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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06-198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206-1983

中文名称: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3-05-03

实施日期:1983-11-01

作废日期:2002-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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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结构>>P23木结构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J 5-1964;被GB 50206-2002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64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J 206-1983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GBJ206-198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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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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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
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983年11月1日
实行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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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273号
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一64《修订本》),交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工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已会审定稿。现经我部审查,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6一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工学院“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作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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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施发字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一64)1973年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参加修订的有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广东、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业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等。
在修订过程中,对木结构使用条件不同的南北各个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近年来较成熟的木结构科研成果。原规范分五章九节共107条和八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分六章十四节共140条和八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针对我国目前木材供应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采用东北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木麻黄等树种木材时,应采取的保证质量的措施,改变了原规范只适应优质针叶材施工的状况。
2.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增加胶合木结构的内容,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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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一些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且对木材利用率不高的结构形式,例如键合梁,板销梁等等。4.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所证明的经验,例如钢木架、支撑和锚固及有效的防腐、防虫、防火药剂和处理方法等等。5.适当补充为适应对国外承包工程和国内标准较高的建筑要求的规定,例如在门窗的选材标准中,增添要求较高的一级标准等等。
6.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原规范中基于施工条件较差和技术水平偏低的要求,作了一些修改。
此外对原规范某些条文前后重复、次序安排不当、措词含混不清以及个别错误都作了修改。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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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木结构和木构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三章
桁架和梁
屋面木骨架
支撑和锚固
顶棚和隔墙
胶合木结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结构用胶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
小料、短料胶合门窗
第四节:
第四章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录一
附录二
其他细木制品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工程验收
名词对照表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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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
胶结能力的测定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胶合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
附录六
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
附录七
附录八
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 60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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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及细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第1.0.2条木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
第1.0.3条木制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指示,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优材劣用。
第1.0.4条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
第1.0.5条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第1.0.6条木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及曝晒。第1.0.7条木结构中钢材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一83)的规定。第1.0.8条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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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木结构和木构件
第一节材
第2.1.1条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2.1.1一1、表2.1.1-2或表2.1.1-3选材标准的规定。注;本规范中的木材等级系指制作构件的选材标准,并非木材供应的分级标准。
承重木结构方木选材标准
缺陷名称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
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
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斜纹:斜率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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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等材
受拉构件或
接弯构件
不充许
(连接部位
为1/4
表2.1.1-1
I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不充许
直等材
受压构件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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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名称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
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
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
于材宽的
I等材
受拉构件或
接弯构件
不充许
应避开
受剪面
续表2.1.1-1
I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不充许
I等材
受压构件
不充许
注:1.I等材不允许有死节,I、重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I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毫米,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I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毫米,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等材不允许有虫眼,I、I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2.1.1),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计。
1木节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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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木结构板材选材标准
缺陷名称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
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
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斜纹:斜率不大于(%)
连拉部位的受剪面及其
注同表2.1.1-1。
I等材
受拉构件或
接弯构件
不充许
G连接部位
为1/5)
不充许
不充许
表2.1.1-2
I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承重木结构原木选材标准
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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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材
受拉构件或
接弯构件
不允许
I等材
I等材
受压构件
不充许
不允许
不充许
表2.1.1-3
I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不允许
受压构件
不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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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名称
木节:
(1)在构件任何15厘米
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
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
部位原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
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
木周长的
3扭纹:斜率不大于(%)
(1)在连接有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
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
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
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I等材
受拉构件或
接弯构件
(连接部位
为1/12)
不允许
应壁开
受剪面
续表2.1.1-3
I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不充许
I等材
受压构件
不允许
注:1.I、I等材不允许有死节,I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米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2.1.1-1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量。
当供承重木结构用的成批木材的材质第2.1.2条
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如容重过小、灰色)时,应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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