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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641-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20641-2018

中文名称:代替 HG/T 20641-1998 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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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1998 砌筑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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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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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G/T 20641-2018.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lining laying for lime-kiln.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石灰窑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确保石灰窑的砌筑工程质量,制定HG/T 20641。
1.0.2HG/T 20641适用于以焦炭或无烟煤为燃料、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机械化立式石灰窑的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石灰窑的砌筑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石灰窑壳体
2.0.1壳体及钢结构的制造及安装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0.2壳体的焊接应保证质量, 保证焊接的严密性。焊接接头表面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夹渣和飞溅物。
2.0.3壳体的纵、环向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不应大于对口处钢材名义厚度的1/4, 且不得大于3mm。
2.0. 4壳体焊后同一断面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不应大于该断面内径的1%, 且不得大于30mm。
2.0.5 壳体外壳内表面应光滑平齐,用2m长直尺靠量检查,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为3mm,窑壳体在总高度上直线度允许偏差为15mm。
2.0.6壳体的垂直度 公差在每2m长度方向上不应大于3mm,且在总高度内的允许偏差为20mm。
2.0.7壳体中心线的垂直度公差, 在整个高度方向上不应大于20mm。
2.0.8壳体中心坐标的位置度公差 ,不应大于20mm。
2.0.9壳体高度方 向的位置度公差,不应大于20mm。
2.0.10组焊后的石灰窑壳体, 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窑壳体及钢结构的除锈及防腐工作。
2.0.11壳体制造除按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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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备案号:J2586—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0641—2018
代替HG/T20641—1998
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lining laying for lime-kiln2018-07-04发布
201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V型球阀》等183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1),其中机械行业标准95项、制药装备行业标准5项、汽车行业标准11项、航空行业标准7项、船舶行业标准4项、化工行业标准8项、石化行业标准15项、治金行业标准3项、黄金行业标准7项、轻工行业标准20项、包装行业标准1项、电子行业标准7项:批准《TD-LTE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等3项通信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2),现予公布。行业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3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和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3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和实施日期标准编号
HG/T206412018
HG/T20545—2018
HG/T20696-2018
标准名称
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
化学工业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规范纤维增强塑料化工设备技术规范被代替标准编号
HG/T20641—1998
HG/T20545—1992
HG/T206961999
实施日期
2019-01-01
2019-01-01Www.bzxZ.net
2019-01-01
本标准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42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为主编部门,全国化工工业炉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组织,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化工工业炉设计技术中心站为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在原行业标准《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HG/T20641一1998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HG/T20641一1998。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石灰窑砌筑方面的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砌筑施工、质量控制和生产使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石灰窑工程技术应用的大量材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本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石灰窑壳体、窑衬材料、砌筑、冬期施工、砌筑工程验收、烘窑、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本标准与《石灰窑砌筑技术条件》HG/T20641一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对石灰窑壳体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了修改;2.现在砌筑窑衬的耐火材料不再使用烧结普通砖,因此取消了相关内容;3.窑衬砌体耐火泥浆饱满度和砖缝厚度是衡量砌筑质量的两项重要指标,本次修订增加了对窑衬砌体泥浆饱满度的具体要求;4.根据近年来相关标准的变化,对引用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5.增加了石灰窑砌筑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234065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化工工业炉设计技术中心站参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丁延泽、刘秦怡、胡乐刚、于昕洋、慕松坡、孙金来、郑东伟主要审查人:郭慧波张海燕芦玲李永辉张立铭毛先胜蒋自平李成义
田志锋沈结刘克薛磊许式龙沈和云李明孙学波傅宗国程方清
孙守禄
刘晓山
王明国
孟丽萍
那永新
2石灰窑壳体·
3窑衬材料·
3.1窑衬用材料及其标准
3.2砌筑案衬用的耐火泥浆
3.3材料的验收、保管与运输
4砌筑·
砌筑前的准备
4.2砌筑要求
5冬期施工
砌筑工程验收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
8.2环境保护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5)
(9)
(13)
(13)
Generalprovisions
2Limekiln shell
3Refractorymaterials
3.1Materials acceptanc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3.2 Refractory materials and standards 3.3Refractory mortar for masonry lining4Installation
4.1Preparation
4.2Installation requirement
5 Winter construction
6Acceptance
7 Drying-out
8Safety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8.1Safety
8.2Environmentalprotectio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Listof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theprovisions.Contents
(15)
1.0.1为了规范石灰窑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确保石灰窑的砌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以焦炭或无烟煤为燃料、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机械化立式石灰窑的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石灰窑的砌筑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石灰窑壳体
2.0.1壳体及钢结构的制造及安装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2.0.2壳体的焊接应保证质量,保证焊接的严密性。焊接接头表面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夹渣和飞溅物。2.0.3壳体的纵,环向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不应大于对口处钢材名义厚度的1/4,且不得大于3mm。
2.0.4壳体焊后同一断面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不应大于该断面内径的1%,且不得大于30mm。
2.0.5壳体外壳内表面应光滑平齐,用2m长直尺靠量检查,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为+3mm,窑壳体在总高度上直线度允许偏差为±15mm。2.0.6壳体的垂直度公差在每2m长度方向上不应大于3mm,且在总高度内的允许偏差为±20mm。2.0.7
壳体中心线的垂直度公差,在整个高度方向上不应大于20mm。2.0.8壳体中心坐标的位置度公差,不应大于20mm。2.0.9
壳体高度方向的位置度公差,不应大于20mm。组焊后的石灰窑壳体,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窑壳体及钢结构的除锈及防腐工作。2.0.11
壳体制造除按本标准外,还应符合《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中的有关规定。3窑衬材料
3.1窑衬用材料及其标准
3.1.1根据操作条件和使用部位的不同,窑衬的常用材料可用高铝砖、黏土质耐火砖、黏土质隔热耐火砖、硅藻土隔热制品、耐火纤维、耐火浇注料、其他隔热材料(如矿渣棉、膨胀珍珠岩等)。立式石灰窑窑衬结构见图3.1.1。1—受热面:2—内层;3—外层:4下部锥体
图3.1.1立式石灰窑窑衬结构示意图3.1.2窑衬的受热面和下部锥体可选用牌号为LZ-55、LZ-65的高铝砖,其理化指标、外形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铝砖》GB/T2988的规定。3.1.3窑衬的受热面还可选用牌号为ZN-45的专业用途黏土砖,它的理化指标、外形尺寸偏差及外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粘土质耐火砖》YB/T5106的有关规定。3.1.4窑衬内层的隔热耐火材料可采用粘土质隔热耐火砖NG130-1.0,它的理化指标、外形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粘土质隔热耐火砖》GB/T3994的要求。3.1.5窑衬外层隔热材料还可采用耐火纤维毡,牌号为CF-100,其理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火纤维及制品》GB/T3003的要求。3.1.6窑衬的其他隔热材料还可选用矿渣棉、膨胀珍珠岩等,它们的性能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现3
行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11835和《膨胀珍珠岩》JC/T209的规定。3.1.7窑衬的耐火浇注料;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致密耐火浇注料》YB/T5083中的规定,耐火浇注料预制品的制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11中有关条款进行。
3.2砌筑窑衬用的耐火泥浆
3.2.1筑窑衬的耐火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与所选耐火制品相匹配,调制的耐火泥浆必须具有良好的砌筑性能。耐火砌体常用耐火泥浆见表3.2.1。表3.2.1耐火砌体常用耐火泥浆
砌体名称
高铝砖
粘土质耐火砖
粘土质隔热耐火砖
硅藻土隔热制品
LN-55、LN-65
NGN-120
注:高铝质和粘土质耐火泥浆宜选用细粒火泥。耐火泥浆
高铝质耐火泥浆
粘土质耐火泥浆
硅酸铝质隔热耐火泥浆
GB/T2994
GB/T14982
YB/T114
3.2.2砌筑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砌确定耐火泥浆的加液量,并检验耐火泥浆的砌筑性能。3.2.3耐火泥浆的稠度应与砌体类别相匹配,耐火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耐火泥浆稠度及适用的砌体类别名称
耐火泥浆
注:石灰窑耐火砌体的类别按表4.2.2。稠度(0.1mm)
320~380
280~320
260280
3.2.4不同牌号的耐火泥浆搅拌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具和泥浆槽。砌体类别
3.2.5掺有水泥、水玻璃的耐火泥浆搅拌后应及时使用,已初凝的耐火泥浆不得使用。3.2.6用耐火浇注料预制块砌筑窑衬时,应使用与预制块同质的耐火泥浆,调制的耐火泥浆必须具有良好的砌筑性能。
3.3材料的验收、保管与运输
3.3.1砌筑用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验明其有效期限。砌筑前应对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砖号、等级等进行检查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当有疑义时,应由试验室检验确定。3.3.2砌筑窑衬的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定形耐火材料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5545和《定形耐火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16546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3.3耐火材料和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严禁受潮雨淋,并应防止污染,易受潮变质的砌筑材料不得直接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3.4装卸、运输耐火材料和制品时,均应轻搬轻放,紧密排列。3.3.5存放在仓库或砌筑现场的耐火材料或制品,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分类堆放,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4砌筑
4.1砌筑前的准备
4.1.1砌筑前,必须制订砌筑施工技术方案。4.1.2石灰窑的基础、窑体外壳及有关钢结构、设备均应施工安装完毕,符合设计图样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并签署“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方可进行窑衬的砌筑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石灰窑壳体制造检验合格证明及检验记录:2石灰窑壳体安装后,其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3与石灰窑壳体相关部分的安装质量及焊接质量记录;4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5石灰窑窑底传动装置试运转验收合格证明:6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4.1.3壳体内表面应进行清理。表面应无油污、铁锈及其他污物,其除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2011规定的St2级,并应涂刷防腐涂料。
4.1.4根据砖层及砖缝厚度要求应在窑壳体内表面自下而上标注控制标高水平线。4.1.5应提供符合砌筑施工要求的动力用电,安全照明用电,安全通风设备设施;耐火泥浆与耐火浇注料的揽拌用水应为洁净水,其氯离子(CI)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4.1.6砌筑施工所需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设备应安装就绪,并应通过试车检验合格;泥浆或浇注料用搅拌机、切砖机、磨砖机、振捣机等专用机械应安装调试合格,满足使用要求。4.1.7砌筑所用的设备、机械均应具有操作保养规程,并应配有专人负责实施。4.1.8砌筑所用的工具、量具、脚手架材料、泥浆储槽等应准备齐全,并应满足砌筑施工要求。4.1.9窑衬受热面所用的耐火砖,在砌筑前应进行预砌筑。每一层砖的厚度宜保持一致,同层砖的厚度差不应大于0.5mm。
4.1.10参与窑衬砌筑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和受过安全教育的合格人员。应在石灰窑砌筑前采取防潮、防雨措施。开始砌筑至石灰窑投产前不得受潮和雨淋。4.1.11
4.2砌筑要求
4.2.1石灰窑砌筑一般以窑壳体中心线为基准,当窑壳体中心线的垂直度公差和直径偏差符合窑衬内形要求时,可将窑壳作为导面进行砌筑,或以滑动吊模为基础进行砌筑,并应及时用样板检查。4.2.2窑衬砌体的砖缝耐火泥浆应饱满密实、厚度均勾,不得有缺浆砖缝。砌筑过程中应随时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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