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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426.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4426.1-2017

中文名称: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Marine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Part 1: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0-14

实施日期:2018-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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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船用 锅炉 压力容器 性能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24.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魏华兴、邱玉东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7)

提出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7)

标准简介

GB/T 34426的本部分规定了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强度和密性、安全性能、维修性能、电气性能和环境适应性。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a)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 b)产生或贮存蒸汽的熔焊压力容器,例如蒸汽发生器等; c)除热油加热器之外的热交换器; d)贮存受压液体或气体的容器,例如空气瓶、压力水柜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设计温度低-20℃的碳素钢、低合金钢、双相不锈钢和铁素体不锈钢制,以及设计温度低于-196℃的奥氏体不锈钢制低温压力容器,例如液化气储罐等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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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7.0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426.1—2017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Marine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Part 1:Performance requirements2017-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5-01实施
GB/T34426.1—2017
GB/T34426《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拟分成部分出版。目前,计划发布如下部分:第1部分:性能要求;
第2部分:材料要求;
第3部分:设计要求;
第4部分:制造要求;
第5部分:检验和验收。
本部分为GB/T3442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魏华兴、邱玉东。I
1范围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GB/T34426.1—2017
GB/T34426的本部分规定了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强度和密性、安全性能、维修性能电气性能和环境适应性。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a)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产生或贮存蒸汽的熔焊压力容器,例如蒸汽发生器等;b)
除热油加热器之外的热交换器;d)
贮存受压液体或气体的容器,例如空气瓶、压力水柜等。本部分不适用于设计温度低于一20℃的碳素钢、低合金钢、双相不锈钢和铁素体不锈钢制,以及设计温度低于一196℃的奥氏体不锈钢制低温压力容器,例如液化气储罐等的设计、制造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0.1一2011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1037
GB/T14649
GB/T18816
CB/T3161
CB/T3752
CB/T3967
CB/T4222
CB/T4223
CB/T4260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密性试验方法船用辅锅炉性能试验方法
船用热交换器通用技术条件
船用辅锅炉控制箱技术条件
船用机械压力式燃烧器
船用蒸汽雾化式燃烧器
船用转杯式燃烧器
船用燃气燃烧器
船用蒸汽热水柜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3热工性能
3.1一般要求
锅炉及压力容器在各种工况下,其热工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2锅炉
3.2.1热效率
3.2.1.1蒸汽锅炉在额定负荷(达到额定蒸发量时的负荷)下的热效率应符合如下要求1
GB/T34426.1—2017
当蒸发量不小于1t/h时,n≥83%;a)
b)当蒸发量小于1t/h时,n≥78%。组合式锅炉,其燃油/燃气部分的热效率可以适当降低。3.2.1.2热水锅炉在额定热功率下的热效率应不小于85%。3.2.1.3锅炉热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按GB/T14649的规定。3.2.2
蒸汽湿度
蒸汽锅炉的蒸汽湿度一般应满足如下要求:水管锅炉不大于3%;
烟管锅炉不大于5%。
蒸汽锅炉蒸汽湿度的测定和计算按GB/T14649的规定。3.2.3
超负荷运行能力
锅炉应具有110%额定负荷运行能力,但其连续运行时间应不超过2h。3.2.4
燃烧控制
3.2.4.1锅炉燃烧系统应能在锅炉运行过程中保持设计预定的蒸发量或热功率。3.2.4.2锅炉燃烧器燃烧负荷应能进行双位、多位或连续控制,应设置点火顺序控制、火焰监测、风压监测、油压/气压监测等装置。燃烧重柴油及重油的燃烧器还应设置油温监测装置。3.2.4.3锅炉燃烧器在负荷调节范围内的任一工况下燃油/燃气流量的波动应不超过5%。3.2.4.4锅炉燃烧器点火前应进行定时的前扫气,扫气时间应足以保证对炉膛进行四次换气。燃烧器熄火后应进行不少于20s的后扫气。3.2.4.5燃油燃烧器性能应符合CB/T3752、CB/T3967或CB/T4222的要求;燃气燃烧器性能应符合CB/T4223的要求。
烟尘排放www.bzxz.net
燃油锅炉排放的烟尘烟气黑度应不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3.3热交换器
热交换器的换热面积、总传热系数、压力损失等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GB/T18816的规定。3.4蒸汽热水柜
蒸汽热水柜的热工参数指标应符合CB/T4260的规定。4强度和密性
4.1锅炉及压力容器在制造完工后,应进行液压试验。4.2锅炉及压力容器本体在规定的强度试验压力下应无泄漏、异常响声和明显变形。试验压力及方法按GB/T11037的规定。
4.3锅炉及压力容器附件安装后在规定的密性试验压力下应无泄漏。试验压力及方法按GB/T11037的规定。
5安全性能
GB/T34426.1-2017
5.1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设有限制超压的压力泄放装置。锅炉的超压泄放装置应符合《钢质海船人级规范》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的超压泄放装置应符合GB/T150.1一2011附录B的规定。5.2锅炉在蒸汽阀关闭和炉内充分燃烧的情况下,压力在安全阀开启后的以下时间内所能达到的最高值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10%:a)烟管锅炉,15min;
b)水管锅炉,7min。
3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设有安全保护和报警系统,安全保护和报警项目及要求按CB/T3161的规定,5.3
且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5.4锅炉、热交换器、蒸汽热水柜等具有较高工作温度的压力容器外表面应敷设足够的绝热层,使工作时的外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0℃。6维修性能
锅炉及压力容器本体上应设置供检查维修用的人孔和手孔装置。6.2
锅炉烟箱上应设置供检查维修用的检查孔。7电气性能
锅炉及压力容器控制设备外壳防护等级、耐电压性能、绝缘电阻等电气性能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
8环境适应性
8.1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能在以下船舶倾斜角的条件下正常工作:a)横倾15°,横摇22.5;
b)纵倾5%,纵摇7.5;
横倾和纵倾可能同时发生。
2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能在环境温度0℃~50℃、相对湿度95%(有凝雾)的环境中正常工作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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