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2-1995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电力、核工业工程>>P63供、配电工程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1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6-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瞿元龙、章长东、郑祖煌、陈乐珊、徐永根、王厚余、陈文良、黄幼珍、刘汉云、包伟民
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建标
1995—07—12发布
1996—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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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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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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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同时废止。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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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一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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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录二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电源及供电系统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无功补偿
低压配电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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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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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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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充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三、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正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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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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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第3.0.9条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压联络线。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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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第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士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士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十5%、一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一10%。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士5%。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宣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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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第4.0.8条
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
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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