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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23-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789.23-2024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2-08

实施日期:2024-08-0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783249

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 微生物学 检验 豆制品 采样 检样 处理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综合>>X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4789.23-200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24.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豆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豆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本标准代替 GB/T4789.2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中的豆制品检验部分。
本标准与 GB/T4789.23—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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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正版)GB 4789.2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89.2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08-08实施
本标准代替GB/T4789.23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部分。
本标准与GB/T4789.23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GB4789.23—2024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中的豆制品检验I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豆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豆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设备和材料
2.1菜样工具
GB4789.23—2024wwW.bzxz.Net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小刀或抹刀)、剪刀等。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预包装豆制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豆制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mL的液态豆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或半固态豆制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匀后采集适量样品,如果样品无法进行均匀混合,就从样品容器中的各个部位取代表性样,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大于1000g的固态豆制品,应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1
GB4789.23—2024
3.3散装或现场制作豆制品
3.3.1样品应充分搅拌混匀,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采集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如果样品无法进行均匀混合,则从同一包装的各个部位取代表性样品。3.3.2样品数量小于相应标准的规定数量或装在桶、箱等单体大容器中,应按比例从中采集一定量经混合均匀的代表性样品,放人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将上述样品混合均匀后采样。如果样品无法进行均匀混合,则从同一包装的各个部位取代表性样品。3.3.3采集腐乳、臭豆腐等豆制品样品时,若产品标签明示其液相部分(如卤汁等)也可食用的,则代表性样品应同时包含固形物和卤汁。3.4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按照GB4789.1的规定执行
4检样的处理
开启包装
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
4.2固态豆制品
4.2.1豆腐、腐乳、豆豉等豆制品用灭菌刀(勺)从表层和深层分别取出有代表性的适量样品,称取25g检样,加人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中,均质混匀。腐乳、臭豆腐等含固形物和卤汁的样品,可用灭菌刀(勺)按压搅拌混匀后取样。检验盐分较高的样品时,不适合用生理盐水作为稀释液,可根据情况使用灭菌蒸馏水或蛋白陈水等稀释液。
4.2.2豆干、豆皮、腐竹类制品
用无菌剪刀或刀具将样品剪切或切割成小段(块),混合均匀后称取25g检样,加入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中,均质混匀。
4.2.3速溶豆粉、豆浆粉等豆制品用灭菌勺取出适量样品,称取检样25g:加入预热至45℃的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中,振摇使充分溶解和混匀(使用锥形瓶可加入玻璃珠助溶)4.3
液态和半固态豆制品
将检样摇匀,称量25mL或25g检样,加人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中,均质混匀。检验pH较低的酸豆奶样品时,使用生理盐水稀释液,用1mol/LNaOH调节样品稀释液pH至7.0士0.5。4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豆制品4.4
按照GB4789.26执行。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GB4789.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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