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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133-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6133-2010

中文名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Ⅰ,Ⅱ)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1-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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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道路 移动 机械 小型 点燃 发动机 排气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阶段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40空气质量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EU)97/68/EC、2002/88/EC、CFR Part 90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页数:65页

标准价格:58.0

出版日期:2011-03-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11-01-14

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 草坪机; —— 油锯; —— 发电机; —— 水泵; ——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GB/T 8190.4(idt ISO 8178)《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的运转工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及其修正案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以及美国法规40CFR Part 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
——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6072.1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1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和实验方法
GB/T 8190.4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4
5 技术要求 5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7
7 发动机标签 8
8 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 8
9 源机机型的选择 9
10 标准的实施 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50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分析和取样系统 51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 55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61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I,I)
2010-12-3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巩321
标准查询下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0年第104号
GB2613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一2010)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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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技术要求.
生产致性检查
发动机标签
8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
源机机型的选择
10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附件AA(规范性附件)
附件AB(规范性附件)
附件AC(规范性附件)
附录B(规范性附录)
GB26133-2010
发动机(源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若申报多个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分别提交本附件)发动机系族的基本特点
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
试验规程
附件BA(规范性附件)
附件BB(规范性附件)
附件BC(规范性附件)
附件BD(规范性附件)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测量与取样方法
分析仪的标定..
数据评定与计算
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分析和取样系统.
型式核准证书.
附件EA(规范性附件)
附件EB(规范性附件)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测量结果
测定发动机功率而安装的装置与辅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GB261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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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GB/T8190.4(idtISO8178)《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的运转工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及其修正案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以及美国法规40CFRPart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
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生产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GB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一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一娱乐用车辆,例如:雪,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930车用汽油
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GB18352.3一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V阶段)GB19159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6072.1往复式内燃机性能第1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和实验方法
GB/T8190.4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非道路移动机械non-roadmobilemachinery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1
GB261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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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机型enginetype
本标准附件AA所列发动机基本特征没有区别的同一类发动机。3.3
发动机系族enginefamily
制造企业通过其设计以期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一类发动机,在该系族中,所有发动机均须符合所适用的排放限值。发动机系族及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见附件AB和AC。3.4
源机parentengine
按照9.1和附件AA的规定选出的代表发动机系族排放水平的发动机机型,如果系族中只涵盖一个发动机机型,则该发动机机型即为源机。3.5
手持式发动机hand-heldengine
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发动机,用“SH”表示:a)在使用过程中应由操作者携带;b)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多个位置,如上下或倾斜;c)执行本标准5.3.1第一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该设备连同发动机的质量不大于20kg,执行本标准5.3.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质量不大于21kg,且至少具有下列特征之一:1)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支撑或携带该设备:2)操作者应在使用过程中支撑或用姿态控制该设备:3)用于发电机或泵的发动机。
非手持式发动机non-hand-heldengine不满足手持式发动机定义的发动机,用“FSH”表示。3.7
净功率netpower
按照本标准表EB.1要求安装发动机装置与附件(风冷发动机直接安装在曲轴上的冷却风扇可保留),从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发动机运转条件和燃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3.8
额定转速ratedspeed
a)制造企业为手持式发动机规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b)制造企业为非手持式发动机设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由调速器决定的最大允许转速。3.9
中间转速'intermediatespeed
如果发动机按G1循环测试,中间转速为额定转速的85%。3.10
负荷百分比percentload
发动机在某转速下扭矩占该转速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3.11
最大扭矩转速maximumtorquespeed制造企业规定的最大扭矩对应的发动机转速。2
GB26133—2010
发动机生产日期engineproductiondate发动机通过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的日期,这个阶段发动机已经准备好交货或入库存放。3.13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3.13.1试验参数符号
所有的体积和体积流量都应折算到273K(0℃)和101.325kPa的基准状态。符号
10~6(或%,体积分数)
10-6(或%,体积分数)
10-6(或%,体积分数)
排气管的横截面积
加权平均值:
一体积流量
一质量流量
碳氢化合物,以甲烷当量表示
用下标表示的某组分的浓度
背景校正的某组分浓度(用下标表示)稀释空气的某组分浓度(用下标表示)稀释系数
实验室大气因子
燃油特性系数,用来根据氢碳比从干基浓度转化为湿基浓度
湿基进气质量流量
干基进气质量流量
湿基稀释空气质量流量
湿基当量稀释排气质量流量
湿基排气质量流量
燃油质量流量
湿基稀释排气质量流量
绝对湿度参考值
10.71g/kg用来计算NO,的湿度校正系数进气绝对湿度
稀释空气绝对湿度
NO,湿度校正系数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进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稀释空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稀释排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原排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试验转速下,扭矩相对最大扭矩的百分数发动机进气的饱和蒸汽压
(GB/T6072.1psy=PSY测试环境)总大气压(GB/T6072.1:
P=PX现场环境总压力;P,=PY试验环境总压力)稀释空气的饱和水蒸气压
千空气压
试验转速下测量的最大功率(安装附件EB的设备和辅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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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xXHD
化学组分符号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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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时应安装的发动机辅件所吸收的功率试验时应拆除的发动机辅件所吸收的功率未校正的净功率
试验台上测得的功率
稀释比
进气相对湿度
稀释空气相对湿度
FID响应系数
测功机设定值
进气绝对温度
绝对露点温度
参考温度(燃烧空气:298K)
干基进气体积流量
湿基进气体积流量
湿基稀释空气体积流量
湿基当量稀释排气体积流量
干基排气体积流量
湿基排气体积流量
湿基稀释排气体积流量
加权系数
有效加权系数
碳氢化合物
非甲烷碳氢
氮氧化物
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
聚四氟乙烯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加热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化学发光检测仪
加热型化学发光检测仪
容积式泵
临界流量文氏管
4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4.1型式核准的申请
GB26133—2010
4.1.1发动机型式核准的申请由制造企业或制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4.1.2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提交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4.1.3应按型式核准机构要求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该发动机应符合9.1和附录A所描述的机型(或源机)特性。4.1.4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申请者申报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AB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制造企业应提供另一台源机,按照本标准4.1.3的要求重新提交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的批准
型式核准机构对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予以型式核准批准,并颁发附录4.2.1
E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
4.2.2对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发动机系族中所有机型。5技术要求
5.1般要求
5.1.1影响发动机排放的零部件设计、制造与装配,应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无论零部件受到何种振动,排放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1.2制造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表4或表5规定的发动机使用寿命期内,排放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5.2发动机分类
发动机类别代号及对应工作容积见表1。表1发动机类别
发动机类别代号
工作容积V/cm2
20≤<50
V≥50
66≤V<100
100≤V<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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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污染物限值
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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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中的限值。表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阶段)发动机类别代号
第二阶段
一氧化碳
污染物排放限值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
单位:g/(kW-h)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HC+NO)
自第二阶段开始,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排放量不得超5.3.2.1
过表3中的限值,同时发动机应满足表4,表5和附件BD规定的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制造企业应声明每个发动机系族适用的耐久期类别。所选类别应尽可能接近发动机拟安装机械的寿命。表3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发动机类别代号
一氧化碳
污染物排放限值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对于手持式发动机,告
制造企业应从表4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表4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发动机类别代号
排放控制耐久期类别
对于非手持式发动机,制造企业应从表5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单位:g/(kW-h)
氮氧化物
单位:h
发动机类别代号
表5非手持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排放控制耐久期类别
GB26133-2010
单位:h
5.3.3用于扫雪机的二冲程发动机,无论是否为手持式,只需满足相应工作容积的SH1、SH2或SH3类发动机限值要求。
5.3.4对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动机,可选择使用NMHC替代HC。5.4排气污染物测量
按本标准附件BA的规定进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试验循环按B.3.5及表B.1的规定执行。5.4.1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使用本标准附录D描述的系统测量。5.4.2
5.5发动机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要求安装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上的发动机应符合型式核准所限定的使用范围。5.5.1
5.5.2发动机还应满足型式核准所关注的下列特征:a)发动机进气压降应不大于附件AA和AC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压降。b)发动机排气背压应不大于附件AA和AC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背压。6生产一致性检查
6.1一般要求
6.1.1对已通过型式核准并批量生产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发动机与相应的型式核准申报材料一致。
6.1.2生产一致性检查以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排放型式核准的申报材料的内容为基础。6.1.3型式核准机构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按6.2的要求抽取样机。6.1.4如果某一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则制造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整顿,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有效性。在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未得到恢复之前,型式核准机构可以暂时撤销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6.1.5生产一致性检查过程中排放测试使用符合GB17930、GB18047或GB19159规定的市售燃料;也可在制造企业要求下使用符合附录C的基准燃料。6.1.6应按附录F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6.2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
6.2.1从批量生产的发动机中随机抽取一台样机。制造企业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发动机进行任何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被测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要求。6.2.2如果从成批产品中抽取的一台发动机不能达到本标准要求,制造企业可以要求从批量产品中抽取若干台发动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制造企业应确定抽检样机的数量n(包括原来抽检的那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发动机以外,其余的发动机也应进行试验。然后,根据抽检的n台样机测得的每一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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