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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486-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0486-2013

中文名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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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毛皮 加工工业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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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名称:GB 30486-2013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标准大小:170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鏊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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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486—2013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
GB/T7466
GB/T7467
GB/T11893
GB/T11901
GB/T11903
GB/T11914
GB/T16489
HJ/T60
HJ/T84
HJ/T132
HJ/T195
HJ/T199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总铬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六价铬的测定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原料皮
指制革企业或毛皮加工企业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皮、环革等。3.2制革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3毛皮加工
把从毛皮动物体上剥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过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带毛的加工品的过程。
3.4制革企业
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坏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3.5毛皮加工企业
以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为原料生产成品毛皮或剪绒毛皮的企业。3.6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
3.7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3.8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加工单位原料皮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0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3.11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4.1
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硫化物
氯离子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2/t原料皮)
直接排放限值
制革企业
毛皮加工企业
间接排
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4.2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色度除外)污染物名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直接排放限值
制革企业
毛皮加工企业
间接排
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硫化物
氯离子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2/t原料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水到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名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
动植物油
硫化物
氯离子
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原料皮)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总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P实
Y·Q基
式中:
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a—排水总量,m
Y,—产品产量,t;
Q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原料皮;p———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1)
若Q与Y,Q基的比值小于等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监测,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s)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
方法标准编号
GB/T6920
GB/T11903
GB/T11901
化学需氧量
动植物油
硫化物
氯离子
六价铬
实施与监督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碘量法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水质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留-中和滴定法
氨氮的测定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氮的测定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总铬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6.1本标准由县级以土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GB/T11914
HJ/T132
GB/T16489
HJ/T60
HJ/T195
HJ/T199
GB/T11893
HJ/T84
GB/T7466
GB/T7467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原料皮加工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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