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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238.4-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38.4-2015

中文名称: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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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工业 产品检验 采信 机构 管理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238.4-2015.Admissibility of inspection resul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dustrial products-Part 4 : Management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1范围
SN/T 4238.4规定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关联方检验机构申请被采信机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要求、程序,以及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监督管理要求。
SN/T 4238.4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关联方检验机构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4238.1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 第 1部分:总则
ISO/IEC 17020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Inspection
Bodies)
ISO/IEC 17025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tes)
3术语和定义
SN/T 4238.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本部分的要求,对被采信机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包括审核、发布、变更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对被采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被采信机构应按照本部分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或变更企业信息公示材料,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保证其检验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的采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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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238.4—2015
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
Admissibility of inspection resul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dustrial products-Part 4:Management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2015-05-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1-01实施
SN/T4238《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质量安全合格保证:
第3部分: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
本部分为SN/T4238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4238.42015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董超、王、潘晓毅、方斌、陆锋、周泓、潘洁、高雪霏、王国斌SV/T4238.4—2015
为保证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进出口工业产品收发货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鼓励第三方检验机构积极参与进出口工业产品法定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的采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制定本系列标准。1范围
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
第4部分:被采信机构管理
SN/T4238.4—2015
SN/T4238的本部分规定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关联方检验机构申请被采信机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要求、程序,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监督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等质
量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关联方检验机构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丁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可用文件,仅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SN/T4238.1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第1部分:总则本文件。
ISO/IEC17020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
检验和校准实验
室的能
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RequirementsfortheCon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rion Laboratorres3术语和定义
SN/T4238.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4总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本部分的要求,对被采信机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包括审核、发布、变更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对被采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被采信机构应按照本部分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或变更企业信息公示材料,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保证其检验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的采信依据。
5企业信息公示管理
5.1企业信息公示材料提交
5.1.1提交原则
第三方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关联方检验机构均可向检验检疫机构自愿提交被采信机构的1
SN/T4238.4-—2015
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并向检验检疫机构作出采信责任承诺5.1.2提交形式
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和采信责任承诺可以通过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网站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交,也可以直接以书面的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提交的材料及承诺除5.1.3.2a)以外,应使用简体中义格式
5.1.3企业信息公示材料
5.1.3.1境内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信息公示材料境内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需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应包括:a)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b)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简称CNAS)颁发的ISO/IEC17025实验室或ISO/IEC17020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该证书编号项下所附的技术能力范围;c
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授权签学人名单: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d)
与采信工作能力资质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境外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信息公示材料5.1.3.2
境外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需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应包括a
由国际实验室以可合作组织多边工认协议(简称ILAC-MRA)或亚太实验室合作认可组织力认协议(简称APLAC-MRA)签约认可的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ISO/IEC17025实验室或ISO/IEC17020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该证书编号项下所附的技术能力范围:b)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名单;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d)与采信工作能力资质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境内注册的关联方检验机构信息公示材料5.1.3.3
境内注册的关联方检验机构除了5.1.3.1规定的内容以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企业信息公示材料:签发的检验报告可能涉及的关联方自行生产,组织生产或其合格分包商生产的产品范围,以及a
适用的生产企业清单:
培训文档及记录,包括关联方检验机构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及培训程序等,以及b
参加培训的员工名单及其签名;组织结构图,包括所有人员姓名(含聘用员工)及具与组织的雇佣关系。如果该关联方检验机c
构在相关关联方拥有的组织中存在隶属关系,还应当提供更大范国的组织结构图。5.1.4采信责任承诺
5.1.4.1一般要求
采信责任承诺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承诺提交的所有企业信息公示材料真实有效;a)
b)承诺独立从事检验活动,并已建立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米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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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承诺当任何关联方企图隐藏检验结果或对检验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时,有责任立即告知检验检疫机构;
d)承诺对于任何不正当影响的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保密方式报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做出的责任承诺。e)
特殊要求
关联方检验机构还应承诺其签发的检验报告仅针对可能涉及的关联方自行生产、组织生产或其合格分包商生产的产品。
5.2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提交的所有登记中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予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确认其为被采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在指定网站上公示该被采信机构的名称及技术能力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企业信息公示,并应及时书面告知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可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5.3公示信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信机构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公示信息变更。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更新被采信机构的公示信息:a)变更已获技术能力范围内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b)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或股权结构变更的;需要扩大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的;c
因主动退出、暂停或撤销导致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d
6监督管理
6.1被采信机构的监管人员
6.1.1培训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被采信机构的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训。
6.1.2能力要求
负责被采信机构监督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经历和工作经验,熟知所执行监督管理的任务要求和相关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专业知识,并有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采信依据的符合性或被采信机构的管理体系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6.2监督管理内容
6.2.1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采信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对被采信机构及其出具采信依据实施抽样检查。
SN/T 4238.4—2015
6.2.2调查
检验检疫机构对采信管理中采集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组织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对被采信机构及其出具的采信依据实施追溯调查6.2.3配合
被采信机构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或调查。对于被采信检验机构不配合导致检查或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被采信机构的企业信息公示。不配合指被采信机构不响应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活调查中的间询或要求,或者响应的方式反应迟钝、避重就轻、涉及欺骗、隐腾等6.2.4检查或调查的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厂展检查或调查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及其组合。6.3文件审查
6.3.1文件要求
被采信机构与采信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应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保留,并保持清晰可辨。被采信机构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的企业公示信息的原始材料和证明文件应当长期保存,直至相关材料更新或该被采信机构不再实施企业信息公示为止自公示之日起,被采信机构的所有内部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应保留至少5年。
自检验进行之日起,所有基于采信目的的检验报告、证书及相关检验记录应保留至少5年。当部分检验项日由被采信机构作为主事承包商委托分包商执行时,主承包商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应附加分包商的检验报告。
当被采信机构提供给委托的检验报告不同于采信依据时,被采信机构应将提供给委托方的报告保留至少5年。
6.3.2审查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向被采信机构摄出相关文件审查要求,应当列明相关文件清单,并明确文件形式(原件或复印件)和提交方式(纸质或电子)其中对文件原件应向被采信机构予以签收:被采信机构应当确保任何文件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查要求之日起的48h内提交给检验检疫机构。
当被采信机构发现检验检疫机构所需审含的文件不是简体中文形式,应备份非中文的原本,在48H内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审查,且应当自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查要求之H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文件的简体中文译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被采信机构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于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相关文件原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关文件原件实施登记保存。6.4现场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查计划或追溯调查等实际需要,及时通知被采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进人被采信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相关的工厂、仓库、实验室,或者市场销售的产品4
的生产、测试、诺运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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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合理的方式,检查与被采信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相关的工厂、仓库,实验室,或者产品被生产、测试、储运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地点;检查按6.3.1要求需要保存的相关文件、记录、标签,以及与产品的生产测试、储运、销售、接收c)
相关的或者有助于判断任何个人或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要求的相关材料,并获得相关材料复印件;
d)对收集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现场通过询间记录、索取资料等方式,验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5工作报告制度
被采信机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监管周期内或时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a)开展与采信工作有关的委托业务情况:b)从事委托检验业务中所涉及的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分析及不合格情况汇总:在监管周期内接到与采信工作有关的检验服务质量投诉与纠纷事件,以及相关处理情况;c)
6.6信息披露制度
当被采信机构发生5.3所列的
公示信息变更事项财务变化经营状况和其他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且可能影响委托方利益或采信工作质量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应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7退出机制
主动退出
被采信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动中正其公示信息中的任何部分,并在中止起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被采信机构名称以及提交申请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其中提交申请的负责人应当为被采信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b)中止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
)中止的起始日期;
d)被采信机构应声明,已经知晓如欲恢复中止的公示信息范围则应重新提交企业信息公示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并审核被采信机构提交的主动退出告知后,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并自被采信机构的告知中注明的日期起不再采信其出具的采信依据。当被采信机构主动退出公示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仍可以对其在企业信息公示期间可能涉及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调查。7.2强制退出
7.2.1暂停公示
发生以下情况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被采信机构已公示范围内的任何部分:被采信机构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检查或调查:a)
被采信机构不如实出具采信依据或提供给委托方的采信依据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b)
被采信机构发生5.3所列的公示信息变更事项而木及时办理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的;c
SN/T4238.4-2015
被采信机构木按6.5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或提交的工作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被采信机构未按6.6的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实并误导委托方、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被采信机构撞自将相关检验业务委托或转让给其他未经企业信息公示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f)
联方检验机构。
7.2.2暂停公示的解除
暂停公示持续至被采信机构采取了避免惩罚性措施的必要行动,且经检验检疫机构组织核实硫认并解除,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对该被采信机构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为止。7.2.3取消公示管理
当被采信机构接受了关联方对其施加的不正当影响,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或损害了检验过程的完整性或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经检验检疫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核实后,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取消对其的公示管理。
当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被采信机构出具的采信依据失效,且相关进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立即取消被采信机构任何部分的企业信息公示自取消公示管理之日起的一年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再采信检验机构出具的采信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公布被取消公示管理的检验机构名称、取消公示的原因及取消公示管理的时限,并及时更新其指定网站上列出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被采信机构目录,8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采信机构在检验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举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织或实施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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