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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J 0001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YSJ 0001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省古蔺县羽燊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配制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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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四川省 旅游 文化 发展 有限公司 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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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J 0001 S-2016 四川省古蔺县羽燊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配制酒 QYSJ0001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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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四川省古蔺县羽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SJ0001S-2016
配制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96S-2016
有效期至:2018年01月%日
2016-01-02发布
四川省食
2016-01-09实施
四川省古葡县羽菜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Www.bzxZ.net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
Q/YSJ0001S-2016
Q/YSJ0001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配制酒》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由四川省古葡县羽案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古蔺县羽案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忠苓。
第1部分:标
1范围
配制酒
Q/YSJ0001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原料,辅以鲜竹笋、水,经清洗、浸泡、过滤、勾兑、灌装而成的配制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干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
GB2760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8
GB5749
GB7718
GB89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白酒广卫生规范
GB/T15038
GB28050
JJF1070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鲜竹笋应符合无霉变、无虫蛙,并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3.1.3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理化指标
微黄或淡黄色
感官要求
具有本产品周有的酯香,诸香和谐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风格
清亮,久置后允许有少量微浊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酒精度(20℃)/(%vol)
总酸(以乙酸计)/(g/L)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总酯(以乙酸乙酯)/(g/L)
甲醇\/(g/)
铅(以Pb计)/(mg/L)
氰化物(以HCN计)/(mg/L)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土1.0%vol“按100%酒精度折算。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
25~-55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
Q/YSJ0001S-2016
检验方法
GB/T15038
检验方法
GB/T15038
GB/T5009.48
GB5009.12
GB/T5009.48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能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总酸、总糖、总酯、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2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Q/YSJ0001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Ⅱ(不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少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日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2757、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震、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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