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2-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572-2015
中文名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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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合成树脂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其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6920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4-16发布
环境保护
201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合成树脂种类次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
GB/T7466
GB/T7467
GB/T7469
GB/T7470
GB/T7471
GB/T7475
GB/T7484
GB/T7485
GB/T8017
GB/T11890
GB/T11893
GB/T11901
GB/T11910
GB/T11912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分光光度法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分光光度法
镉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
GB/T11914
GB/T14204
GB/T14678
GB/T15432
GB/T15516
GB/T15959
GB/T16157
HJ/T27
HJ/T31
HJ/T32
HJ/T35
HJ/T37
HJ/T38
HJ/T39
HJ/T42
HJ/T43
HJ/T55
HJ/T56
HJ/T57
HJ/T66Www.bzxZ.net
HJ/T67
HJ/T70
HJ/T73
HJ/T74
HJ/T75
HJ/T76
HJ/T83
HJ/T91
HJ/T132
HJ/T195
HJ/T373
HJ/T39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水质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3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泄漏和敬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合成树脂synthetic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A。
3.2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一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排水量effluent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3.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t产品)。
3.5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0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3.11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2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3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airpollutantemissionsperunitproduct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产品)。3.1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5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
3.18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苯乙烯
丙烯腈
环氧氯丙烷
双酚A(2)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所有合成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ABS树脂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酚醛树脂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乙醛(2)
氟化物
总氰化物
丙烯酸2)
1,4-二氯苯
二氯甲烷
烷基汞
六价铬
不得检出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热塑性聚酯树脂
氟树脂
丙烯酸树脂
丙烯酸树脂
聚甲醛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苯硫醚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所有合成树脂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苯乙烯
丙烯腈
环氧氯丙烷
双酚A(2)
乙醛(2
氟化物
总氰化物
丙烯酸(2)
1,4二氯苯
二氯甲烷
烷基汞
不得检出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ABS树脂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酚醛树脂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酚醛树脂
氮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热塑性聚酯树脂
氟树脂
丙烯酸树脂
丙烯酸树脂
聚甲醛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苯硫醚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六价铬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4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合成树脂类型
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2/t产品)
悬浮法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环氧树脂
酚醛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氨基树脂
氟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酰胺树脂
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
丙烯酸树脂
醇酸树脂
热塑性聚酯树脂
聚甲醛树脂
聚苯硫醚树脂
聚砜树脂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树脂
监控位置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
注:ABS树脂、环氧树脂、氟树脂、光气法聚碳酸酯树脂间接排放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中括号内的限值。
4.5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1、表2和表3的标准限值。4.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产品生产周期。若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若企业同时生产单体或数种产品,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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