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391-1991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罐头>>X79其他罐头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2-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夏河山
起草单位:轻工业部食品质量监姆枪测中心郑州站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称猴桃酱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称猴桃果实为原料,经去皮、加热打浆、加糖、浓缩、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称猴桃酱罐头。 QB 1391-1991 猕猴桃酱罐头 QB1391-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猕猴桃酱罐头
Canned gooseberry jam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 1391--91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酱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果实为原料,经去皮、加热打浆、加糖、浓缩、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猕猴桃酱头。
2引用标准
GB317.1白砂糖
GB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8
GB 5009.111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1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 16
GB10788
GB 11671
QB1006
QB 1007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光计法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ZB X70 004免费标准bzxz.net
ZBX70005
3术语
3.1徐徐流散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在室温20℃时,取果酱样品10~20g置于白瓷盘中,在1min内酱体向四面扩散的现象。3.2汁液析出
在室温20℃时,取果酱样品10~20g置于白瓷盘中,在1min内酱体表面析出糖液的现象。3.3软胶凝状
在室温20℃时,取果酱样品10~20g置于白瓷盘中,在1min内酱体徐徐下塌,不流散。绕玻璃瓶轴线水平旋转时,形成完整椭圆面的状态。3.4低糖猕猴桃酱罐头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45%~50%的猕猴桃酱罐头。3.5高糖猕猴桃酱罐头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65%以上的猕猴桃酱罐头。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1992-08-01实施
4产品分类
QB1391-91
猕猴桃酱縫头按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分低糖和高糖猕猴桃酱罐头两类。4.1高糖猕猴桃酱罐头,产品代号为697。4.2低糖猕猴桃酱头,产品代号为6971。5技术要求
5.1原辅材料
5.1.1猕猴桃:果实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霉烂和病虫害及机械伤,色泽基本一致。5.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1的要求。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要求
优级品
酱体呈琥珀色,同一罐中色泽
大致均匀
具有猕猴桃酱罐头良好的滋
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酱体呈软胶凝状,徐徐流散;
酱体保持部分果粒,无果梗,无汁液析出,无糖的结晶
5.3理化指标
级飾品
酱体呈琥珀色,同一罐中色泽
较均匀
具有称猴桃酱罐头较好的滋
味及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酱体呈软胶凝状,徐徐流散;
酱体保持部分果粒,每罐允许一根果梗,充许轻微汁液析出,无糖的结晶
5.3.1净重:应符合表2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表2净重的要求
260mL四旋瓶
380mL四旋瓶
高糖猕猴桃酱
标明重量,g
允许公差,%
合飾格飾品飾
酱体皇膏黄色或深珀色,同
鳍中色泽尚均匀
具有猕猴桃酱罐头尚好的滋
味及气味,允许有轻微焦糊味,无异味
酱体呈软胶凝状,徐徐流散;
酱体保持部分果粒,每罐允许两根果梗,允许有汁液析出,无糖的结晶
低糖猕猴桃酱
标明重量,名
允许公差,%
5.3.2可溶性固形物:开时按折光计,低糖猕猴桃酱为45%~~50%,高糖猕猴桃酱不小于65%。5.3.3总糖量:以转化糖计,低糖猕猴桃酱不低于37%,高糖猕猴桃酱不低于57%。5.3.4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11671的要求。5.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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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行劳费室
严重缺陷
-般缺陷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无明显异味;
QB 1391--91
表3样品缺陷分类
有有害杂质,如外来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的珠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镊珠:可溶性固形物浓度不符合要求;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按ZBX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净重
按QB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可溶性固形物
按GB10788规定的方法检验。
6.4总糖量
按GB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
6.5重金属含量
按GB5009.16、GB5009.13.GB5009.12、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和砷。6.6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按QB1006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70005的规定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郑州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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