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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247-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47-2015

中文名称: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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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自贸 试验区 进口 制造 用途 机电产品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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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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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47-201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 products for remanufacturing for import in free trade zone.
1范围
SN/T 4247规定了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
SN/T 4247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611再生利用品 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3术语和定义
GB/T 276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制造毛坯core
蕴涵使用价值,由于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产品。
3.2再制造remanufacturing
对再制造毛坯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的过程。
注1:其中质量特性包括产品功能、技术性能、绿色性、经济性等。
注2:再制造过程一般包括再制造毛坯的回收、检测、拆解、清洗、分类、评估、修复加工、再装配、检测、标识及包装等。
3.3再制造产品remanufactured product
经过再制造过程并达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
3.4再制造企业remanufacturer
从事再制造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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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247—2015
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 products forremanufacturingforimportinfreetradezone2015-05-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刮涂层真
2016-0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骁、潘洁、杨庆华、翁建滨、顾睿菲、潘晓毅、方斌、刘刚。SN/T4247—2015
1范围
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SN/T4247—2015
本标准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可参考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611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3术语和定义
GB/T276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再制造毛坏
蕴涵使用价值,由于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产品。3.2
告remanufacturing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再制造
对再制造毛坏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的过程。注1:其中质量特性包括产品功能、技术性能、绿色性、经济性等。注2:再制造过程一般包括再制造毛坏的回收、检测、拆解、清洗、分类、评估、修复加工、再装配、检测、标识及包装等。
remanufacturedproduct
再制造产品
经过再制造过程并达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3.4
再制造企业
remanufacturer
从事再制造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4检验监管
总要求
自贸试验区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及其再制造过程应符合我国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人的相关国际公约,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1
SN/T4247—2015
4.2检验监管方式
自贸试验区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采用再制造企业的能力评估与再制造毛坏、再制造过程及再制造产品的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4.3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内容及要求经营范围应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包括从事机电产品再制造相关业务。4.3.1
应具有固定的经营与再制造场所,应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4.3.3
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产品再制造相适应的再制造工艺技术条件4.3.4
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产品再制造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再制造设备、设施。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产品再制造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手段。4.3.6
控制。
对再制造毛坏及再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性能质量等要求,应能够实施有效对再制造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再制造全过程的核查需要。再制造毛坏的检验监管内容及要求4.4
重的模式。
对再制造毛坏采用到货核查
4.4.2风险分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境外通报的召回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的信息、媒体奥情信息、不合格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和消费者投诉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再制造毛坏进行风险分级。再制造毛坏风险分级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自贸试验区进口的再制造毛坏免于装运前检验。4.4.3
4.4.4到货核查内容如下:
当符合
产品原始状态的技术要求。
检查再制造毛坏的现行状态,应中国家对该
再制造毛坏应具备再生价值,无泥土、污垢残留,不存在固体废弃物。b)
可以要
求发货人在境外进行预处理。
对于高风险再制造毛坏
4.5再制造过程的检验监管内容及要求4.5.1对再制造场所实施封闭区域管理,对重要场所(如:拆解、清洗场所、废弃物仓库、进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可以实施视频监控。
4.5.2对再制造工艺流程实施监管,严格控制再制造工艺流程中产品经拆解、清洗等处理,其零部件应经过检测达到零部件新品标准要求方可进人下一工序,不得将未经检测或检测未达标的零部件投人下一工序加工。
4.5.3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实施周期监管;对企业质量、环保等体系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上述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调整过程控制、管理重点4.5.4对无法实施再制造的机电产品和未达标的零部件实施封闭区域管理;对再制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建立处置核销制度。
4.6再制造产品的检验监管内容及要求4.6.1再制造产品应达到同类产品新品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应当达到经确认的质量控制标准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
4.6.2再制造产品外壳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识的新标识,标识应符合GB/T27611要求,明2
确标明系再制造产品并能永久保留SN/T4247—2015
4.6.3在对再制造成品实施出口检验时,应当按照经确认的质量控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实施,并实施出口逐批核销。4.6.4被允许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经再制造后的成品,应符合国内市场准人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保障。出厂时,实施逐批核销。结果判定
对再制造企业的能力评估和再制造毛坏、再制造过程、再制造产品的检验监管的所有相关内容均合格,方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
不合格处置
6.1在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中发现不合格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予进行再制造。6.2在再制造毛坏到货核查中发现不合格项,要求限期进行技术处理,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进行再制造,如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则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退运或者销毁。6.3在再制造过程、再制造产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项,应限期进行整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进行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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