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07-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9707-2020
中文名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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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医疗
废物
处理
处置
污染
控制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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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397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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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anddispos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6发布
2021一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选址要求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排放控制要求,
7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8环境监测要求.
9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s/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消毒处理主要工艺参数.10
GB39707—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疾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12348
GB14554
GB16297
GB16889
GB18466
GB18484
GB18485
GB18597
GB19217
GB30485
GB37822
GB/T16157
HJ/T20
HJ/T27
HJ/T42
HJ/T43
HJ/T44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HJ/T55
HJ/T5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
HJ/T65
HJ/T365
HJ/T397
HJ1012
HJ1024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39707—2020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环境二嗯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
GB39707—2020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3.2
消毒处理disinfectiontreatment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消毒处理技术主要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等。3.3
处置disposal
将医疗废物焚烧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3.4
购存storage
将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3.5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medicalwastetreatmentanddisposalfacility通过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置,消除医疗废物潜在的感染性危害或危险成分的消毒处理设施或焚烧设施。
消毒处理设施disinfectiontreatmentfacility以消毒处理方式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的医疗废物处理装置,包括配套的附属设备及设施。3.7
楚烧设施incinerationfacility以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成分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3.8
高温蒸汽消毒steamdisinfectior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9
化学消毒chemicaldisinfectionGB39707—2020
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微波消毒microwavedisinfection利用微波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高温干热消毒dryheatdisinfection利用高温干热空气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12
楚烧incineration
医疗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热分解、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3.13
楚烧处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医疗废物的设计能力。3.14
楚烧残渣incinerationslag
医疗废物焚烧后从焚烧炉排出的炉渣。3.15
楚烧炉高温段hightemperaturesectionofincinerator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850℃的区间段3.16
烟气停留时间fluegasresidencetime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楚烧炉高温段温度temperatureofhightemperaturesectionofincinerator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证烟气停留时间满足规定要求的区域内的平均温度。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出口断面及出口上游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热灼减率lossonignition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1)计算:p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4一(105±25)℃干燥1h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灼烧3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19
燃烧效率combustionefficiency(CE)GB39707—2020
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根据公式(2)计算:CE:
式中:
Cco,+Cco
Cco,一为燃烧后排气中cO2的浓度;Cco一为燃烧后排气中CO的浓度。3.20
周转箱/桶transfercontainer/barrelx100%
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3.21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s
温度在273.15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2
二嗯英类dibenzo-p-dioxinsanddibenzofura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类物质的总称3.23
毒性当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二嗯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对芳香烃受体(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嗯英类同类物的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A。3.24
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tquantity(TEQ)各二嗯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根据公式(3)计算:TEQ=Z(二嗯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式中:
TEQ一毒性当量:
TEF一毒性当量因子。
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非甲烷总烃
GB39707—2020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赚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1小时均值1-houraverage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24小时均值24-houraveragevalue连续24小时内的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有效小时均值数不应少于20个。3.29
日均值dailyaveragevalue
利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量的1小时均值,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相关规定换算得到的污染物日均质量浓度。根据公式(4)计算:od
式中:
Cod—CEMS第d天测量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日均值,mg/m;Coh—CEMS第h次测量的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1小时均值,mg/m;mCEMS在该天内有效测量的小时均值数(m≥20)。3.30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4)
以11%O,(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得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后获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适用于纯氧燃烧。根据公式(5)换算:O
式中:
p(21-11)
P(02)-(02)
p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p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6
9(0,)一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02)一实测的烟气氧含量(%)。现有梵烧设施existingincinerationfacilityGB39707—2020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3.32
新建楚烧设施newincinerationfacility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4选址要求
4.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应综合考虑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烧残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
4.2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处理处置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收集
5.1.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421的要求。5.1.2处理处置单位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转移医疗废物,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2运输
5.2.1医疗废物运输使用车辆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5.2.2运输过程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5.3接收
5.3.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计量系统。5.3.2处理处置单位应划定卸料区,卸料区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应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
5.4购存
5.4.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若收集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7
GB39707—2020
5.4.2贮存设施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墙面应做防渗处理,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的地面、墙面材料应易于清洗和消毒。5.4.3贮存设施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5.4.4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微负压及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风口应设置废气净化装置。
5.4.5医疗废物不能及时处理处置时,应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应盛装于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内一并置于贮存设施内暂时贮存。5.4.6处理处置单位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a)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b)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c)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时。5.4.7化学性、药物性废物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5.5清洗消毒
5.5.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并应配置废水收集设施。
5.5.2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及时(24小时内)清洗消毒,周转箱/桶清洗消毒宜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施设备。5.6消毒处理
5.6.1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工艺参数可参见附录B5.6.2消毒处理设施应配备尾气净化装置。排气筒高度参照GB16297执行,一般不应低于15m,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5.6.3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定判定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和消毒处理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属性,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要求。
5.6.4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破碎毁形,并与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分开存放,5.6.5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置应满足GB18485规定的入炉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规定的入场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GB30485规定的入窑要求。
5.7楚烧
5.7.1般规定
5.7.1.1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5.7.12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5.7.1.3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HJ561执行,性能测8
试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7.1.4医疗废物中的化学性、药物性废物焚烧处置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5.7.1.5采用危险废物梦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GB39707—2020
5.7.1.6由遗体火化装置烧处置病理性废物,执行国家殡葬管理及其相关污染控制的要求。5.7.2进料装置
5.7.2.1进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畅、均匀,并采取防堵塞和清堵塞设计。5.7.2.2进料口应采取气密性和防回火设计。5.7.3焚烧炉
5.7.3.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高
温段温度
≥850
烟气停留
烟气含氧量
(干烟气,烟肉
取样口
6%~15%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
(mg/m)
(烟取样口)
1小时
≤100
24小时均值
或日均值
燃烧效率
热灼减率
5.7.3.2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
5.7.4烟气净化装置
5.7.4.1焚烧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嗯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功能。
5.7.4.2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5.7.5排气筒
5.7.5.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确定,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表2楚烧炉排气筒高度
楚烧处理能力(kg/h)
≤300
300-2000
2000-2500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5.7.5.2排气简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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