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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2-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12-1987

中文名称: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tandard gauge railway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J12-87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7-12-21

实施日期:1988-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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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工程>>P65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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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154页

标准价格: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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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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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
12—87
1989北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1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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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1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1982年至198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一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一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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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zsosO.cO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治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一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讨论。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4章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实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具体、缺乏实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铁道部
1986年10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bzsoso.coI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总
第二章线
第一节
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车站分布.
铁路与道路的交叉
般规定·
路基面与基床·
路基排水·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路基防护及加固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路基
轨道类型
钢轨及配性·
轨枕及扣件·
轨道附属设备
桥梁和涵洞
般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4)
(35)
(52)
(66)
(66)
W.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节孔径及净空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八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九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
养护及安全设施
般规定
洞门和衬砌
附属建筑物
防水和排水
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般规定
运设备
货运设备
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
般规定
通信设备:
信号设备
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
般规定·
机务设备·
车辆设备
给水排水
般规定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电力供应
般规定
电电电
第二节
变、配电所
第三节架空线路
第四节防雷、接地…
第十二章电力牵引供电
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77)
(79)
:(79)
(106)
(113)
(113)
(114)
(115)
·(123)
W.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般规定
供电计算
牵引变电所
第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铁路行政区划分和房屋建筑
般规定
生产房屋
生活房屋
第十四章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铁路用地
铁路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表·
土、石工程分级表
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25)
(127)
*(131)
(132)
·(136)
:(138)
(140)
(142)
(143)
(146)
(147)
W.bzsoso:cOn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R——曲线半径;
主要符号
1—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o
一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
4i—一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路基
h——路堤边坡高度;
m—道床或路基边坡坡率;
一路基面每侧加宽值;
挡土墙基底宽度;
B—挡土墙检算的截面宽度;
一压实系数;
K。挡土墙滑动稳定系数;
K。——挡土墙倾覆稳定系数
一压应力;
[o]——容许压应力;
剪应力,
【——工材料容许纯剪应力;
挡土墙基底合力偏心距,
e——挡土墙检算截面的合力偏心距。道
h——外轨超高;
——最高行车速度;
Vi——均方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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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各类列车次数;
G;——各类列车质量;
V—一实测的各类列车速度。
桥梁和涵洞
4h—一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雍水、浪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局部股流涌高等影响的高度;h——涵洞净高,
4一一墩台顶帽处的弹性水平位移;L——桥梁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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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bzsoso.coI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第1.0.5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第1.0.6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工业企业铁路等级
铁路等级
重车方向年货运量(Mt)
4及以上
1.5及以上至4以下
1.5以下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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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三、自接轨点或分分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I级铁路
Ⅱ级铁路
亚级铁路
70km/h
55km/h
40km/h
第1.0.8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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