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669-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9669-2020
中文名称: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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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口腔
器具
安全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39669-2020.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toothbrushes and oral implements.
1范围
GB 39669规定了牙刷及口腔器具(以下简称“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
GB 39669适用于牙刷及日常清洁护理用口腔器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06.1-2005家 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5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22048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刷头 brush head
牙刷带有刷毛的一端。
3.2
单丝 filament
刷毛中的单一细丝。
3.3
毛束 tuft
由一组单丝聚集而成。
3.4
植毛块 tufting block
电动牙刷刷头中,带有毛束的可活动小部件。
3.5
注胶毛牙刷 molded bristle toothbrush
刷毛全部为模塑一体成型的牙刷。
注:其单根刷毛视为毛束。
3.6
磨尖丝 tapered filament
尖端呈圆锥形的单丝。
3.7
磨毛 endrounding filament
顶端经处理后,去除锐角.尖刺的单丝。
3.8
可拆卸部件 removable component
产品上预定不用工具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
注:改写GB 6675.2-2014,定义3.43.
3.9
饰件 accessory
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标准内容
ICS11.06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96692020
部分代替GB19342—2013,GB30002—2013.GB30003—2013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toothbrushes and oral implements2020-12-2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0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39669—2020
本标准代替GB19342—2013《牙刷》、GB30002—2013《儿童牙刷》和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内容,与三项标准中强制性内容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牙刷的刷毛安全性”中“磨尖丝”的要求(见5.6.3.2.GB30003—2013的5.5);更改了“边缘、尖端”的要求(见5.7,GB19342—2013的4.2.1,GB30002—2013的4.2.1.GB30003—2013的5.2.1);
更改了“儿童用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的要求(见5.8,GB30002一2013的4.7);增加了附录A,标明新旧版本中强制性内容的对应关系。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9342—2003、GB19342—2013;—GB30002—2013;
—GB30003—2013。
1范围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39669—2020
本标准规定了牙刷及口腔器具(以下简称“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牙刷及日常清洁护理用口腔器具。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5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GB5009.34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6675.2一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T6682—2008
GB/T22048
术语和定义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brushhead
牙刷带有刷毛的一端。
filament
刷毛中的单一细丝。
毛束tuft
由一组单丝聚集而成。
tuftingblock
植毛块
电动牙刷刷头中,带有毛束的可活动小部件。3.5
注胶毛牙刷
moldedbristletoothbrush
刷毛全部为模塑一体成型的牙刷。注:其单根刷毛视为毛束。
GB39669—2020
taperedfilament
磨尖丝
尖端呈圆锥形的单丝。
磨毛endroundingfilament
顶端经处理后,去除锐角、尖刺的单丝。3.8
removablecomponent
可拆卸部件
产品上预定不用工具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注:改写GB6675.2—2014,定义3.43。3.9
accessory
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4产品分类
牙刷可按以下方式分类:
按适用人群分为成人牙刷和儿童2牙刷;按牙刷生产工艺可以分为注胶毛牙刷和植毛牙刷,植毛牙刷按刷毛顶端处理工艺分类,包含但不限于磨毛牙刷、磨尖丝牙刷;按驱动方式可分为电动牙刷和手动牙刷。口腔器具可分为牙间刷、冲(洗)牙器、舌刮器、牙签、牙线、牙线棒、婴幼儿磨牙器具等。4.2
5要求
产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5.2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5.2.1儿童用产品中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入口及可触及部位中塑化材料的6种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5.2.2成人用产品中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入口部位中塑化材料的6种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1)与产品使用功能无关。
2)儿童指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人群。2
限定增塑剂类别及对应CAS号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丁芋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邻苯二甲酸二异王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
CAS84-74-2
CAS85-68-7
CAS 117-81-7
CAS117-84-0
CAS68515-48-0
CAS28553-12-0
CAS26761-40-0
CAS 68515-49-1
注: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不足10mg时予以豁免5.3
有害元素
GB39669—2020
限量/%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锁、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表2中的数值。
元素名称
磨尖丝刷毛 pH
磨尖丝刷毛的pH范围5.5~8.0。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锁
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不应大于600mg/kg(以SO计)。牙刷安全性能
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
牙刷的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应符合表3要求表3
毛束拉力
颈部抗弯力
注1:注胶毛牙刷不测毛束拉力,注2:电动牙刷不测颈部抗弯力。成人牙刷
≥43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儿童牙刷
单位为牛
≥25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GB39669—2020
5.6.2儿童牙刷3刷头
儿童牙刷头部应不能拆卸。
5.6.3牙刷的刷毛安全性
5.6.3.1磨毛
磨毛单丝顶端轮经磨毛应去除锐角,且不应有毛刺。合格与不合格单丝顶端轮廓示例如图1a)、图1b)所示。单丝顶端轮廊合格率应符合表4要求。a)
合格的单丝顶端轮廓
磨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
5.6.3.2磨尖丝
平形毛型
异形毛型
磨尖丝单丝尖端丝径合格率应符合表5要求表5
磨尖丝单丝直径合格率
5.6.3.3其他
距丝顶端0.01mm处
距丝顶端0.5mm处
其他刷毛应对是否损伤牙龈进行安全性评价5.6.4电安全要求
b)不合格的单丝顶端轮廓
成人牙刷
儿童牙刷
至少70%丝直径不大于0.04mm
至少90%丝直径不大于0.08mm
电器部分和相关附件应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59的规定,3)不包括儿童电动牙刷。
5.6.5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
具有植毛块结构的电动牙刷.植毛块与刷头连接牢固度应不小于50N。5.6.6电动牙刷耐化学性能
GB39669—2020
经6.5.6试验后,刷头应符合GB4706.1一2005中第21章的弹性冲击试验要求,同时刷头应可继续使用且表面平滑。
5.6.7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销售包装上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电动牙刷,其可拆卸零部件应按其明示年龄阶段符合GB6675.2一2014中4.4.1或4.4.2的要求;销售包装上未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电动牙刷,其可拆卸零部件应符合GB6675.2一2014中4.4.1的要求5.7边缘、尖端
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功能性尖端除外5.8儿童用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
5.8.1不可拆卸饰件连接牢度应大于或等于70N5.8.2销售包装上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用产品,其可拆卸饰件应按明示年龄阶段符合GB6675.22014中4.4.1或4.4.2的要求;销售包装上未明示适用年龄范围的儿童用产品,其可拆卸饰件应符合GB6675.2—2014中4.4.1的要求。试验方法
6.1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按GB/T2204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6.2有害元素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3磨尖丝刷毛pH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4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浸出量按GB5009.34—2016进行测试,试验时称取试样5g~10g(准确至0.01g),控制蒸馏时间为15 min。
6.5牙刷安全性能
6.5.1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6.5.1.1毛束拉力
6.5.1.1.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刷头夹具、刷毛夹GB39669—2020
2试样制备:每支牙刷任留一束毛束,其余刷毛去除。在温度(20土5)℃条件下,恒温4h。6.5.1.1.2
6.5.1.1.3试验条件:温度(20士5)℃,拉力试验机升降速度为(90土10)mm/min。6.5.1.1.4试验步骤:将刷头通过刷头夹具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下钳口上(刷毛向上),刷毛夹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上钳口上,刷毛夹对准并夹住所留的毛束(见图2)。启动拉力试验机,读取毛束脱落时拉力试验机的读数。
说明:
下钳口;
一刷头夹具;
刷毛夹:
上钳口:
5——试样。
颈部抗弯力
试样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钢丝、刷柄夹具。6.5.1.2.1
6.5.1.2.2试样制备:成人牙刷自刷头顶端量至15mm处作第一标记,再距此标记65mm处作第二标记(见图3);儿童牙刷自刷头顶端量至10mm处作第一标记距此标记65mm处作第二标记(见图4)。在温度(20士5)℃条件下,恒温4h。6.5.1.2.3试验条件:温度(20土5)℃,拉力试验机升降速度为(100土10)mm/min。6.5.1.2.4试验步骤:将直径2mm,长约250mm的钢丝对折放人拉力试验机的上钳口中夹住,刷柄放人刷柄夹具中并固定在第二标记处(刷毛向下),刷柄夹具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下钳口中,钢丝套在第标记处(成人牙刷见图3、儿童牙刷见图4),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弯曲至极限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说明:
上钳口:
钢丝:
刷柄夹具;
下钳口:
试样。
说明:
上钳口:
2—钢丝:
刷柄夹具:
下钳口:
试样。
GB39669—2020
单位为毫米
单位为毫米
GB39669—2020
6.5.2儿童牙刷刷头
目测并手感检查。
6.5.3牙刷的刷毛安全性
6.5.3.1磨毛
6.5.3.1.1平形毛型牙刷在刷毛中任取三束单丝,然后将这三束单丝取下,贴在纸面上,用30倍以上的显微镜观察,按式(1)进行合格率计算。6.5.3.1.2异形毛型牙刷在刷毛高、中、低毛束中各取一束,将这三束单丝取下,贴在纸面上,用30倍以上的显微镜观察,顶端轮廓符合规定的计为合格单丝,按式(1)进行合格率计算。a-
式中:
a——合格率,%;
合格单丝数;
单丝样本总数。
6.5.3.2磨尖丝
...(1)
在1支牙刷上,任取三束磨尖丝单丝,然后每束中随机各取10根磨尖丝单丝,贴在纸面上,用最小分度值为0.001mm的显微镜分别测量距离磨尖丝顶端0.01mm处和0.5mm处丝直径,丝直径符合规定的计为合格单丝,按式(1)计算合格率。6.5.4电动牙刷电安全要求
按GB4706.1-2005和GB4706.59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6.5.5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
将刷头一端用夹具固定.植毛块端用测力装置沿垂直毛面方向拉伸(示意图见图5),至植毛块与刷头脱开或达到50N以上仍未脱开时停止加荷,记录显示数值,说明:
1——植毛块。
电动牙刷耐化学性能
仪器和试剂
6.5.6.1.1
6.5.6.1.2
6.5.6.1.3
6.5.6.1.4
配制化学试剂所用的装置.如:搅拌棒或混合器容器,可密封且自身不产生化学反应,如聚丙烯塑料瓶。电子天平,精度为0.001g。
化学试剂最低纯度和用量见表6
L-香芹酮
L-薄荷醇
月桂基硫酸钠
丙三醇
测试步骤
最低纯度
GB/T6682—2008,三级
GB39669—2020
用量/g
将1.5gL-香芹酮、1.5gL-薄荷醇、15g月桂基硫酸钠、100g乙醇置于容器(6.5.6.1.2)中,用混合器(6.5.6.1.1)混匀。加人250g水,混勾,澄清后再加入200g丙三醇、432g水,混匀得到澄清的溶液将卸下的刷头放人上述溶液中。确保刷头至少80%长度浸人溶液中(刷毛部位朝下),如果刷头不可拆卸,则将刷头侧至少6cm长度浸人溶液中,在密封的容器中浸泡24h后,轻轻拿出牙刷,用水冲洗,甩去多余的水,按GB4706.1一2005中第21章所述进行弹性冲击试验6.5.7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按GB6675.2—2014中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6.6
边缘、尖端
在自然光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并用手感检查。6.7儿童用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
6.7.1不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
2—2014中5.24.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6.7.2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2014中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GB39669—20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新旧版本中强制性内容的对应关系新旧版本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求和条款性质的变化情况见表A.1。表A.1
本标准中
的条款号
对应的上一版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款号GB19342—2013《牙刷》中的4.2.2;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2.3;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的5.2.2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的5.1.4GB19342—2013《牙刷》中4.5表5中的第1.3项: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4.5表3中的第1.3项;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5.7表5中的第1、3项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2.2GB19342—2013《牙刷》中的4.6;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6;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5.6中对磨毛的要求GB30003
-2013《磨尖丝牙刷》中的5.5
GB19342—2013《牙刷》中的4.2.1;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2.1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的5.2.1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7GB19342—2013《牙刷》中的4.1;GB30002—2013《儿童牙刷》中的4.1;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的5.1.1、5.1.2、5.1.3GB19342—2013《牙刷》4.5表5中的第5项;GB30002—2013%儿童牙刷》4.5表3中的第5项;GB30003—2013《磨尖丝牙刷》5.6中对单丝弯曲恢复率的要求,5.7表5中的第5项
规定要求的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有变化
有变化
有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条款性质的变化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与所在标准同步
转化为推荐性条款
与所在标准同步
转化为推荐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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