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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297-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97-2015

中文名称: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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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口 皮毛 生产 加工 存放 企业 检验 检疫 监管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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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97-2015.Inspection、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procedure for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storage facility of import raw hide and hair.
1范围
SN/T 4297规定了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内容及不符合项处置。
SN/T 4297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88出 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皮毛raw hide and hair
用于制革或纺织原料的、来自(野生或家养)动物的生皮或原毛。包括盐湿皮、盐干皮、原毛、水洗毛、羽绒和羽毛等。
4监督管理方式
4.1总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4.2 日常监督管理
4.2.1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进口生皮毛实施现场查验,按GB/T18088的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炭疽杆菌。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查验时,还应检查企业消毒药剂的配制情况,以及企业对运输工具、卸载场地、进口生皮毛和仓库等的消毒处理情况。
4.2.2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监管,每次监管可以涵盖监督管理内容的全部、部分或-项内容。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每个季度至少监管一次;在企业短期停产或者生产任务不连续时,恢复生产前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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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4297—2015
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
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Inspection,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procedure for theproductionprocessingand storagefacilityof importrawhideandhair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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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297-—2015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华、王忠才、李孝军、张晓勇、万嘉群、徐国群、黄忠荣。I
1范围
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
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SN/T4297—2015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内容及不符合项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皮毛rawhideandhair
用于制革或纺织原料的、来自(野生或家养)动物的生皮或原毛。包括盐湿皮、盐干皮、原毛、水洗毛、羽绒和羽毛等。
4监督管理方式
4.1总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4.2日常监督管理
4.2.1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进口生皮毛实施现场查验,按GB/T18088的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炭疽杆菌。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查验时,还应检查企业消毒药剂的配制情况,以及企业对运输工具、卸载场地、进口生皮毛和仓库等的消毒处理情况。4.2.2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监管,每次监管可以涵盖监督管理内容的全部、部分或一项内容。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每个季度至少监管一次;在企业短期停产或者生产任务不连续时,恢复生产前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3年度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企业的年度总进口情况,企业的生产、加工、存放条件持续符合获取指定资格时考核要求的情况,年度审核应涵盖监督管理的全部内容。1
SN/T4297-2015
5监督管理内容
5.1厂区环境、车间卫生
厂区内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
车间总体布局无变化,加工、存放场地与生产规模仍相适应。5.1.3
厂区、车间地面应保持硬化、平整、清洁。5.1.4
厂区、车间内消毒、防蝇虫、防鸟、防鼠设施应保持完整有效。污水排放和工业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5.2
防疫消毒设施
生产区进出通道应设置长度不少于4m、深度不低于0.2m的消毒池或者其他能够有效消毒的设施,正常使用并定期更换消毒液。5.2.2仓库和原料生产加工车间出人口应设有与门等宽的消毒池(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5.2.3仓库和原料生产加工车间应设有更衣室,更衣室应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更衣室应具有消毒杀菌装置,更衣室内的设施应有专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
5.2.4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剂,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5.3仓储
5.3.1企业应设有分别存放进口生皮毛和国产生皮毛的仓库,专库专用,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5.3.2仓库应分区并标识,应具有存放不同批次进口生皮毛的能力。5.4污水及废弃物处理
5.4.1应有符合环保部门污水排放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能有效处理生皮毛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并具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污水处理合格证明和许可证。5.4.2应有对进口生皮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施有效运行,处理能力满足生产需求,5.5
管理制度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出人库管理制度。
防火、防盗、防鸟、防蝇虫、防鼠等安全保障制度。5.5.4污水、废弃物、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处理制度。5.5.5工作人员的劳动卫生防护和健康检查制度。5.5.6
培训制度。
企业档案
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包括对生皮毛的出入库记录、生产加工记录、防疫消毒记录、污水处理记录和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2
6不符合项处置
6.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企业生产、加工、存放资格:SN/T4297—2015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或年度审核过程中,发现有a)
不符合监管和年审要求的,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生皮毛未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b)
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加工、存放资格自动失效:a)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d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改建、扩建完毕30d内未申请变更或迁址后未重新申请的;b)
企业两年内没有生产、加工、存放进口生皮毛业务的。6.3被注销生产、加工、存放资格的企业,自收到注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加工、存放申请。
记录和归档www.bzxz.net
7.1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建立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7.2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企业档案,每企一档。7.3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总结和整理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和监督管理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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