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6-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8666-2012
中文名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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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铁合金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编号:GB 28666-2012
标准名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2-08-27
实施时间:2012-10-01
标准大小:161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
..............
GB28666-2012
GB28666-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天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GB/T6920-1986
GB/T 7466-1987
GB/T 7467-1987
GB/T7472-1987
GB/T 7475-1987
GB/T16157-1996
GB/T15432-1995
GB/T11901-1989
GB/T11914-1989
GB/T11893-1989
GB/T11894-1989
GB/T16488-1996
HJ/T55-2000
HJ/T195-2005
HJ/T397-2007
HJ/T399-2007
HJ484-2009
HJ503-2009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蒸镭-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铁合金
GB28666-2012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3.2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
3.4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6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9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3.11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2企业边界
铁合金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28666-2012
4.1.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1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1.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12年10月1日起,
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er)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GB28666-2012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P基
式中:
ZYO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总量,m;
第i种产品产量,t;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GB28666-2012
若Q总与YQ进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
颗粒物
铬及其化合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半封闭炉、散口炉、精炼炉
其他设施
铬铁合金工艺
注: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污染物
颗粒物
铬及其化合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半封闭炉、口炉、精炼炉
其他设施
铬铁合金工艺
注: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
颗粒物
铬及其化合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半封闭炉、散口炉、精炼炉
其他设施
铬铁合金工艺
注: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限值
4.2.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的限值。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mg/m
颗粒物
铬及其化合物
注: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1.0
GB28666-2012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2.8在国家未规定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pH值的测定
方法标准名称
玻璃电极法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镭-中和滴定法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变法方法标准编号
GB/T6920-1986
GB/T11901-1987
GB/T11914-1989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HJ/T195-2005
GB/T 11894-1989
GB/T11893-1989
石油类
挥发酚
总氮化物
六价铬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锌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GB28666-2012
GB/T16488-1996
HJ503-2009
HJ484-2009
GB/T 7475-1987
GB/T 7472-1987
GB/T 7467-1987
GB/T7466-1987
5.3.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5.3.2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实施与监督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方法标准编号
GB/T 16157-1996
GB/T15432-1995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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