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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4-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484-2020

中文名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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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危险废物 焚烧 污染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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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4-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20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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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842020
代替GB18484—2001
危险废物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6发布
2021—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选址要求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排放控制要求
7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8环境监测要求
9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s/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一增加了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现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一一修改了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毁去除率等术语和定义;
—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一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了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取消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删除了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8978
GB12348
GB14554
GB16297
GB18597
GB37822
GB/T16157
HJ/T20
HJ/T27
HJ/T42
HJ/T43
HJ/T44
HJ/T55
HJ/T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丁二酮-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
HJ/T65
HJ/T365
HJ/T397
HJ1012
HJ1024
HJ2025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嗯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环境二嗯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楚烧incineration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3.3
楚烧设施incinerationfacility以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3.4
incinerationcapacity
焚烧处理能力
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危险废物的设计能力。3.5
楚烧残余物incinerationresidues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焚烧残渣、飞灰及废水处理污泥。3.6
热灼减率lossonignition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1)计算:P_(A-B)
式中:
P-热灼减率,%:
A一(105±25)℃干燥1h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灼烧3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
楚烧炉高温段hightemperaturesectionofincinerator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1100℃的区间段。3.8
烟气停留时间fluegasresidencetime(1)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1100℃)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楚烧炉高温段温度temperatureofhightemperaturesectionofincinerator3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证烟气停留时间满足规定要求的区域内的平均温度。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出口断面及出口上游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燃烧效率combustionefficiency(CE)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根据公式(2)计算:CE-
式中:
Cco,—燃烧后排气中CO2的浓度;Cco一燃烧后排气中CO的浓度。
Cco,+Cco
楚毁去除率destructionremovalefficiency(DRE)(2)
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与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3)计算:式中:
DRE=(W-W)x10%
W一为单位时间内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质量,kg/h:W。一为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与W相应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质量,kg/h。3.12
二嘎英类dibenzo-p-dioxinsanddibenzofura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喃(PCDFs)的总称。3.13
毒性当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3)
二嗯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对芳香烃受体(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嗯英类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A。3.14
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tquantity(TEQ)各二嗯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根据公式(4)计算:TEQ=Z(二嗯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式中:
TEQ一毒性当量;
TEF一毒性当量因子。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s
温度在273.15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嗯英类的监测应在6~12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1-houraveragevalue
1小时均值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24小时均值24-houraveragevalue连续24小时内的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有效小时均值数不应小于20个。3.19
日均值dailyaveragevalue
利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量的1小时均值,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规定方法换算得到的污染物日均质量浓度。根据公式(5)计算:Zoo
式中:
Cod一CEMS第d天测量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平均值,mg/m;一CEMS第h次测量的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1小时均值,mg/m;Coh
m一CEMS在该天内有效测量的小时均值数(m≥20)3.20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5)
以11%O2(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得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后获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适用于纯氧燃烧。根据公式(6)换算:o
式中:
p(21-11)bzxz.net
P(02)-p(02)
p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5
p一实测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9%(0)一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p(o,)一实测的烟气氧含量(%)。3.21
现有楚烧设施existingincineration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3.22
new incineration facility
新建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4选址要求
4.1危险废物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综合考虑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入驻循环经济园区等市政设施的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各设施功能布局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调整。
4.2焚烧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楚烧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焚烧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购存
5.1.1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中规定的要求。5.1.2贮存设施应设置焚烧残余物暂存设施和分区。5.2配伍
5.2.1入炉危险废物应符合焚烧炉的设计要求。具有易爆性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焚烧处置。5.2.2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焚烧炉的性能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害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应保证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稳定。
5.2.3预处理和配伍车间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GB18597中规定的要求,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并导入废水处理装置。5.3楚烧
5.3.1一般规定
5.3.1.1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6
5.3.1.2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5.3.1.3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HJ561执行,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3.2进料装置
5.3.2.1进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畅、均匀,并采取防堵塞和清堵塞设计。5.3.2.2液态废物进料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具备过滤功能和流量调节功能,选用材质应具有耐腐蚀性。
5.3.2.3进料口应采取气密性和防回火设计。5.3.3焚烧炉
5.3.3.1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楚烧炉高温
段温度
烟气停
留时间
烟气含氧量
(干烟气,烟
窗取样口)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
(mg/m2)
(烟肉取样口)
「小时
≤100
24小时均值
或日均值
燃烧效率
楚毁去除率
≥99.99%
热灼减率
5.3.3.2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5.3.4烟气净化装置
5.3.4.1焚烧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嗯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功能。
5.3.4.2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5.3.5排气筒
5.3.5.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确定,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表2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焚烧处理能力(kg/h)
≤300
300-2000
2000~2500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5.3.5.2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5.3.5.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排放控制要求
6.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焚烧设施污染控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现有焚烧设施,除烟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以及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控制等,执行本标准6.4、6.5、6.6和6.7相关要求。
6.2现有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8484-2001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执行本标准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6.3除6.2条规定的条件外,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颗粒物
氧化碳(CO)
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硫(SO,)
氟化氢(HF)
氯化氢(HCI)
污染物项目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铊及其化合物(以TI计)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取值时间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小时均值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测定均值
测定均值
测定均值
测定均值
测定均值
测定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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