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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126-200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126-2002

中文名称: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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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境 木材 检疫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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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126-2002.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timber.
1范围
SN/T 1126规定了进出境木材的检疫要求、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方法以及检疫结果的评定和处置。
SN/T 1126适用于进出境木材的植物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木材timber
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通常包括原木、锯材、软木、木质碎料、单板、胶合板等。
2.2有害生物pest
危害或可能危害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生物有机体。
2.3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且官方正在积极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2.4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
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检疫依据和检疫要求
3.1 检疫依据.
一国际或区域性植保植检公约、协定;
一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一中国与贸易国政府间签定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或备忘录。
3.2检疫要求
3.2.1 进境木材应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
一不带有树皮,如带有树皮,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药剂、剂量、时间和温度;不带有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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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126-2002
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timber2002-08-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1-01实施
术语和定义
检疫依据和检疫要求
检疫准备
现场检疫
实验室检验
结果评定及处置
SN/T1126—-2002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冉俊祥、杜国兴、陈建东、袁克、刁彩华、孙亮、郑光华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126—2002
1范围
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
SN/T1126—2002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材的检疫要求、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方法以及检疫结果的评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材的植物检疫。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木材timber
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通常包括原木、锯材、软木、木质碎料、单板、胶合板等。2.2
有害生物pest
危害或可能危害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生物有机体。2.3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pest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且官方正在积极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2.4
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
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3检疫依据和检疫要求
3.1检疫依据
国际或区域性植保植检公约、协定;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植物检疫要求;中国与贸易国政府间签定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或备忘录。3.2检疫要求
3.2.1进境木材应符合下列检疫要求-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
不带有树皮,如带有树皮,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药剂、剂量、时间和温度;不带有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3.2.2出境木材应符合下列检疫要求一木材材种不属于进口国禁止进境的品种;一不带有进口国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不带有进口国禁止进境的物品。1
SN/T1126—2002
4检疫准备
4.1审核报检资料是否齐全,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运单)、发票、产地证等资料,进境报检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4.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资料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和检疫要求。4.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5现场检疫
5.1检疫工具
准备现场检疫工具,如工具箱、木工斧、木凿、放大镜、眼科镊、指形管、广口瓶、样品袋、照相机、现场检疫记录表等,必要时还应配备电锯(或油锯)、摄像机、木材害虫啮食微音器等设备。5.2检疫方法
5.2.1检疫条件
5.2.1.1现场检疫应在适宜的自然光线下进行,雨雪天气不宜开展现场检疫。5.2.1.2进境木材必须先检后卸,出境木材必须先检后装。5.2.2运输工具适装性检疫
装载出境木材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下同),应达到本规程3.2.2的规定。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运输工具应进行清理或实施除害处理,清理或除害处理合格后允许装运,否则应改换运输工具。5.2.3.检疫项目
树皮;
一土壤等禁止进境的物品
各类为害状,如空洞、蛀孔、虫粪、腐朽、流汁、病斑、病症等;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虫瘦、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携带传播为害的其他的生物有机体;
一进出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须连同一起检疫。5.2.4检查方式和频次
5.2.4.1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际装运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与报检资料是否一致。5.2.4.2船、车装运进境的木材应在卸货前登轮、登车作表层检疫。船运进境的木材,在卸货过程中采取边检、边卸、分次分舱检查的方法,一般每船按上、中、下三层检查三次,受客观条件限制,中、下层检查可在规定的堆场实施检查;陆运进境的木材,在卸货前和卸货后各检查一次;陆运木材直运方式进境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登车检疫,符合进境检疫要求的方可运往指运地点。5.2.4.3集装箱装运进境的木材,实施开箱检查,根据不同产地的疫情和木材的种类,必要时进行掏箱检疫。
5.2.4.4出境木材在装运前实施检查,对装箱、装车、装船过程实施检疫监管。5.3抽样
5.3.1抽检比例
5.3.1.1原木按每批货物的总根数进行抽样检查。船、车装运的原木,按0.5%~5%进行抽样检查;集装箱装运的原木其检查根数不低于总根数的10%。5.3.1.2锯材、单板、胶合板按每批货物的总件数进行抽样检查。100件以下(含100件),抽检10件,10件以下全部检查;101件~500件,每递增100件,增加抽检1件;501件~2000件,每递增200件,增加抽检1件;2
一2001件以上,每递增400件,增加抽检1件。裸装的方材参照原木计算抽检比例。5.3.1.3软木及木质碎料按每批货物总吨数的0.1%5%进行抽样检查。5.3.2针对性检查
在依据抽检比例进行抽检时,还应视具体情况结合实施针对性检查。根据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对重点有害生物进行针对性检查;一根据不同材种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针对性检查;-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对重点的为害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5.3.3取样
SN/T1126—2002
5.3.3.1对携带有害生物或带有可疑症状而现场无法进行分离鉴定的,应截取代表性木段或树皮等带回实验室检验。
5.3.3.2对现场发现的林木害虫带回实验室作鉴定,现场发现的有害生物需要进行饲养或培养,视需要截取相关部位的木材样品带回室内使用。5.3.3.3须作树种鉴定时,应截取代表性木段。5.3.3.4有害生物的为害状,可以选取典型材料带回室内供鉴定时参考。6实验室检验
6.1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
6.1.1实验室通常应配备下列仪器设备。昆虫解剖设备;
昆虫饲养设备;
病原菌分离设备;
—线虫分离设备;
——昆虫、病原微生物镜检、鉴定设备;一标本制作的设备;
一检验鉴定需要的其他设备
6.1.2根据需要开展的检验项目配置相应的试剂、药品和相关的鉴定参考资料。6.2病害检验
6.2.1对样品木段及树皮进行详细的症状检查,观察树皮和木质部有无典型的病害症状,然后再进行真菌病害组织切片或细菌病害菌溢检验等,尚不能确定的可进行组织分离培养鉴定。6.2.2采用浅盘分离或漏斗分离等方法检测样品木段、树皮及土壤样品中带有的植物寄生性线虫:6.3虫害鉴定
6.3.1将采回的虫样及为害状和从样品木段及树皮中剖解到的害虫进行初筛分离和进一步镜检,记录虫种、虫态、寄主及截获日期等,并及时制成标本(含为害状标本)。6.3.2对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标本进行饲养或将解特征制成玻片,所有标本应进行防腐保存。6.4技术鉴定
6.4.1根据有害生物鉴定技术资料及标准对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的外部形态特征及解剖形态特征进行分类鉴定,确定有害生物的种类。6.4.2对检验鉴定我国或进口国规定禁止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需经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的技术人员进行确定,属重大或首次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需经该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复核验证。3
SN/T1126—2002
7结果评定及处置
7.1结果评定
根据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鉴定报告,对照进出境木材的具体检疫要求,作出综合评定。符合本规程3.2.1的进境木材,评定为进境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符合本规程3.2.2的出境木材,评定为出境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2合格或不合格的处置
7.2.1检疫合格
对进境合格或出境合格的木材,分别出具进境或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7.2.2检疫不合格
对不合格的进出境木材,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通知并监督货主或代理人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出境木材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可以选择换货,但须重新实施检疫。7.2.2.1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视具体情况作除害处理。进境木材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并视情况出具进境植物检疫证书;出境木材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并视情况出具出境植物检疫证书。7.2.2.2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进境检疫作退运或销毁处理,视情况出具进境植物检疫证书;出境检疫作不准出境处理。
7.2.3除害处理方法和原则
7.2.3.1除害处理的方法
常规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熏蒸、喷药、水浸和加工监管。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辐照、热处理等方法达到除害的目的。
7.2.3.2除害处理的原则
7.2.3.2.1进境检疫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熏蒸处理。传带我国政府规定禁止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威肋的有害生物;
一带有树皮过但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7.2.3.2.2出境检疫发现带有进口国禁止人境的有害生物,如不换货的必须作熏蒸处理。7.2.3.2.3进出境检疫发现不符合其他检疫要求的,可以采取喷药、水浸和加工监管等措施进行除害处理。
7.3样品保存和处置
将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和为害状制成标本长期保存;所取样品视情况一般保存三至六个月。
SN/T1126-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
SN/T1126-200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免费标准bzxz.net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12301/16印张3/4字数12千字2002年11月第一版2002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
书号:1550662-14745定价8.00元网址bzcb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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