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88-2020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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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A∕T 488-2020
标准名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mounted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20-01-02
实施时间:2020-03-01
标准大小:609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査车载照明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査车配置的勘查照明设备。
本标准代替GA/T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与GA/T48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拗查车载照明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2004年版的3.1)
修改了“基准轴”术语和定义(见3.2,2004年版的3.2):
修改了“泛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3,2004年版的3.3)
修改了“聚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4,2004年版的3.4):
修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组成(见5.1,2004年版的5.2)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
增加了额定工作电压(见5.3):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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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88-2020
代替GA/T488-200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mounted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2020-01-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0-03-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
5技术要求
6试验方法
7安装要求
8检验规则
9标识和包装
10运输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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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光颜色色品图参考文献
0GA/T4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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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0GA/T488-2020
本标准代替GA/T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与GA/T48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2004年版的3.1):修改了“基准轴”术语和定义(见3.2,2004年版的3.2):修改了“泛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3,2004年版的3.3):修改了“聚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4,2004年版的3.4):修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组成(见5.1,2004年版的5.2):修改了一般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增加了额定工作电压(见5.3):修改了光源颜色特性(见5.4.1,2004年版的5.4.1)修改了发光强度(见5.4.2,2004年版的5.4.2):修改了启动时间(见5.4.4,2004年版的5.4.4)修改了连续照明时间(见5.4.5,2004年版的5.4.5):修改了外壳防护(见5.8,2004年版的5.4.6):修改了升降系统(见5.5.1,2004年版的5.5):修改了旋转系统(见5.5.2,2004年版的5.6):增加无线控制功能和待机电流(见5.5.3和5.5.4)修改了电气安全性能(见5.6,2004年版的5.9):修改了电磁抗扰度性能(见5.7,2004年版的5.13):修改了耐温性能(见5.9,2004年版的5.11):删除了实车运行检查(见2004年版的5.14):增加了抗跌落性能和物理接口的要求(见5.10和5.11):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04年版的第6章):增加了安装要求(见第7章)。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雅主要起草人:马静洁、黄磊、华佳峰、马千程、陈益博、陆海峰、许俊、刘铭豪。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488-2004
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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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A/T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配置的勘查照明设备。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培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阳:高温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4208
GB/T8417
GB/T12534
GB/T1267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灯光信号信息颜色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vehicle-mountedlightingequipmentforroadtraffic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装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上,用于事故现场的抢救、勘查以及事故现场其他处置工作的专用照明设备。
基准轴 reference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GB14887-2011,定义3.2]
泛光灯flood 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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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源水平方向的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大于或等于60°的投光器,聚光灯spotlighting
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源的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在10”以下的投光器单组照明灯具a singlesetofilluminatinglamp由个或多个照明光源组成且能同时开启或关闭的灯组。4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以下简称照明设备)可分为:按产品结构分为固定式照明设备和便携式照明设备:a
按有效照射距离:
1【型:有效照射距离至20m
2)Ⅱ型:有效照射距离至30m:
3)IⅢI型:有效照射距离至50m。e)按有效照射范围:
1)泛光型: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大于或等于60°2)聚光型: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在10°以内OGA/T 488-2020
按照明灯具的光源分为LED照明灯具,金属卤化物光源照明灯具和其他光源照明灯具:d
按设备电源分为直流型照明设备和交流型照明设备:f
按耐温性能:
1)A级的温度范围为-40℃~75℃:2)B级的温度范围为-20℃~75℃。5技术要求
5.1组成
固定式照明设备由照明灯具,升降系统、旋转系统、电源系统、控制装置和安装组件等组成:便携式照明设备由照明灯具、电源和充电装置等组成。5.2一般要求
5.2.1固定式
固定式照明设备各组成部分应完整,表面应无损伤,电气线路连接应可靠,各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照明设备运行应无卡滞现象。5.2.2便携式
便携式照明设备结构应完整,外表面应无毛刺、开裂,裂纹,伤痕等缺陷。表面标识文字应清晰完整,且不易脱落。
5.3额定工作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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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为DC3.7V、DC12V、DC24V或AC220V。5.4照明灯具
5.4.1.光源颜色特性
OGA/T488-2020
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应在5000K-8000K范围内,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0,光源色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色品图见附录A。
表1光源光色范围
角点位置
5.4.2光学性能
5.4.2.1固定式
色品坐标
泛光型和聚光型照明灯具的单组照明灯具在照射区域内应照射均匀,无暗区。在10处,单组照明灯具的各照射角度的照度最低限值见表2和表3。表2泛光型照明灯具
单位为勒克斯
垂直角度(基准轴上下)
±20°
垂直角度(基准轴上下)
5.4.2.2·便携式
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
±15°
±30°
表3聚光型照明灯具
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
泛光型
聚光型
III型
单位为勒克斯
III型
便携式照明设备在聚光状态下,基准轴上1m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3001x:在泛光状态下,基准轴上1面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001x。3
5.4.3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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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照明设备的每组照明灯具的功率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功率
额定工作电压
DC12V/24V
AC220V
5.4.4启动时间
OGA/T488-2020
单位为瓦特
对于金属卤化物光源的照明灯具应具有热启动功能,照明灯具关闭后,在5s之内再开启,应能立即点亮,在额定电压下,从启动照明灯具到照明灯具基准轴上照度达到5.4.2要求的50%的时间应不大于2min。5.4.5连续照明时间
固定式照明灯具在额定电压下连续工作12h,不应出现故障或损坏。便携式照明灯具在聚光状态下连续照明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h,泛光状态下连续照明时间应大于或等于7h。5.5固定式照明设备的其他性能要求5.5.1升降系统
5.5.1.1升降运行速度
升降系统从起始位置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及最大行程位置下降到起始位置的运行速度应在30mm/s~50mm/s之间
5.5.1.2密封性能
升降系统应安装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并且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或漏气等现象,当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并静止状态下12h,灯杆应无下滑。5.5.2旋转系统
5.5.2.1:旋转角度范围
照明灯具水平旋转角度应大于或等于360°,垂直旋转角度应大于或等于130°:5.5.2.2旋转速度
照明灯具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平均速度应为10°/s~30°/s5.5.3无线控制功能
照明设备配置无线遥控装置的,应仅能控制照明灯具和旋转系统。5.5.4待机电流
照明设备的待机电流应小于200mA。5.5.5连续工作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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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照明设备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密封处无漏油或漏气现象。5.6电气性能
5.6.1直流型照明设备
5.6.1.1电源适应性
OGA/T488-2020
在按表5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表5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单位为伏特
标称电源电压
5.6.1.2过电压保护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
极性反接试验电压
过电压
在表5规定的过电压下,照明设备应能承受1自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5.6.1.3耐极性反接
按表5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照明设备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无其它电气故障5.6.2交流型照明设备
5.6.2.1电源适应性
将供电电源频率在50Hz士2Hz、供电电压在220V士33V范围波动时,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5.6.2.2耐压测试
在其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Hz,有效值为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照明设备应无击穿现象和电气故障
5.7电磁抗扰度性能
对于交流型照明设备,按表6规定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电动工具强扰和电压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固定式照明设备的升降系统和旋转机构应能正常工作,照明灯具应无电气故障:便携式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5
试验名称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抗扰度试验
电动工具骚扰试验
电压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
5.8外壳防护要求
5.8.1防雨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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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电磁兼容试验参数
试验参数
放电电压(ky)
放电极性
放电间隔(s)
每点放电次数
瞬变脉冲电压(kV)
重复频率(kHz)
时间(min)
功率(霄)
骚扰距离(面)
持续时间
试验等级
最小闻隔(s)
试验次数
试验条件
空气放电:4
接触放电:4
正、负
正、负
≥500
250周期
OGA/T 488-2020
工作状态
正常通电工作
正常通电工作
正常通电工作
正常通电工作
按GB/T4208-2017中14.2.5要求,经受30min的雨淋试验后,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5.8.2照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
照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208规定的IP65要求。5.9耐温性能
按表7规定进行耐温试验,照明设备的耐温性能分为2个级别:A级车载照明设备,应能在-40℃~75℃的环境中正常工作:a)
B级车载照明设备,应能在-20℃~75℃的环境中正常工作。b
表7耐温试验参数
试验名称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5.10机械环境耐受性
试验参数
温度(℃)
持续时间(h)
温度(℃)
持续时间(h)
试验条件
-20 ±2
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照明设备应能耐受表8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照明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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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A/T488-2020
照明设备应保持结构的完整性,结构单元不应产生永久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松动,内部线路、电路板、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便携式照明设备在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b
表8机械环境试验参数
试验名称
振动试验
跌落试验
5.11物理接口要求
试验参数
频率范围(Hz)
加速度(m/s)
扫频速率(oct/min)
扫频循环次数
跌落高度(mm)
跌落次数
试验条件
10150-10
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照明设备安装有以太网口或串口等物理接口的,接口与外部的连接应便于安装和维护,并采取防水。防尘等措施。
试验方法
6.1组成检查
目视检查照明设备的各组成部分。6.2
般要求的检查
目视检查照明设备外观、电气线路、紧固部位,并通电运行6.3额定电压检查
目视检查额定照明设备上的铭牌标识内容,用电压精度为0.1V的万用表测试照明设备的电源电压。6.4.照明系统
6.4.1光源颜色的测试
将照明灯具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稳定后按GB/T8417规定的方法测试光源的色度性能。
6.4.2光学性能
6.4.2.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进行光学性能测试的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a)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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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A/T488-2020
照度计和亮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土4%),光学探头的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us:
配光测试应采用稳压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1级:转角装置应保证测量时的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e
测量仪器应能按时问变化对发光强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应不小于1min。6.4.2.2光照度测量
测量方法如下:
a)将照明灯具固定在试验台上:将照明灯具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待发光趋于稳定后,测试10m处基准轴方向上的光b
照度。
6.4.3功率
6.4.3.1试验设备
使用电压精度为0.1V,电流精度为0.001A,功率因数精度为0.001的功率测量仪器6.4.3.2试验方法
将照明设备连接到电源,在额定电压下点亮单组照明灯具,并用功率测量仪器测量单组照明灯具的功率。
6.4.4照明灯具启动时间测量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启动照明灯具,用秒表测试照明灯具的启动时间:关闭照明灯具后,在5s之内再次开启,同时开启秒表,当试样基准轴上照度为5.4.2要求的50%时,停止秒表测试,记录照明灯具的启动时间。
6.4.5.连续照明时间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按5.4.5要求点亮照明灯具,试验后,检查照明灯具工作状态。6.5固定式照明设备其他系统
6.5.1.升降系统
6.5.1.1升降运行速度
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使升降系统从起始位置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并用量具测量起始位置到最大行程位置的距离:用秒表测量照明设备升降所需的时间,计算运行速度。6.5.1.2密封性试验
检查照明设备是否安装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将照明设备接通电源,在额定电压下使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检查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工作状态,断电后,将照明设备在静止状态下放置12h后,检查升降杆下滑情况。
6.5.2旋转系统
6.5.2.1·旋转角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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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精度为5°的角度量具测量旋转系统的最大旋转角度范围6.5.2.2旋转速度测试
使用精度为5”的角度量具和秒表,测试并计算旋转系统的旋转平均速度,6.5.3:无线控制检查
OGA/T 488-2020
距离照明设备20m处,人工操作无线控制装置,检查其照明系统和旋转系统的工作状态6.5.4待机电流
若照明设备采用软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开启和关闭,以额定电压为照明设备供电,在供电电路中串接精度不低于1m的电流表,关闭软开关:记录电流表示值6.5.5连续工作试验
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开启照明灯具,旋转装置分别进行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各5次,照明灯具开启5min后关闭,升降系统回复起始位置。重复试验100次,试验后检查试样工作状态,6.6电气性能
6.6.1直流型照明设备
6.6.1.1电源适应性
试样按以下方法进行:
a)标称电源电压为3.7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3V和4.5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b)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9V和16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c)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分别在供电电压为18V和32V条件下,测试试样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6.1.2·过电压保护测试
标称电源电压为3.7V时:对其施加6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对其施加24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作电压,试验后以标称电源电压为试样供电:测试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6.1.3极性反接试验
按照表5的要求对试样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试验后以标称电源电压为试样供电,测试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6.6.2交流型照明设备
6.6.2.1电源适应性
对于交流型照明设备,将供电电源频率在50Hz士2Hz、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士33V范围波动时,测试并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6.6.2.2耐压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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