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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688.5-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688.5-2012

中文名称: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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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机动车辆 检验 规程 电动 摩托车 轻便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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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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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688.5-2012.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5: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
1范围
SN/T 1688.5规定了进出口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SN/T 1688.5适用于进出口两轮及三轮电动糜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的检验。
SN/T 1688.5不适用于越野车和赛车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 11- -2008 计数抽样 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5359.1摩托车和轻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 5359. 4摩托车 和轻便摩托车术语_第4 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GB/T538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7258-2004 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1536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GB 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791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
SN/T0002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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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88.5—2012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5: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2012-12-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07-01实施
SN/T1688《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共分为6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摩托车;
第3部分:农用运输车;
一第4部分:汽车产品;
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一第6部分:发动机。
本部分为SN/T1688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688.5—201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斌、王曲波、卓建议、姜克、钱文辉、陈炳云、王水生。I
SN/T1688.5—2012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是进出口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检验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检验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和变化,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四层一一个性标准,针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特点,规定了进出口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检验的特殊要求。HiiKAoNiKAca
1范围bzxz.net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SN/T1688.5—2012
SN/T1688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两轮及三轮电动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的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越野车和赛车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1—2008计数轴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5359.1摩托车和轻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4摩托车和轻使摩托车术语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GB/T538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T1536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电技术条件QC/T791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SN/T0002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T5359.1、GB/T5359.4、GB/T15367和SN/T0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 samplinginspec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3.2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 typetest
按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 complianceverifica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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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1688.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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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总要求
安全环保要求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安全、环保应符合GB7258、GB24155的要求,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
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考虑符合使用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要求。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出口电器附件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型式试验模式、抽样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和抽批开箱检验;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开箱检验。5.3型式试验
应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5.3.2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代表性样品。5.3.3
检验内容和要求
按照QC/T791的规定进行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5.3.4
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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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不合格处置
SN/T1688.5—2012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经技术处理消除不合格原因后,重新提交型式试验。5.4开箱检验
5.4.1抽样
根据DQL=1和第零检验水平从GB/T2828.11—2008中表B.1查取抽样方案,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GB/T2828.11一2008中表B.1规定的核查总体量范围的,采用其最少核查总体量所对应的抽样方案;批量大于GB/T2828.11一2008中表B.1规定的核查总体量范围的,应分批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
开箱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详见表1。表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序
检验项目
标志、警示语和说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绝缘电阻
前照灯
车速表指示误差
制动力
前后轮中心平面
机械安全
技术要求
符合GB7258—2004中4.1.1、4.1.2、4.1.3、4.1.4的规定
符合GB24155-2009中4.4、第6章的规定
符合GB15365的规定
符合GB24155—2009中4.3.2.3的规定
符合GB24155—2009中4.2.3的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符合GB7258的规定
符合GB7258—2004中4.12的规定符合GB/T5382的规定
符合GB/T24158—2009中5.3.2.3的要求
符合GB24155—2009中43.1,4.3.2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GB24155—2009中
5.2的规定测量
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
于完全充电状态。按
GB7258的有关规定
按GB7258—2004中
附录A的规定测试
按GB/T5382的规定
按GB/T24158—2009
的规定测试
视检及手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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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1688.5—2012
检验项目
操纵机构
蓄电池密封性能
表1(续)
技术要求
转动方向把时制动器、控制器的操纵拉索应功能可靠、操作灵活、无牵阻或被夹持
正常停放和行驶时,蓄电池不应有渗漏液现象
检验方法
视检及手动操作
注: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检验。5.4.3
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开箱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4.4
不合格处置
开箱检验不合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5.5抽样检验
5.5.1抽样
根据DQL=1和第零检验水平从GB/T2828.11--2008中表BI1查取抽样方案.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GB/T2828.11
-2008中表B.1规定的核查总体量范围的,采用其最少核查总体量所对应的抽样方案;批量大于GB/T2828.11检验。
5.5.2检验内容
.1规定的核查总体量范围的,应分批进行-2008中表B.
抽样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表15.5.3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抽样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5.4不合格处置
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5.6证单查验
按相关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证单与货物是否相符。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符合查验规定,则判定证单查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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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批判定及有效期
SN/T1688.5—2012
无论选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合格,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12个月。7
不合格批的处置
不合格的进口产品不得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出口产品不准出口。HTiKAONTKAca
SN/T1688.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SV/T1688.5-201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1275323
网址:spc.net.cn
中国标准出版社类皇岛印剧广印刷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2千字2013年7月第一版
2013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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