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40-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5140-2001
中文名称: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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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水力发电
照明设计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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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L/T 5140-2001.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hydropower station.
1范围
1.0.1 DL/T 5140规定了水力发电厂 光源、照明方式与种类、照度标准与计算以及供电网络、照明装置的选择原则和方法。
1.0.2 DL/T 5140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对改建或扩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以及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34 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一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DL/T5090- 1999 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
DL/T5091- 1999 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
4.1光源选择
4.1.1水力发电厂 应采用光效高、光色好、启动性好、寿命长的光源。
4.1.2照明光源应根据被视对象的要求、 使用场所的特点及照明种类,按以下原则选擇。
1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卤钨灯、碘钨灯、金属卤化物灯及氙灯。
2开断频繁或因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 果以及需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及碘钨灯。
3在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 宜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碘钨灯及氙灯。
4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5在经常出现云雾的场所应采用透雾力强的高压或低压钠灯。
6安装高度比较高并需大面积照射的场所、宜采用气体放电灯及长弧氤灯。
7当事故照明由 直流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当不需要交直流切换时,可采用其他光源。
4.1.3在同一场所内,当-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混光光源。混光光通量比可按附录D表D1、表D2选择计算。
标准内容
ICS27.140
备案号:J146—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40-2001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hydropower station2001-12-26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40-2001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hydropower station主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31号公告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力发电厂明设计规程
DL/T51402001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三里河路6号 100044hup::1/cepp.com.cn)北京纪元影艺印刷厂印刷
2002年6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2002年6月第一版
850电米×1168毫米32开车 2.625印瓶67千字
印数0001-4000册
书号155083-577
版权专有
定价12.00元
整印必究
(本书如有印装质量向题,我社发行部负责退换)DL/T5140-2001
本标准是根据水利水电标准化系列提出的关于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文】缠写的。
制定本标准是为总结建国以来水利水电建设的经验,使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能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婴,符合水力发电厂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实施本标准,有利于在实际中创造良好的现觉作业环境,具有合适的充度分布,提高工作效益和照明设计质量。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本标准并与照明行业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D、附录E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妇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以鹏、何兵、肖会荣,致安、张忠食,黄贤鉴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资解释。
DL/T51402001
引用标准
光源与照明质量
照明方式和种类·
照度标准
照明器选择与布置·
照明计算
供电网络:
10照明装置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附录D(提示的附录)
附录E(提示的附录)
象文悦明.··
导线裁面选挥计算
各类规格型号绝续导线持续充许载流量
50000101086
单芯导线穿管管径及导线教量
配合及铜、铝芯导线的电阻及
混光光源光通量比
物体表面充度比推荐值
1.0.1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光源、照明方式与种类、照度标准与计算以及供电网络,照明装置的选择原则和方法。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对改建或扩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以及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佳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DL/T5090—-1999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
DLT5091—199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2
3定义
3.0.1光通盘():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向周圖空间辐射并引起视觉的能量(与可见辐射波数量及可见辐射波长有关)。单位:流【明】(lm)。
3.0.2光量(Q):表示一定时间内的光通量总量,即光通量总量与时间的乘积(即Q=,表示时间)。单位:流【明]+秒(lm\s)。
3.0.3发光强度(1):光源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单位立体角内(每球面度)辐射的光通量(即I=Φ/n,表示给定的立体角)。单位:坎【德拉](cd)或流【明】/球面度(lm/sr)。3.0.4亮度(L):发光体在给定方向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即L=I/S,S表示单位投影面积)。单位:坎【德拉】/米2(ed/m)
3.0.5色温(Tc):当光源发光的颜颠色与黑体(能吸收全部光能的物体)加热到菜一温度所发出光的额色相同时,称该温度为光源的颜色温度,简称色温。单位:开【尔文】(K)。3.0.6照度(E):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即E=/S)。单位:勒克斯】(1元)。
3.0.7光谐分光:光谱密度与波长之间的函数关系。3.0.8显色指数(R,):物体在某光源照射下显现颜色与日光照射下显现颜色相符合的程度,称为某光源的显色指数。日光的显色指数定为100。
3.0.9眩光指数:评价照明装置产生不舒适眩光的数字。3.0.10直接眩光: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产生的眩光。
反射眩光: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产生的眩光。3.0.12
工作面: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其3
他规定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离地面0.80m高的水平面。
3.0.13背量: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可见度:人眼群认物体存在或形状的难易程度。3.0.14
3.0.15视觉作业:在工作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3.0.16视规觉环境:规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3.0.17
视野:当头和眼晴不动时,人限能观赛得到的空间范光输出比:照明器输出的光与照明器内的灯泡(管)3.0.18
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3.0.19发光效率(m):光源所发出的光通量(0)与该光源所消耗的电功率(P)之比(=/P)。单位:流【明】/瓦(im/W)。
3.0.20采光系数:室内水平面上一点,直接和间接接收天空的总照度与一个水平面完全无遮挡地曙露在同一天空半球下所获得扩散光照度之比。
3.0.21利用系数(U):工作面上接受的光通量与灯发射的额定光通量之比(U=@,/P)。
3.0.22维护系数:照明器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照明器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频闪效应:荧光灯及其他气体放电灯受交流电频率的3.0.23
影响,使之发射出的光线产生相应频率变化的效应。3.0.24室形指数:计算利用系数时用来表示房间几何特征代号,长度为L,宽度为b,度为h,其室形指数为Lh/h(L+6)。
空间等照度曲线:照明器的光强分布曲线与挂高度3.0.25
(h)和照射半径(d)的函数变化关系得出的E=f(hd)曲线。
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3.0.26
而设置的照明。
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3.0.27
的照明。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正常照明:在正带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事故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标志照明:在建筑物内外,装设显示场所及设备用途指示照明:在建筑物内外,指明场所及设备标志的照疏照明:它是事故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辩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3.0.34障碍照明:在建筑物内外装设的作为障碍标志用的照明。
透导照明:在建筑物内外,指引工作人员工作和撤离现场,行进路线的照明。
4光源与照明质量
4.1光源选择
4.1.1水力发电厂应采用光效高、光色好、启动性好、寿命长的光源。
4.1.2照明光源应根据被视对象的要求、使用场所的特点及照明种类,按以下原则选择。
1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卤钨灯、碘鸽灯、金属卤化物灯及氙灯。“2开断频紧或因频闪效应影响觉效果以及需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及碘钨灯。3在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碘钨灯及鼠灯。
4摄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气体放电灯。5在经常出现云雾的场所应采用透募力强的高压或低压钠灯。
6安装高度比较高并需大面积照射的场所,宜采用气体放电灯及长弧缸灯。
7当事故照明由直流供电时,宜采用白烘灯、卤钨灯。当不需要交直流切换时,可采用其他光源。4.1.3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混光光源。混光光通量比可按附录D表D1表D2选择计算。
4.2照明质量
4.2.1为限制眩光的作用,应采取如下措施。1为限制直接眩光,室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地最低最挂6
高度不宜低于表4.2.1-1中的规定值。表4.2.1-1
光酸种爽
白炽灯
费光高压
卤鸭灯
黄光灯
金属窗化
高压纳灯
反射器卖型
携瓷反射垫
乳白麦璃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漫射罩
糖能反射
创期光反时器
精反村器
铝抛光反时器
无反射器
精瓷反料器
妇抛光风射器
精究风射器
内照明量量低悬性高度
保护痛
30及以上
10°-30°
30'以上
10°-30
灯池容量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500以上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2.50及以下
400及以下
10002000
40以下
250及以下
量低悬挂高度
智抛光反时器
400度以下
注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流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杆。室内下列场所的一般照明的照明器悬挂高度可以降低2
0.5m但不能低于2.0m
1)一般照明的期度低于301x的房间。2)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3)值班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4)室内配电装置。
3室外工作场所及主要交通道路一般照明的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规定如下。
1)使用保护角等于或小于15的照明器时,灯距地的悬挂高度不应小于3.5m
2)使用保护角小于10°的照明器时,其距地悬挂高度不得低于表4.2.1-2所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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