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1-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571-2015
中文名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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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石油
化学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编号:GB 31571-2015
标准名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5-04-16
实施时间:2015-07-01
标准大小:468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鏊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9128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放标准》〔GB9078-1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石油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持放标准的(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荜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圊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GB/T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标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4-16发布
环境保护
201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有机化学品名录次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发[1999]28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家针对石油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
GB/T7466
GB/T7467
GB/T7469
GB/T7470
GB/T7471
GB/T7472
GB/T7475
GB/T7484
GB/T7485
GB/T8017
GB/T11889
GB/T11890
GB/T11893
GB/T11895
GB/T11901
GB/T11910
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六价铬的测定
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分光光度法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分光光度法
水质镉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锌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1
GB/T11912
GB/T11914
GB/T14204
GB/T14672
GB/T15432
GB/T15439
GB/T15501
GB/T15502
GB/T15503
GB/T15516
GB/T15959
GB/T16157
GB/T16489
HJ/T27
HJ/T28
HJ/T30
HJ/T31
HJ/T32
HJ/T33
HJ/T34
HJ/T35
HJ/T36
HJ/T37
HJ/T38
HJ/T39
HJ/T40
HJ/T42
HJ/T43
HJ/T50
HJ/T55
HJ/T56
HJ/T57
HJ/T60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钒的测定钼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一吡唑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6
HJ/T67
HJ/T68
HJ/T70
HJ/T72
HJ/T73
HJ/T74
HJ/T75
HJ/T76
HJ/T83
HJ/T91
HJ/T132
HJ/T195
HJ/T200
HJ/T373
HJ/T397
HJ/T399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水质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水质
二赚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一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水质
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3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4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泄漏和敬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石油化学工业废水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wastewater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3.3工艺废水processwastewater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3.4污染雨水pollutedrainwaten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5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collectionandtransportationsystem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
3.6排水量effluent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5
3.7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8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organicchar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s3.10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3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3.1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3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characteristicairpollutants表6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6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3.1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6泄漏检测值
直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7工艺加热炉process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3.18空气氧化反应器airoxidationreacton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氯气、氨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3.19序批操作batchoperation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进一个化学生产过程单元内进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设备是间歇或间断的运行。原材料的添加和产品的导出不同时发生在一个序批操作。每个批操作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设备通常是空置的。3.20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3.21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22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4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2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7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石油类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苯并(a)芘
烷基汞
六价铬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不得检出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内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内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精对苯二甲酸(PTA)、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行该限值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8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石油类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苯并(a)芘
烷基汞
六价铬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直接排放
不得检出
间接排放(1)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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