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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L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ZL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面制品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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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L 0001 S-2016 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面制品 QXZL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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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ZL0001S-2016
即食面制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206S-2016
有效期至:209年02月28日
2016-02-15发布
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
2016-03-01实施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5检验规则.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XZL0001S-2016
Q/XZL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34/T1115《方便湿面》,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即食面制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兴志力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必全。
1范围
即食面制品
Q/XZL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面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GB1355
GB153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小麦粉
菜籽油
GB 1886.1
GB2717
GB2720
GB2748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酱油卫生标准
味精卫生标准
鲜蛋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789. 4
GB4789.10
GB 5009.11
GB5009.12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拉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 5009.22
GB/T 5009.37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
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192黑木耳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顶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959.1鲜、冻片猪肉
鲜、冻体羊肉
GB/T9961
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2457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869鲜、冻窝产品
GB/T17238鲜、冻分割牛肉
GB/T17239鲜、冻兔肉
GB19111玉米油
GB22556豆芽卫生标准
GB/T26431甜椒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82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GB/T30391花椒
LY/T1673山野菜
NY/T493胡萝卜
NY/T579韭菜
NY/T1071洋葱
SB/T10371鸡精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XZL0001S-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
3.1方便凉面
熟制面条(以小麦粉或湿面条为原料,添加碳酸钠,小麦粉经调粉、压延、成型、制成湿面条,湿面条经熟制、冷却)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鸡蛋、胡萝卜、笋、木耳、洋葱、甜椒、豆芽、韭菜、卷心菜、紫甘蓝、小米辣、鱼腥草、葱、芜萎、菜籽油、玉米油、食用盐、酱油、花椒粉、辣椒粉、辣椒油、鸡精调味料、味精中的多种,经挑选、清洗、切制或不切制、调配、炒制、冷却】拼配、包装而成。3.2方便炒面
熟制面条(以小麦粉或湿面条为原料,添加碳酸钠,小麦粉经调粉、压延、成型、制成湿面条,湿面条经熟制、冷却)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鸡蛋、胡萝卜、笋、木耳、洋葱、甜椒、豆芽、韭菜、卷心菜、紫甘蓝、小米辣、鱼腥草、葱、芜、菜籽油、玉米油、食用、盐、酱油、花椒粉、辣椒粉、辣椒油、鸡精调味料、味精中的多种,经挑选、清洗、切制或不切制、调配】炒制、冷却、包装而成。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4.1.2湿面条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4.1.3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的规定。4.1.4鲜(冻)猪肉应符合GB9959.1的规定。4.1.5鲜(冻)牛肉应符合GB/T17238的规定4.1.6鲜(冻)羊肉GB/T9961的规定。4.1.7鲜(冻)免肉应符合GB/T17239的规定4.1.8鲜(冻)鸡肉、鸭肉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4.1.9鸡蛋应符合GB2748的规定。4.1.10胡萝卜应符合NY/T493的规定。Q/XZL0001S-2016
4.1.11莴笋、卷心菜、紫甘蓝、小米辣、葱、芜应新鲜,无腐烂,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
木耳应符合GB/T6192的规定。
洋葱应符合NY/T1071的规定。
甜椒应符合GB/T26431的规定。
豆芽应符合GB22556的规定。
韭菜应符合NY/T579的规定。
鱼草应符合LY/T1673的规定。
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
玉米油应符合GB19111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花椒粉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辣椒粉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辣椒油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
水、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7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要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状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酸败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2理化指标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无机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零素B/(ug/kg)
4.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
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5009.56、GB/T5009.37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4.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4.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4.8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m
Q/XZL0001S-2016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4.9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4.10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1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日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5.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每15天检测一次。5.3型式检验
5.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时: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广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业
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5.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抽样方法和数量
Q/XZL0001S-2016
5.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6.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且具有冷藏设施: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曦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具有冷藏设施的库房中,食品购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0℃~4℃保质期为3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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