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ZW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XZW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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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有限公司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含油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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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XZW 0001 S-2016 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
QXZW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ZW0001S-2016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M1S-2016
有效期至:209年02月28日
2016-03-01发布
2016-03-01实施
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目口口次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XZW0001S-2016
Q/XZW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51/T394《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技术要求》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汉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永清、喻无畏I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
Q/XZW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油、大豆色拉油、牛油、猪油、鸡油、食用盐、味精、鸡精、鲜辣椒、干辣椒、花椒、胡椒、豆豉、豆瓣酱中的一种或数种为原料,辅以白砂糖、红糖、糟、白酒、山奈、八角、桂皮、小茴香、茴香、草果、香茅、孜然、月桂叶、豆蔻、肉豆蔻、砂、仁、丁香、甘草、藿香、陈皮、大葱、小葱、生姜、大蒜、料酒、酵母抽提物中的一种或数种:添加辣椒红、乙基麦芽酚、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鸡味香膏、猪肉香膏、鱼味香膏、牛肉香膏中的一种或数种,经过清洗、粉碎、斩拌、配料、炒制、灌装、冷却而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含油型)。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C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36菜籽油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902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GB1987
GB2716
GB2718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2720
GB2760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茵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C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道则法
GB/T8937食用猪油
GB10146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CB/T10781.1浓香型白酒
GB10783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124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XZW0001S-2016
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GB/T19618甘草
GB/T22267整孜然
GB/T22300丁香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GB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CB/T30379大豆蔻
GB/T30381桂皮
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30387月桂叶
GB/T30391花椒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SB/T10371鸡精调味料
SB/T10160姜
SB/T10348大蒜
SB/T10416调味料酒
NY/T455胡椒
NY/T1835大葱等级规格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菜籽油应符合GB1536的规定:
大豆色拉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牛油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
鸡油应符合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及GB27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文的规定。
猪油应符合GB/T8937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T2720的规定。
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
山奈、小茴香、茴香、草果、香茅、肉豆蔻、砂仁、藿香、陈皮、小葱天然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0豆瓣酱应符合GB2718的规定
生姜应符合SB/T10160的规定。
3.1.12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3.1.13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23530的规定。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鲜辣椒、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
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
胡椒应符合NY/T455的规定。
豆应符合已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红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Q/XZWO001S-2016
糟应符合已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及GB2762、GB2763的规定。白酒应符合GB/T10781.1的规定。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豆蔻应符合GB/T30379的规定。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甘草(人工种植)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料酒应符合SB/T10416的规定。
大葱应符合NY/T1835的规定。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25547的规定。苯甲酸钠应符合GB1902的规定。辣椒红应符合GB10783的规定。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12487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36
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鸡味香膏、牛肉香膏、猪肉香膏、鱼味香膏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39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状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红褐色,油润有光泽,表面有油层。半固体状或酱状。
具有本产品相应的香气、滋味,无不良气味。麻、辣、鲜、香。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性状、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并用玻璃棒蘸试样,尝其滋味。wwW.bzxz.Net
检验方法
食用盐(以NaCI计g/100g)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番毒素B/(ug/kg)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大肠菊群/(MPN/g)
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致病茵项目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茵
3.6污染物限量
表2(续)
表3微生物限量
表 4 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7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100CFU/g(ml)
10000CFU/g(ml)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充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兽药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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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GB/T5009.40
GB/T 5009.56
GB/T5009.37
GB/T5009.11
GB5009.12
GB/T18979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GB 4789.10 第二法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3.11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XZW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
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
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測、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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