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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73-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建标 173-2016

中文名称: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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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建标 173-2016
标准名称: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6-06-19
实施时间:2016-09-01
标准大小:518K
标准介绍: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即: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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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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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2016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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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
2016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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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自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自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自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自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尊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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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自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自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自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自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局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讨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广全国各级各类传染病医院现状情况,在总结我国传染病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案例的基础上,本看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即: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百参编单位:北京地坛医院
广州第八人民医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廖亲春华林向阳涂路刘颖王健刘强昊翔天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黎定高林琳秦咸悦方钩陈立军辛衍涛金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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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附件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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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自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程项自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地是有关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香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成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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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九条传染病医院的目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股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传染病医院建设项自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拍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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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床)
建筑面积指标(m2/床)
250~399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bzxz.net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干四条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增加建筑面积第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3:
动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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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表3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学生医院分类
建筑面积指标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临床实习医院
注:学生的数量接上级主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十七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第十八条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自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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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
二、思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牛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水源地
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备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不应临近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天于或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传染病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卫生安全、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应急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免感染。
四、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适当集中。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5.
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堆晒用地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等。第二十三条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足够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传染病医院宜设置专门的汽车冲洗消毒站。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医院单独新建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
第二十五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官低于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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