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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919-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7919-2019

中文名称: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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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子商务 产品 执法 取证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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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919-2019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 GB∕T37919-2019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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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12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919—2019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Identificating and treating rules for law enforcement ofelectroniccommerceproducts
2019-08-30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03-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工作流程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流程图线索处置
5.3立案
5.4执法调查取证
5.5证据验证与研判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执法取证查处规范表格
GB/T37919—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37919—201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3)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丽、孙新召、刘彩虹、许应成、杨跃翔、李莹、李亚、仲丽华、马超英、叶凯1范围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GB/T37919—2019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中电子数据、实物等取证标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的取证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5408—2017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术语3术语和定义
GB/T35408一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产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GB/T35408-2017.定义2.1.1]
电子商务平台electronic commerceplatform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及交易合、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部分或全部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示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电子商务平台。[GB/T35408—2017定义2.1.2
电子商务经营者electronic commerce serviceprovider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注:包括商户,配送服务商和支付服务商等[GB/T35408—2017,定义2.1.7]3.4
电子商务产品electroniccommerceproduct通过电子商务平台(3.2)进行交易的产品。3.5
storage medium
存储介质
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3.6
完整性校验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1
GB/T37919—2019
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网络远程勘验network remote investigation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违法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违法性质,分析违法过程,确定稽查方向和范围,为违法案件稽查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活动。3.8
数字签名digitalsignature
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3.9
数字证书
digital certificate
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3.10
access and operationlog
访问操作日志
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电子数据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electronicdata
电子数据
基于计算机及网络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资料。
注1: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a)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b)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c)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d)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注2: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涉案证据,为电子数据辅助证据(3.12),不属于电子数据(3.11)。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使用、审查、移送,可以参考本标准。3.12
auxiliary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电子数据辅助证据
电子数据获取过程中产生的、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据。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访问操作日志,拍摄取证过程视频、笔录等。
电子证据验证electronicevidenceverification分别从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技术实施方式方法上,审核电子证据获取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电子数据取证electronicdata collection运用技术手段,对电子商务的交易及其交易信息,网上质量抽查,检验,产品溯源等电子数据证明材料进行收集、保全和记录,用于鉴别电子商务交易的违法行为的过程。注:改写GB/T35408—2017,定义5.10。3.15
电子商务产品调查取证electroniccommerceproductforensics运用相应专业技术手段,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3.3)的电子数据,非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出具调查报告的行为。2
4基本原则
GB/T37919—2019
4.1合法性: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4.2专业性:取证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审查、认定电子商务产品证据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4.3保密性: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保密。电子数据完整性: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4.4
整性: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冻结电子数据;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工作流程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流程图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流程如图1所示:5.2线索处置
5.2.1线索发现
5.2.2线索研判
5.3立案
5.3.1确定调查依据
5.3.2制定执法调查实施步
5.4执法调查取证
5.4.3非电子证据获取
5.4.2电子证据获取
5.4.4证据保存与展示
5.5证据验证与研判
5.5.1证据验证
5.5.1.1电子证据验证
5.5.1.2非电子证据验证
5.5.2证据研判
5.5.3调查报告
图1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流程图3
GB/T37919—2019
5.2线索处置
5.2.1线索发现
相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产业管理要求基于收集的投诉举报、日常巡查监测、其他部门移交信息形成取证线索。5.2.2线索研判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实施调查联证行为。5.3立案
5.3.1确定调查依据
对取证的对象,取证方法,取证依据等导找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撑。5.3.2制定执法调查实施步骤
结合行业状况,按附录A的要求,制定执法取证内容与依据对应关系表(见表A.1),对拟取证的电子商务产品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研判,确定电子商务产品取证的主要工作目标,明确执法依据,制定调查取证计划表(见表A.2)。
5.4执法调查取证
5.4.1电子商务交易取证过程记录填写电子商务产品取证过程记录表,包括现场证据记录表(见表A.3)和证据清单及相关说明表(见表A.4),记录调查取证过程
5.4.2电子证据获取
5.4.2.1电子数据取证内容
利用录音、拍照、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记录并显示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跟踪监控的拍照、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从电商平台提取的涉嫌违法当事人电子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数据等。5.4.2.2电子数据获取方式
包括但不仅限于拍照、录音、录像、电脑截屏和内部数据提取等方式,可通过网络搜索、网上买样、获取电商平台内部数据等路径实现。网上买样的聊天记录截图、网络展示产品信息截图、订单支付截图、物流详单截图和与之关联的网络链接等资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5.4.2.3电子证据获取的保全技术措施5.4.2.3.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对涉嫌违法主体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5.4.2.3.2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5.4.2.3.3无法依据5.4.2.2所述办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GB/T37919—2019
5.4.2.3.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违法主体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具体要求如下:a)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b)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c)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d)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5.4.2.3.5冻结电子数据,应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法:
a)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b)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c)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5.4.2.3.6调取电子数据,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5.4.2.3.7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5.4.2.3.8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无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具备资格的组织,自然人或者被司法认可的技术措施等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电子数据的,至少由一名见证人见证。5.4.2.3.9电子数据检查,应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应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4.2.3.10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执法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5.4.2.3.11在取证过程中请使用按附录A要求,制定现场证据记录表(见表A.3)和证据清单及相关说明表(见表A.4),并填写相关记录。5.4.3非电子证据获取
依照法律法规,非电子证据类型如下:5.4.3.1
a)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检验(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依照法律法规,非电子证据收集方式如下:对违法产品,发货地址,退货地址,仓储地址和物流状态进行技术跟踪委托检验或鉴定;
人线下当事人的产品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5
GB/T37919—2019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账薄单据,协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h)
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请求违法网店注册地或者经营地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查;k)
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证据保存与展示
电子证据保存与展示
5.4.4.1.1为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应采用如下方法:a)
移送证据为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应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b)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应附有说明;d)
电子证据收集中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5.4.4.1.2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验证.应采用如下方法: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a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并查看录像;c
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d)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其他方法。
5.4.4.1.3电子证据保存会依据取证方式采取不同的存储保存方式,通过磁盘镜像与电子数据辅助证据进行证据固定与保存;对于易变的电子数据,需要考虑使用间接证据与辅助证据(甚至结合关联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固定与保存。具体方法如下:a)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宜结合辅助电子证据直接保存和展示;对于不便展示的电子证据应使用间接证据(例如打印文件、专用工具等)进行保存,并在辅助证据中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b)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使用间接电子证据保存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在辅助电子证据中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使用间接电子数据证据中记录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d)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执法取证人员应在辅助电子证据中进行说明5.4.4.1.4电子证据保存时间不小于3年。5.4.4.2
非电子证据保存
5.4.4.2.1收集的物证应符合下列要求:a)
提取原物:
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宜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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