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314-2015
中文名称:出口模具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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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模具
检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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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314-201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ld for export.
1范围
SN/T 4314规定了出口模具检验程序、抽样方案以及检验项目、方法与判定规则。
SN/T 4314适用于塑料橡胶模具、冲压模具、压铸模具、轮胎模具、玻璃模具、粉末冶金模具出口检验,其他类出口模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12计算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检验抽样方案
GB/T 2828.4计数 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2828.5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5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序贯抽样方案系统
GB/T 3766液压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2828.1-2012 、GB/T 2828.2、GB/T 2828.4和GB/T 2828.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模具mold
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的专用工具。
标准内容
SN/T4314—2015 出口模具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ld for export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6-04-01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贺海、荣德福、王熙福、范进桢、邓玉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模具检验程序、抽样方案以及检验项目、方法与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塑料橡胶模具、冲压模具、压铸模具、轮胎模具、玻璃模具、粉末冶金模具出口检验,其他类出口模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算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检验抽样方案
GB/T 2828.4—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2828.5—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5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序贯抽样方案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GB/T 7932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8.1—2012、GB/T 2828.2、GB/T 2828.4 和 GB/T 2828.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模具 (mold)
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的专用工具。
4 检验
4.1 检验方式
根据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和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逐批检验模式。
4.2 抽样
4.2.1 批量
大于 25 套采用逐批抽样检验方式,小于或等于 25 套采用 100% 检验。检验期间不得再作其他修理和更换。
4.2.2 抽样条件
出口检验的模具,应是厂检合格产品,要满足合同及技术文件要求。
4.2.3 抽样方案
依据 GB/T 2828.1—2012,选用一般检查水平 II,按照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检验样本(见表1)。
表1 抽样方案
序号 | 批量 | 样本量 | 可接收数 (AQL=1.0) | 可接收数 (AQL=25)
1 | 26~50 | 8 | 0 | 5
2 | 51~90 | 13 | 0 | 7
3 | 91~150 | 20 | 0 | 10
4 | 151~280 | 32 | 1 | 14
5 | 281~500 | 50 | 1 | 21
6 | 501~1200 | 80 | 2 | 21
备注:如批量超出本表规定的范围,可按 GB/T 2828.1—2012 中的 II 类水平选择样本的大小。
按不合格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 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各类不合格的合格质量水平(AQL 值)规定如下:
A 类不合格:AQL=1.0 (1.5);
B 类不合格:AQL=25。
4.2.5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的项目、内容及方法要求详见附录 A。当技术要求与使用国(地区)技术法规的要求或贸易合同有差异时,应适用相关技术标准。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1 各项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附录 A 中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5.2 合格批及不合格批的判定
5.2.1 合格批的判定
5.2.1.1 全数检验合格批的判定: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2.1.2 抽样检验合格批的判定:当样本中每类检验项目不合格数之和均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数时,检验批判定为合格。
5.2.2 不合格批的判定
5.2.2.1 全数检验不合格批的判定:全部项目检验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2.2.2 抽样检验不合格批的判定:当样本中只要有一类检验项目不合格数之和大于相应的可接收数时,该批判定为不合格。
5.2.2.3 检验终止:在检验过程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因产品质量问题使检验终止的,直接判定该批不合格。
6 不合格处理
6.1 返工
检验批中的不合格项应返工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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