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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915.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915.1-2016

中文名称: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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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卫生 检疫 业务 单证 填写 规范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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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915.1-2016.Standard of filling in certificates and forms of health quarantine-Part 1: Quarantine inspection.
1范围
SN/T 1915.1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实施人出境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业务中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
SN/T 1915.1适用于国境口岸入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及人出境的运输设备、货物、人员、行李、邮包等的检疫查验签发人出境卫生检疫证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8数据元及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 期和时间表示法
3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3.1卫生检疫查验证书类(15种)
3.1.1 《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格式6-1):适用于人境卫生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注:直航船舶进港检疫用Z1-3-4。
3.1.2《船舶入境检疫证》(格式6-2):适用于人境卫生检疫时,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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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915.1—2016
代替SN/T1915.1-2007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Standard of filling in certificates and forms of health guarantine-Part 1: Quarantine inspection2016-12-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7-07-01实施
SN/T1915《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第2部分:卫生监督;
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第4部分:卫生处理。
本部分为SN/T191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915.1-—2016
本部分代替SN/T1915.1—2007《卫生检疫业务单证格式及填写规范第1部分:人出境卫生检疫查验》。
本部分与SN/T1915.1—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3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修改了4签发要求;
增加了5.1.5《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Z1-3-2);增加5.1.6《船舶进港检疫证》(Z1-3-4);增加5.1.7《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Z1-3-5);增加5.1.8《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Z2-3-2);删除5.1.9《户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编号2-3);增加了5.1.9《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Z2-3-4);增加了5.1.10《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Z2-3-5);修改了5.2.1《航海健康申报书》(编号1-4);增加了5.2.2《航海健康申报单》(Z1-1-4);增加了5.2.4《压舱水申报单》(Z1-1-5);增加了5.2.7《户体/棺枢/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增加了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附录J、附录P、附录Q、附录S、附录T、附录W;对5填写内容中各种证单的签证地点、签证日期、检疫医师、签名、交通工具卫生检疫证书编号等进行了归纳,不再一一列出。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绪理、徐贵业、吴海磊、张繁、吴军、主振、金涛、高孟。本部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915.1—2007。I
1范围
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
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
SN/T1915.1—2016
SN/T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实施入出境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业务中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签发要求、对象、内容等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人出境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及人出境的运输设备、货物、人员、行李、邮包等的检疫查验签发人出境卫生检疫证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7408数据元及交换格式bzxz.net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单证格式及签发对象
3.1卫生检疫查验证书类(15种)3.1.1《船舶人境卫生检疫证》(格式6-1):适用于入境卫生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注:直航船舶进港检疫用Z1-3-43.1.2《船舶入境检疫证》(格式6-2):适用于人境卫生检疫时,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注:直航船舶进港卫生检疫用Z1-3-5。3.1.3《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格式6-4):适用于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注:直航船舶和航空器的出港卫生检疫分别用Z1-3-2和22-33.1.4《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格式6-6):适用于经卫生检疫合格的人境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及其他陆路车辆等,不适用于船舶。
注:直航航空器的进港卫生检疫分别用Z1-3-4和Z2-3-5。3.1.5《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Z1-3-2):适用于出港卫生检疫合格的直航船舶。3.1.6《船舶进港检疫证》(Z1-3-4):适用于进港卫生检疫合格的直航船舶。3.1.7《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Z1-3-5):适用于来自传染病疫区,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直航船舶。3.1.8《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Z2-3-2):适用于出港卫生检疫合格的直航航空器。3.1.9《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Z2-3-4):适用于进港卫生检疫合格的直航航空器。3.1.10《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Z2-3-5):适用于来自传染病疫区,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直航航空器,3.1.11《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编号3-4):适用于出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3.1.1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编号4-1):适用于入境货物分港卸货或集中卸货分拨数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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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情况。
3.1.1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5-1):适用于经检验检疫后同意销售、使用或安装调试的法检入境货物,作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准予销售或使用的凭证。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货物的放行单。
3.1.14《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编号5-3):适用于对未正式成交的经预验符合要求的货物,以及产地检验合格,口岸查验换证(单)的出境货物。此单仅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内部的换证3.1.15《放射监测/处理报告单》(编号5-3):适用于对入出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国境口岸等实施放射性物质监测或处理。
3.2卫生检疫申请单类(7种)
3.2.1《航海健康中报书》(编号1-4):由出入境船舶负责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该船舶书面健康报告。
注:直航船舶进出港卫生检疫中报用21-1-4,3.2.2《航海健康申报单》(Z1-1-4):由进港或出港直航船舶船负责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该船舶书面健康报告。
3.2.3《压舱水中报单》(编号1-4-1):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在人境时船方就压舱水装载和排放情况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申报
注:直航船舶压舱水中报用21-1-5。3.2.4《压舱水申报单》(Z1-1-5):适用于进港直航船舶船方就压舱水装载和拟排放情况向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中报。
3.2.5《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编号1-6):适用于出人境旅客健康中明和携带物申报3.2.6《出/人境集装箱报检单》编号1-9):适用于出入境空集装箱和装载非法检货物集装箱检验检疫的申报。
3.2.7《户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适用于尸体、棺枢、骸骨,骨灰人出境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中报。4签发要求
4.1卫生检疫查验证单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发布的格式,所签发的证单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国际惯例4.2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应使用中文,英文上下对照填写签发,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及其他卫生检疫查验中文证单应使用中文填写签发;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填写。
4.3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一般使用打印设备制,但需在现场签发的证书,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签发。
4.4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不得修改或涂改。4.5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上所用的印章应为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所属辖区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中英文印章: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上应使用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专用印章。
4.6签证地点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填写签发该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口岸名称,中文填写汉字,如“连云港”,英文填写口岸名称的汉语拼音(大写),如“LIANYUNGANG”;一一中英文证书,用中文,英文上下对照填写;两岸直航证书,用中文填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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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日期、时间的填写应符合GB/T7408的以下要求:SN/T1915.1—2016
一中文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13年06月18日;英文日期按日十月(英语月份的缩略语)十年(四位)的顺序填写,如18JUN.,2013;签证时间填写到时、分,采用24小时制。中文时间按时分顺序填写,先写日期后写时间,如2013年06月18日18时30分;英文时间应小时在先分钟在后,中间统用“\号隔开,先写时间后写日期,如18:3018JUN.,2013;中英文证书,按英文方式填写:两岸直航证书,按中文方式填写。3检疫医师、检疫官员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4.8
一中文填写汉字姓名,如“张小山”,英文填写汉语拼音(人写),姓和名之间空一格,如ZHANGXIAOSHAN;
中英文证书,按英文方式填写:两岸直航证书,按中文方式填写。4.9签名: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由检疫医师签发,签字采用手签汉字形式。4.10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一般只对外签发一份正本,无特殊情况不对外签发副本。4.11卫生检疫查验签发的业务证书上的编号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同交通工具同一航次内需要签发不同类别证单者,应使用同一编号,以不同证单类别代码来区分4.12交通工具卫生检疫证书编号原则:由入境卫生检疫证类别代码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六位)十交通工具检疫代码(5)十年份(二位)十流水号码(六位)共17位组成。证书类别代码分别如下: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FP、船舶入境检疫证PQ、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HQ、运输工具检疫证书QU、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HZ、船舶进港检疫证FZ、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PZ、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HA,航空器进港检疫证FA、航空器进港检疫PA,5填写内容
卫生检疫证书类(15种)
5.1.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格式6-1)5.1.1.1船名:填写该船舶正式注册的名称。5.1.1.2国籍:按该船舶注册证书有关内容填写5.1.1.3
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驶离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一港。目的港:为该船本航次的最后到达港。5.1.1.4
证明内容:分别用中英文描述,证明该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5.1.1.5
则实施查验,判定是没有染疫的船舶。5.1.1.6签证日期及时间:为入境检疫查验结束时的时间,要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5.1.1.7
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A。《船舶入境检疫证》(格式6-2)5.1.2
5.1.2.1船名、国籍、目的港、签证日期及时间:按5.1.1.1、5.1.1.2、5.1.1.4、5.1.1.6执行。5.1.2.2
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驶离港、装货港或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港口之前的港口或疫港。5.1.2.3最后寄港:为本港的上一港口。5.1.2.4证明内容:根据检疫的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的项目用删除线划去。5.1.2.5判定:根据本船舶的具体情况,划去三项(没有染疫、染有嫌疑、染有)中的其中二项,填写一项符合本船舶情况的检疫传染病或其他传染病的名称。5.1.2.6应受/已受:根据对本船舶卫生处理的要求划去一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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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卫生处理事项:填写应简单明确,如:“消毒(Disinfection)”和/或“除鼠(Deratting)”和/或“除虫(Disinsection)\\留验(Observation)\\隔离(Isolation)\“就地诊验(MedicalExamination)\,有时间要求时注明时间,填写到时、分,必要时注明留验、隔离和就地诊验人员姓名。5.1.2.8船舶人境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B。5.1.3《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格式6-4)交通工具名称及号码:
船舶交通工具名称填写该船舶正式注册的船名;航空器交通工具名称填写机型,号码填写航空器注册号码;客运列车交通工具名称填写车次,号码填写车厢导码5.1.3.2国籍:按该交通工具注册证书内容填写员工人数和旅客人数:指
该交通工具离开本港时,交通工具十乘载的员工人数和旅客人数。用5.1.3.3
阿拉伯数填写。
5.1.3.4离境港:填写交通工具的离境港名称。5.1.3.5目的港:填写本航次的最后到达港名利5.1.3.6证明内容:分别用中英文描述证明“上述交通工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查验,判定是没有染疫的交通工具5.1.3.7附注:需注明的内容可在此处填写。例如:对交道工具的员交通工具出境时,可将实施留验措青施的情况填写于此。如没有需要汗二条线上填写8个“*”号。
实施留验,在留验期未满需随原明的内容,可填“无”(NilD),并在第签证日期及时间:为出境检疫查验结束时的时间,要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5.1.3.8
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签发格式样见附录C5.1.4《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格式6-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航空器交通工具名称填写机型,号码填写航空器注册号码:客运列车交通工具名称填写车次,号码填写车厢号码5.1.4.2
国籍:按5.1.3.2执行。
港或装货港
启运口岸:为本航次的第
吨位:
航空器交通工具填写最大起飞重量:列车将“吨位”改为“节数”填写;其他陆路交通工具填写载重量;要注意填写数量单位。
5.1.4.5到达口岸:为本运输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或最后卸货港名称,至少填写到国家名。5.1.4.6
日期。
途经口岸:指木运输工具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最近四周内中途停靠过的口岸名称。到达/离境日期:根据是到达或离境的实际情况划去其中项(中英文),填写具体的到达/离境检验日期:指实际办理人境卫生检疫查验手续的日期证明内容:用中英文描述证明内容,证明该运输工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查验,判定是没有染疫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检疫证书签发格式样见附录D。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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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Z1-3-2)船名、船籍港、舱运公司:按该船舶注册证书有关内容填写。5.1.5.1
2出发港:为本航次的最后驶离港。5.1.5.2
3目的港、船员人数和旅客人数:按5.1.3.5.5.1.3.3执行。5.1.5.3
离港日期:填写船舶出发港的驶离日期。5.1.5.4
SN/T1915.12016
5证明内容:用中文描述,证明“依照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船舶未染疫,准子5.1.5.5
出港。”
签证日期及时间:为出港检疫查验结束时的时间,要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E。5.1.6《船舶进港检疫证》(Z1-3-4)船名、船籍港、航运公司:按5.1.5.1执行5.1.6.1
出发港:为本航次的第一驶离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一港。3抵达港:为该船本航次抵达的港口。5.1.6.3
5.1.6.4抵港日期:填写船舶抵达港的抵达日期。5证明内容:用中文描述,证明“依照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船舶未染疫,准子5.1.6.5
进港。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船舶符合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要求,检疫合格。(仅指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5.1.6.6
签证日期及时间:为进港检疫查验结束时的时间,要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船舶进港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F《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Z1-3-55.1.7.1
船名、船籍港、航运公司:按5.1.5.1执行5.1.7.2
抵达港、抵港日期、签证日期及时间:按51.6.3,5.1.6.4、5.1.6.6执行。5.1.7.3
5.1.2.2,5.1.2.3,5.1.2.4执行。出发港、最后寄港、证明内容:按处理、处理事项:按5.1.2.5、5.1.2.6、5.1.2.7执行。判定、应受/已受以下卫生
船舶进港卫生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G。5.1.8
《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Z2-3-2)5.1.8.1
航空公司:按该航空器注册证书有关内容填写。航班号:为该航空器本航次的航班号。机号:填写该航空器的正式注册编号出发机场:为本航次的最后驶离机场。目的机场:填写本航次的最后到达机场名称。飞离日期:填写航空器出发机场的飞离日期。证明内容:用中文描述,证明“依照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航空器未染疫,准予出港。”
签证日期及时间:按5.1.5.6执行。5.1.8.8
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H。《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Z2-3-4)5.1.9.1
航空公司、航班号、机号、签证日期及时间:按5.1.8.1、5.1.8.2、5.1.8.3、5.1.6.6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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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1915.1—2016
5.1.9.2出发机场:为本航次的第一驶离机场、装货机场或本机场的上一机场。5.1.9.3抵达机场:为该航空器本航次抵达的机场5.1.9.4抵达日期:填写航空器抵达机场的抵达日期5.1.9.5证明内容:用中文描述,证明“依照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航空器未染疫,准予进港。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经检疫,判定上述航空器符合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要求,检疫合格。(仅指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航空器)。5.1.9.6航空器进港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I。《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书》(Z2-3-5)5.1.10
航空公司、航班号、机号、抵达机场、抵达日期、签证日期及时间:按5.1.8.1、5.1.8.2、5.1.8.3、5.1.10.1
5.1.9.3、5.1.9.4、5.1.6.6执行。出发机场:为本航次的第一驶离机场、装货机场或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机场之前的机场或染疫5.1.10.2
机场。
执行。
证明内容、判定、应受/已受以下卫生处理、处理事项:按5.1.2.4、5.1.2.5、5.1.2.6、5.1.2.7航空器进港卫生检疫证签发格式样见附录J。5.1.10.4
5.1.11《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编号3-2)编号: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按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统一编号规则由接受报检的当地检验5.1.11.1
检疫局编发。
中请人:中请实施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单位。5.1.11.2
集装箱数量: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数量。5.1.11.3
箱型:指集装箱型号,可选填干货型、开顶框架型、冷藏型、散货型、罐式、性畜型、平台式、其他5.1.11.4
特殊物品运输等类型
拟装/装载货物:指准备或已经用本批集装箱装载货物的名称。5.1.11.5
次)。
5.1.11.10
运输工具:指准备装载运输本批集装箱的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列车车检验地点:实施检验检疫的具体地点。检验日期:实施检验检疫的具体日期。检验检疫结果:按实际检验检疫情况,在对应的“”内打“”,以删除线划去不适当的内容。规格:指集装箱的大小,如“40英尺”“20英尺”等集装箱号码:指集装箱箱体标识号码,要求逐个填写,不得遗漏。5.1.11.11
5.1.11.12
5.1.11.13
本单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装载对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货物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填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签发格式样见附录K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编号4-1)5.1.12
编号:按5.1.11.1执行。
收货人:填写本批货物具体的国内收货人(企业)。5.1.12.3
发货人:填写本批货物具体的国外发货人(企业)。品名:填写本批货物的具体货物名称,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5.1.12.4
提/运单号:国外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报检数/重量:本批货物报检时的具体数量或重量。5.1.12.6
合同号:贸易双方订立的卖买本批货物的合同号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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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8运输工具名称:指装载运输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列车车次)。
5.1.12.9人境口岸:指装载运输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5.1.12.10人境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5.1.12.11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生产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等,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没有标记则填写N/M”。
5.1.12.12检验检疫结果:按实际检验检疫情况填写,主要填写抽样标准、检验检疫标准(规程)、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如是废旧物品,则需填写病原污染情况、携带医学媒介生物情况和放射污染等。5.1.12.13备注:根据需要可填写\抄送XXX(下一卸货港)检验检疫局”。5.1.12.14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签发格式样见附录L。5.1.1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5-1)5.1.13.1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品名、提/运单号、报检数/重量、合同号、入境口岸、人境口期、标记及号码:按5.1.11.1、5.1.12.2、5.1.12.3、5.1.12.4、5.1.12.5、5.1.12.6、5.1.12.7、5.1.12.9、5.1.12.10、5.1.12.11执行。
5.1.13.2包装种类及数量:指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料,如木质包装。5.1.13.3输出国家或地区:指本批货物的发货国家或地区,按进口提单的起运地填写5.1.13.4证明:计算机自动打印“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准予销售/使用”字样。如需填写检验检疫结果,包括抽样标准、检验检疫标准(规程)、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可据实填写5.1.13.5备注:填写需要注明的内容。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填写“环保批文号码”。5.1.13.6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签发格式样见附录M。5.1.14《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编号5-3)5.1.14.1类别:对出口预验的货物,填写“预验”,对仅在口岸申报换证的货物,填写“换证”。5.1.14.2编号、品名、报检数/重量、包装种类及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按5.1.11.1、5.1.12.45.1.12.6,5.1.13.2,5.1.12.8执行5.1.14.3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验时,可以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时,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收货人:填写本批货物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具体的国外收货人(企业)。5.1.14.5
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填写14位数或10位数。5.1.14.6
5.1.14.10
申报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总值填写(以美元计)。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单位或注册号:本批货物的生产单位名称或注册号。生产日期:本批货物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指本批货物的生产批号。没有批号的,填写“无批号”。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指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5.1.14.11
5.1.14.12
合同/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合同/信用证的编号。5.1.14.13输往国家或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5.1.14.14,集装箱规格及数量: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以及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另加附页。
5.1.14.15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时可不填。5.1.14.16检验依据:填写对本批货物经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合同或信用证等,并填写相SN/T1915.1—2016
应编号。
5.1.14.17检验检疫结果:填写该批货物经检验检疫的结果,内容应包括品质(规格)、数/重量、包装的检验情况,还应包括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情况。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5.1.14.18本单有效期:根据不周货物的检验检疫有效期填写。5.1.14.19备注:(1)对于出具换证凭单和证书的,注明已签发证书的名称及编号。(2)如果备注栏内容过多打不下,可在检验检疫结果栏内填写。5.1.14.20分批出境核销栏:本批货物不能一次出境完毕者,必须每次出境时在此栏目内填上出境的数/重量及结存的数/重量,并由检验检疫人员签名核销,直至本批货物出境完毕为止。5.1.14.21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格式样见附录N。《放射监测/处理报告单》(编号3-5)5.1.15
编号:按5.1.11.1执行
申请人:指申请实施放射监测/处理的单位或个人5.1.15.3
装货口岸:指申请实施放射监测/处理的货物的装货口岸。货物名称:指申请实施放射监测处理的货物具体名称,交通工具:指装载运输申请实施放射监测处理的货物的交通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列车车次)。
仪器名称:实施放射监测所使用的仪器名称及具型号。监测结果:按照被检测货物的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日填写。处理意见:
a)α和/或β和/或和/或a超过国家标准,但低于30%为记录水平。b)α和/或β和/或和/或a超过国家标准,但低于60%为调查水平。α和/或β和/或7和/或a超过国家标准,但低于160%为建议处理水平。建议采取防护措施。d
α和/或β和/或和/或a超过国家标准100%为干预水平,填写防护措施。如可包装商品,填写隔离防护”,开放性商品,填写“用表面活性剂清洗”等。α和/或β和/或和或a低于国家标准e
5.1.15.9本报告单一式两份(无炭复写)一份由中请人收执,一份山检验检疫局留存备查。5.1.15.10放射监测/处理报告单签发格式样见附录0。2卫生检疫申请单类(7种)
5.2.1《航海健康申报书》(编号1-4)5.2.1.1由申请办理出/人境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如实填写,由船长签名,船上如有医生,医生应附签。5.2.1.2中国籍船舶使用中文版格式,用中文填写(船名、姓名等按相关证书内容填写);外国籍船舶使用英文版格式,用英文填写。
5.2.1.3提交的港口:指境或出境的船舶船长填写本申报单后提交的检疫检疫局所在的港口。日期:指本申报单的提交日期。5.2.1.4
船名、IMO编号、船籍港和船长姓名:按该船舶注册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5.2.1.6来自:指进境船舶本次起航港口名称,出境船舶不填。5.2.1.7
抵港日期和时间:指进境船舶本次到达港口的日期和时间,出境船舶不填。驶往:指出境船舶指本次计划到达的港口名称,进境船舶不填。离港日期和时间:指出境船舶指本次离开港口的日期和时间,进境船舶不填。总吨位:指该船舶的注册总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单位为吨。SN/T1915.1—2016
5.2.1.11是否有压舱水及是否有放射性物质:按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口”内打“√/”。5.2.1.12食物和饮用水装载港:指该船舶上交通员工自用食品和饮用水装载港口名称。5.2.1.13免子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按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口”内打“”,若“是”,则划去二项(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中的其中一项,并在划线处填写该证书的签发港口和签发日期。
5.2.1.14船舶是否访问过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传染病流行地区:只适用于进境船舶。按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口”内打“/”。如果回答是,则列出本航次所访问的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传染病流行地区的港口名称和到达、离去日期。
5.2.1.15请列出从开始航行后或最近四周内停靠的港口名单以及离港日期,二者中以较短者为准:只适用于进境船舶。本航次航行如未超过四周,则填写本航次经过的所有寄港以及离港日期,如超过四周,则填写本航次最近四周内经过的寄港以及离港日期5.2.1.16请以附录的形式,列出国际航行开始以米或在最近30天内二者中以较短这为准)登上该轮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的名单:只适用于进境船舶。本航次途中如有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登上该轮则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上述人员姓名、登船地点和日期及其在此期间访问的所有港口/国家。本航次航行如末超过30D,则列出本航次所有上述情况,如超过30D则列出本航次最近30D内上述情况。5.2.1.17船员人数和旅客人数:指到达离开本港的船员和旅客人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船舶在港期间人员变动情况:只适用于出境船舶。填写船舶在本港停泊期间人员增加或减少5.2.1.18
情况,减少时,应注明原因。
9卫生问题:按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口”内打“/”。若“是”或“有”,则在该项目中划线处填写相5.2.1.19
应人数或所采取卫生措施的类型(如检疫、隔离、消毒、除污)、地点和日期等。附页:列出船上发现的每一病例或死亡之详情,基本情况按人员旅行证件填写。5.2.1.20
疾病性质:填写人员所患疾病的性质。如“传染病”“慢性疾病”“意外伤害”等。5.2.1.21
病人处理情况:叙明(1)病人是否康复、仍身患疾病或已死亡,及(2)病人是否仍在船上,已撒5.2.1.22
离(注明港名或机场名称),或已海葬。5.2.1.23给予病人的药物、药品或其他治疗和意见:如请医师会诊,则详细说明治疗情况(给予的药物、药品或其他治疗)或医师提出的医疗意见。5.2.1.24航海健康中报书填写格式样见附录P、附录Q。5.2.2-航海健康申报单(Z1-1-4)1由申请办理进港或出港手续的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船长如实填写,由船长签名,船上如有5.2.2.1
医生,医生应附签
5.2.2.2用中文填写(船名、姓名等按相关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填写规范按5.2.1执行5.2.2.3航海健康中报书填写格式样见附录R5.2.3《压舱水申报单》(编号1-4-1)由装载有压舱水的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如实填写(不管在所在港排放与否,都必须填报)。5.2.3.1
船名、国籍:按该船舶注册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到达港口/到达日期:填写船舶当时所在的港口名称及到达日期。船舶所有人:按该船舶注册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船舶代理人:指为船舶在该港口的航运业务代理企业。5.2.3.5
压舱水总量(吨):指船舶填报时实际所载的所有压舱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单位为吨。5.2.3.6
压舱水池总数:指该船能够装载压舱水的水舱/水箱,以“个”表示是否需要在中国某一港口排放压舱水:按实际需要情况,在对应的“口”内打\/”。9
SN/T1915.1—2016
5.2.3.9压舱水水箱/舱:分别填写装载压舱水的水舱/水箱的编号。5.2.3.10压舱水米源: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不同水箱/舱的压舱水装载日期、地点及其装载的数量。5.2.3.11压舱水更换情况:指最近三次的更换情况,必须按不同水箱/舱别分别填写其更换日期、更换的起始点经纬度、终止点经纬度、本次更换的数量及占原有数量的百分比等。5.2.3.12预计在中国港口排放压舱水情况:按不同水箱/舱别分别填写,包括预计排放的港口,预计排放的日期、预计排放的数量等。5.2.3.13压舱水申报单填写格式样见附录S5.2.4《压舱水申报单》(Z1-1-5)5.2.4.1由装载有压舱水的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船长或其代理如实填写(不管在所在港排放与否,都必须填报),船长签名。
5.2.4.2编号:由检验检疫局填写,应和该船舶的报检编号一致。5.2.4.3用中文填写(船名、姓名等按相关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填写规范按5.2.3执行。5.2.4.4:压舱水申报单填写格式样见附录T。5.2.5《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编号1-6)5.2.5.1
本“申明卡”应由出/入境旅客本人如实逐项填报有关健康状况并签字。旅客须知:为法定性告知。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必须与供查验使用的本人有效证件内容相同。5.2.5.3
护照(回乡证、通行证)号码:填写人境时供查验使用的本人有效证件号码。5.2.5.4
车(船)次:为所乘坐的交通工其名称或航班号。5.2.5.5
联系地址和电话:应填明在国内的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法、电话号码等信息。5.2.5.7
过去一周内与家禽接触情况: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打“”。过去一周内与患者接触情况: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打“/”。5.2.5.8
所列其症状及体征应如实申报。5.2.5.9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和其他检疫物人境的应如实中报,5.2.5.10
体温:根据现场实测所得体温由检疫人员填写。5.2.5.12人境检疫申明卡填写格式样见附录U。5.2.6《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编号1-9)5.2.6.1“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应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代理报检单位有资质的代理人填报并加盖报检单位的公章。
5.2.6.2编号:按5.1.11.1执行,由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局填写。5.2.6.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该单位经检验检疫局认可备案注册的登记号。5.2.6.4收货人:出境货物的收货人为贸易合同买方名称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或合同/信用证指定的收货人名称。人境货物的收货人为合同的买方。5.2.6.5发货人:山境货物的发货人为贸易合同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名称。入境货物的发货人为合同的卖方。
上述收/发货人可根据集装箱出人境的具体情况填写,如为空集装箱出人境则可以填写集装箱存放地,船公司或其代理。
5.2.6.6集装箱规格及数量:填写本次欲报检的集装箱规格及其数量。5.2.6.7集装箱号码:填写报检的具体集装箱箱体号码,要求逐个填写,不得遗漏。5.2.6.8拟装/装载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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