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79-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 379-2015
中文名称: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英文名称:Limit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with compression lgnition engine under lug-down test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9-01
作废日期:2019-12-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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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发动机
汽车
加载
减速
排气
排放
限值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8-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徐驰、刘娟、张耀皎、黄伟民、苏华伟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提出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不小于50km/h的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标准内容
ICS.13.040.50
备案号:52184—2017
上海市地
方标准
DB31/379—2015
代替DB31/379—2007www.bzxz.net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with compressionIgnitionengineunderlug-downtest2015-06-09发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9-01实施
DB31/379—20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测量方法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31/379—2015
本标准代替DB31/379一2007《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与DB31/379—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订了DB31/379—2007中的0类限值、I类限值、Ⅱ类限值;增加了满足国家第Ⅲ阶段及以后排放标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Ⅲ类限值;一增加了排放测量中关于发动机转速性能的要求;修订了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汽车的条件说明。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驰、刘娟、张耀皎、黄伟民、苏华伟。1范围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DB31/379—2015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不小于50km/h的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47一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3.2
maximummass
最大总质量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3
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M,类和N,类汽车。3.4
重型汽车heavy-dutyvehicle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3.5
M,、Mz和N,类汽车vehicleofcategoryM,、M2andN,M,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载货车辆。
[GB18285—2005,定义3.2]
DB31/379—2015
第一类车vehicleofcategoryI
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类车。3.7
vehicleof categoryI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8
轮边功率
wheel edgepower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3.9
最大轮边功率
进行GB38472005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3.10
发动机最大转速enginemaximumspeed-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3.11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IMaxHP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光吸收系数coefficientof lightabsorption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α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额定转速
ratedspeed
发动机在额定功率时所对应的转速。4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烟度限值和发动机转速要求
4.1.1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一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9月30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二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8月31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0类限值。见表1。4.1.2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一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二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I类限值。见表1。4.1.32003年3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Ⅱ类限值。见表1。4.1.4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8年7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且类限值。见表1。2
0类限值
I类限值
Ⅱ类限值
严类限值
表1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发动机转速要求注册登记日期
1999年6月30日以前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1年8月31日以前的重型汽车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后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以后的重型汽车
2003年3月1日以后的汽车
2008年1月1日以后重型汽车
2008年7月1日以后轻型汽车
光吸收系数
注:转速误差率:(实测发动机最大轮边功率转速一额定转速)/额定转速。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车辆预先检查按GB38472005中附录JA的规定执行,DB31/379—2015
转速误差率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也可采用目测法进行筛选,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3测量结果判定
在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3个工况点测得的任何一个烟度排放限值和发动机转速,超过表1中规定的相应规定值,则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50%,则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测量方法
本标准测量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按GB3847一2005中附录J的规定执行。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分两阶段实施,0类限值、I类限值、ⅡI类限值及Ⅲ类限值的发动机转速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Ⅲ类限值的烟度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DB31/379-2015
打印H期:2018年12月6HF002
上海市地方标准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DB31/37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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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10千字
印张0.5
2018年12月第一版2018年1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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