇粉制品是以鲜香菇(或干香菇复水)为原料,经挑抹,清洗,绞碎,加水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食盐调配,升温,喷雾干燥,筛分,包装制成的香菇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2。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2016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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