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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06.85-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706.85-2024

中文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85部分:光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 85: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kin exposure to optical radiation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发布日期:2024-07-24

实施日期:202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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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用途 电器 安全 光辐射 皮肤 器具 特殊要求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70人体保健器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2家用清洁、整容器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4706.85-2008

采标情况:IEC 60335-2-27:2019,IDT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6页

标准价格:5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黄文秀、刘静、黄凯杰、潘玉平、周燕舞、丁祺

起草单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T 4706.1—2024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波长为100 nm~1 mm的光的发射器的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皮肤辐射波长为100 nm~1 mm的光的发射器的器具。 注101: 电池供电器具和其他直流供电器具在本文件的范围内。由电网或电池供电的双电源器具,当其在电池供电模式下工作时,认为是电池供电器具。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 97.170
CCS Y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代替GB4706.8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85部分:光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 85: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kin exposure to optical radiation(IEC 60335-2-27 :2019,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27: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exposure tooptical radiation,IDT)
2024-07-2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08-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试验的一般条件
标志和说明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电动器具的启动
输人功率和电流·
发热:
空章·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瞬态过电压
耐潮湿·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耐久性:
非正常工作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机械强度
内部布线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外部导体用接线端子
接地措施
螺钉和连接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R(规范性)
软件评估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IV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附录AA(规范性)
附录BB(资料性)
附录CC(资料性)
附录DD(资料性)
附录EE(资料性)
参考文献
图101
图102
图103
表101
光度的测量
UV器具的详细分类
荧光UV灯等效代码
UV照射时间表的制定指南
地区或国家当局规定的辐照度限值放置在人体上方的器具的测量位置照射坐着的人的器具的测量位置红斑作用光谱
护目镜的最大透光度
有效辐射度限值
欧洲:EN60335-2-27中的限值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AS/NZS60335-2-27中的限值美国:21CFR1040.20中的限值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是GB/T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第85部分。GB/T470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一第121部分:专业冰淇淋机的特殊要求。本文件代替GB4706.85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与GB4706.85一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标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紫外线发射器和红外线发射器的定义(见3.6.101和3.6.102,2008年版的3.101和3.102);
增加了透光度、紫外线器具、红外线器具、VIS器具、紫外线过滤器的定义(见3.1.102、3.5.101、3.5.102、3.5.103、3.6.104);
更改了试验条件(见5.101,2008年版的5.1);增加了对器具结构的测试要求(见22.105、22.112、22.114和22.115);一更改了UV器具的辐射要求(见32.101和23.102,2008年版的32.101和23.102);一增加了附录R相关内容(见附录R),本文件等同采用IEC60335-2-27:2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27部分:光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文件做了下列最小限度的编辑性改动:标准名称修改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85部分:光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增强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刘静、黄凯杰、潘玉平、周燕舞、丁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8年首次发布为GB4706.85—2008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引言
GB/T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大部分采用IEC60335。在此基础上,GB/T4706参考IEC60335的结构形式,划分为若干部分,由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对于特殊要求范围涵盖的产品,其安全要求为通用要求与该特殊要求结合使用,在特殊要求中包括了对通用要求中对应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以给出对每种产品的完整要求,本文件是器具按照使用说明正常使用时,对电气、机械、热、火灾以及辐射等风险需要具有的防护要求。本文件还包括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并且考虑电磁干扰对器具安全运行的影响方式。本文件已考GB/T16895《低压电气装置》中规定的要求,器具在连接到电源时与电气布线规则的要求协调一致,
如果一台器具的多项功能涉及GB/T4706中的其他部分,只要合理,其他部分分别适用于该器具每个功能。如果适用,需考虑一个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当其他部分中未针对本文件中已经包含了的危险给出附加要求时,则GB/T4706.1适用。GB/T4706是涉及器具安全的标准,优先于涵盖同一主题的通用标准/横向标准。本文件与GB/T4706.1一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文件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T4706.1一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文件中的条款为准;本文件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T4706.1一2024中的相应条款外,还需符合本文件条款中所增加的条款;本文件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在GB/T4706.1一2024的相应条款上进行修改IV
1范围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85部分:光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GB/T4706.1一2024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波长为100nm~1mm的光的发射器的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皮肤辐射波长为100nm~1mm的光的发射器的器具。注101:电池供电器具和其他直流供电器具在本文件的范围内。由电网或电池供电的双电源器具,当其在电池供电模式下工作时,认为是电池供电器具。就实际情况而言,本文件所涉及的器具产生的普通危险,是在皮肤晒褐店、美容院及类似场所或在家里使用器具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文件并未涉及:如下人群(包括儿童):
由于肢体、感觉或精神能力缺陷,或·由于缺少经验和知识,
导致其在无人监管或指导时不能安全使用器具的情况;儿童玩要器具的情况。
注102: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可能对器具规定附加要求;——只要合理,IEC60598-1适用。注103:本文件不适用于:
-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IEC60335-2-23);一桑那加热器具和红外箱(IEC60335-2-53);——含有激光和强光源(ILS)的化妆和美容护理器具(IEC60335-2-113);—医用电气设备(IEC60601):一使用UV辐射但目的不是使皮肤晒褐的器具:一一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
除下述内容外,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增加:
IEC61228保健用荧光紫外灯
测量和规范方法(Fluorescentultravioletlampsusedfortanning-Measurement and specification method)注:GB/T21096—2013保健用荧光紫外灯测量和规范方法(IEC61228:2008,IDT)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Photobiologicalsafetyof lampsandlamp systems)IEC62471:2006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3术语和定义
除下述内容外,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关于物理特性的定义
effective irradiance
有效辐射度
按照规定的作用频谱进行加权的电磁辐射的辐射度。3.1.102
透光度
luminoustransmissionbzxZ.net
人射光透过某种材料的百分比,按照人眼的光谱灵敏度加权并在380nm~780nm的波长范围内集成。
关于器具类型的定义
紫外线器具
UV器具
UVappliance
带有紫外线发射器的用于将皮肤晒成褐色的器具。3.5.102
红外线器具
IRappliance
装有一个或多个IR发射器的器具。3.5.103
VIS器具VISappliance
装有一个或多个VIS发射器的器具。3.6
关于器具某一部分的定义
紫外线发射器
ultravioletemitter
种能发射波长在200nm和400nm之间的电磁能量的辐射源注1:用于皮肤晒褐目的的荧光UV灯是紫外线发射器的一个例子注2:波长在200nm以下的UV辐射不容易通过空气传输,通常仅存在于真空中。注3:紫外线发射器也称为UV发射器。3.6.102
红外线发射器
infrared emitter
-种能发射波长在780nm和1mm之间的电磁能量的辐射源。注:红外线发射器也称为IR发射器。3.6.103
可见光发射器
visual emitter
种能发射波长在400nm和780nm之间的电磁能量的辐射源。注:可见光发射器也称为VIS发射器。3.6.104
紫外线过滤器
UVfilter
用于更改经过它的紫外线辐射的装置,一般通过改变光谱分布来实现。2
一般要求
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5
试验的一般条件
除下述内容外,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5.101装有IR发射器的器具仅作为电热器具试验,所有其他器具按照电动器具试验。6分类
除下述内容外,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6.101UV器具应按照紫外线发射分类为下述类别中的一种:用作家用的器具:
仅作商用的器具。
注1:用作家用的器具也能用作商用,如在皮肤晒褐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使用,注2:器具的详细分类见附录BB
通过视检及相关试验来检查其符合性。标志和说明
除下述内容外,GB/T4706.1一2024的该章适用。7.1增加:
打算作为商用如皮肤晒褐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的UV器具应标有“不用作家用”禁止符号,或标有下述内容:
“不用作家用”。
装有晒褐目的的荧光UV灯的器具,应标有荧光UV灯等效代码范围。该等效代码范围识别出本器具应使用的晒褐目的的荧光UV灯。注101:标在灯上的荧光UV灯代码的详细内容在IEC61228中给出,并在本文件附录CC中作为资料给出。标在器具上的荧光UV灯等效代码范围的例子在22.111条中给出。对于除晒褐目的的荧光UV灯外的UV发射器,器具应标有推荐使用的发射器的型号或规格UV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
警告:紫外线照射能导致对眼睛和皮肤的损害,如皮肤老化甚至皮肤癌。仔细阅读使用说明。戴上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某些药物和化妆品可能增加感光性注102:对于打算用在皮肤晒褐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的UV器具,该警告可在打算固定在邻近UV器具的墙壁上的一个永久标签上给出。“仔细阅读使用说明”这句话可用“进一步的详情请查阅本产品的附带资料”替代。
装有亮度超过100000cd/m2的UV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警告:光度太强,不要注视发射器注103:附录AA中给出测量光度的方法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除非它们属于豁免组(见IEC62471:2006的6.1.1):警告:不要注视发射器。由于有强光辐射,应戴上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仔细阅读使用说明。3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装有VIS发射器或IR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有适合的可更换灯的制造商、型号及技术规范对于UV器具,除非其结构决定了预期的暴露距离,器具应标有推荐的暴露距离Xcm,使用IEC60417规定的符号6301(2015-03)。护目镜应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和下述字母数字字符“IEC60335-2-27”注104:如果这些警告语句集中在一起使用的话,则不需要重复使用“警告”这个词。7.6增加:
禁止符号
不用作家用
IEC60417规定的符号6301(2015-03)7.12增加:
使用说明应清楚地给出正确使用器具的有关事项,紫外线光源,暴露距离
UV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含一个说明,即器具在工作时,非使用者特别是儿童,一定不要在场、UV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含下述内容。指出下述人群不要使用UV器具:·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
有晒出雀斑倾向的人;
有天生红色毛发的人;
皮肤上有非正常褪色斑点的人;有数量较多的痣的人;
有不对称形状、直径大于5mm、颜色渐变且边界不规则的痣的人,如有怀疑,请咨询医生;皮肤被晒伤的人;
一点也不能接受晒褐的人或者被太阳照射后易于晒伤的人;在孩童时代有经常性严重晒伤经历的人;目前患有或以前患过皮肤癌的人或易患皮肤癌的人;正在接受医生治疗光敏性疾病的人;正在接受光敏药物治疗的人。
指出如果在第一阶段使用UV器具后的48h内出现意外的副作用如发痒等,在进一步照射前应先寻求医疗咨询。
指出照射不应超过能引起皮肤出现可感觉发红所需要的最小UV辐射量(一个人最小的红斑剂量)。
指出如果在任何一次照射后的约16h~24h后,可见皮肤发红(红斑),则应停止进一步的照射。一周后,可以从照射时间表的起点重新开始。4
GB/T4706.85—2024/IEC60335-2-27:2019—一指出在定时器出现故障或过滤器破裂或被拆除时,一定不要使用本器具。标识出可能影响紫外线辐射的部件,如滤波器和反射器。标识出可更换的UV发射器,并说明只能用器具上标明的UV发射器类型进行更换。对于晒褐自的的荧光UV灯,应说明只能用标有等效代码的荧光UV灯类型进行更换,其UV部件的规格要在器具上所标示的UV部件等效代码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应给出等效代码的例子,还应解释荧光UV灯的UV部件的晒褐等效代码范围UV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信息及预防措施的内容。一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对皮肤及眼睛晴不可逆的损害。避免接触口腔内部组织,因为口腔组织可能比皮肤更容易受到紫外线的伤害。这些生物效应取决于辐射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个体皮肤的敏感性
过量照射后,皮肤可能出现晒伤。过多反复地受到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皮肤过早老化以及增加出现皮肤肿瘤的危险。这些风险随着累积UV照射的增加而增加。在较小年龄阶段的照射增加了年龄大了以后皮肤出现损害的风险过度暴露后,未受保护的眼睛可能会出现表面炎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损害视网膜。多次反复接触可能会导致白内障。
在个体对紫外线有明显的敏感或过敏情况下,建议在开始照射前,向医生咨询。有关预期照射距离的说明(该距离由UV器具结构决定的除外)。—一推荐的照射时间表,规定照射持续时间和间隔(根据UV发射器的特点、照射距离以及皮肤敏感性),见附录DD。
--推荐的一年中不应超过的照射次数,见附录DD。一要使用的护目镜的型号或规格。—应采取下述预防措施:
。每次照射时都要使用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隐形眼镜和太阳镜不能替代护目镜:在照射前,彻底清除化妆、香水及皮肤护理品,不要涂覆防晒品或加速晒褐的产品;·
由于紫外线照射可能会加重某些身体状况或某些药物的副作用。如有怀疑,请医生指导;.
在最初的两次照射之间至少有48h的间歇;·
在同一天不要既晒日光浴又使用本器具;·
遵照有关照射持续时间、照射间隔和与照射灯距离的推荐值;.
如果皮肤上出现持续的肿块或疼痛,或有色的痣发生变化,则向医生咨询:·
防护敏感性的部位如疤、文身和生殖器,免于被照射。对于装有在正常使用中应打开的盖子的器具:使用说明应包括一条警告:内容是:盖子处于关闭状态时一定不要接通器具,并且应在器具从电源断开并冷却后才能关闭盖子收藏起来。注101:如果器具符合19.2和19.3的试验,则不需要该警告。如果器具装有打算支撑人体的部分,使用说明应包含如下内容:最大负载量超过×××kg的人(或多人)不应使用本器具(负载量×××由制造商声明)。装有VIS发射器或IR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含如下内容,保护眼睛防止受可见光和红外线照射的忠告,并应建议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护使用者避免过度照射的危险
—一说明下述人群不要使用VIS器具和IR器具:·皮肤被晒伤的人;
·正在接受光敏性疾病治疗的人;·正在服用光敏药物治疗的人。一说明,如果在首次使用器具的48h内出现意外的副作用,如发痒,在进一步照射前应先寻求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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