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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096-2008

中文名称: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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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环境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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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 3096-2008
标准名称:声环境质量标准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08-08-19
实施时间:2008-10-01
标准大小:317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
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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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96—2008
代替GB3096—93,GB/T14623-93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fornoise(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8-19发布
境保护
2008-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5环境噪声限值·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8标准的实施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附录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附录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次
GB3096-2008
GB309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一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一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一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3096-2008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785
GB/T15173
GB/T15190
GB/T17181
GB/T50280
JTGB01
3术语和定义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声校准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积分平均声级计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A声级A-weighted sound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3.2
等效声级
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cq.T表示(简写为Leq)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eq=101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叠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3.5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最大声级maximumsoundlevel
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2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planningarea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GB3096-2008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3.9
trafficartery
交通干线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noise-sensitivebuildings
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3.11
突发噪声burst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表1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GB3096-2008
5.2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5.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叠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6.3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5
GB3096-2008
6.4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6.5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们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6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GB3096-2008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GB3096-2008
A.1铁路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A.2高速公路
根据JTGBO1,定义如下: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A.3一级公路
根据JTG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A.4二级公路
根据JTGBO1,定义如下: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A.5城市快速路
根据GB/T50280,定义如下: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A.6城市主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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