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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555-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555-2019

中文名称: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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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法庭 科学 人身 损害 受伤 后续 诊疗 项目 评定 技术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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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1555-2019.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raisal of succeeding treatment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1范围
GA/T 1555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GA/T 1555适用于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461-2008组件式小腿假肢
GB/T 14191.1- 2009 假肢学 和矫形器学术语第 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 形器的基本
2术语
GB/T 18027- -2008 电动 上肢假肢部件
GB/T18375-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与定义
GB/T 14191.1- 2009 和GB/T 31147- 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4191.1- 200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人身损害personal injury
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3.2后续诊疗项目succeeding treatment
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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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555—2019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raisal of succeedingtreatmentof personal injuryvictims2019-04-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9-04-09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与定义
颅脑损伤
眼部损伤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胸部损伤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10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脊柱、脊髓及神经损伤,
体表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康复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定GA/T1555—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T1555—201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工旭、工岩、常林、张军卫、朱广友、杨英恺、宁锦、范利华、刘力、杜雁、郭兆明杨大潼、于丽丽、项剑、郭微、金姬善、刘会、傅博m
1范围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自评定技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T1555—2019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支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3461-一2008组件式小腿假肢GB/T14191.1一2009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第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
GB/T18027-2008
电动上肢假服部件
GB/T18375-—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与定义
GB/T14191.1—2009和GB/T31147—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4191.1一200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
personal injury
人身损害
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3.2
后续诊疗项目succeedingtreatment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束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或疾销助器具等。3.3
recovery
综合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手段和措施,减轻伤残者身心和社会功能的障碍,并最终使之恢复或部分恢复社会适应与社会交往能力的过程。3.4
medicalrehabilitation
医疗康复
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注:主要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治疗方法: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GA/T1555—2019
medical rehabilitationstage
医疗康复期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注:因伤情不同各异,原则上不超过2年。3.6
残疾辅助器具assistivedeviceforthedisabled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或代偿,减轻或消除损伤、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提高、维持或改善伤残者功能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注:主要作用包措功能代偿或补偿、支撑和稳定、预防/矫正畸形、促进和改善功能、3.7
prosthesis
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GB/T14191.12009.定义2.1.1
矫形器
orthotics
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性的体外使用装置。[GB/T14191.1—2009,定义2.1.2]3.9
更换周期
replacement cycle
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3.10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依赖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GB/T31147—2014,定义2.6]
注:分为完全护理依赖,人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和无护理依赖4总则
4.1评定原则
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临床诊疗规范、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确定评定项目本标准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庆、康复医生的建议,加以评定、确认。
4.2评定时机
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5顾脑损伤
5.1头皮挫伤/头皮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5.2头皮撕脱伤/头皮烧烫伤
不同性质、范围的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a)大面积(直径大于5cm)的头皮撕脱,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b)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5cm),头皮瘢痕形成,需行二期切痴植皮术;c)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5.3颅盖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GA/T1555—2019
b)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具体遵循医属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5.4底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h)合并癫痛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c)脑脊液耳、鼻漏长期不愈者,可行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5.5
轻型频脑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脑挫裂伤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a
无功能障碍者无需特殊处理;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b)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美条款;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d)
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预后与脑损伤部位、程度、范围有关,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a)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b)
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c
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d
5.8开放性颅脑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合并癫痫、失语、外伤后脑积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见相关条款;c)
d)合并精神症状者,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9顿神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GA/T 1555—2019
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合并功能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眼镜、助听器等).根据临床具体情况确定、5.10外伤性癫病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需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b)必要时可行手术治疗。
5.11偏瘫/单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需康复训练,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具体见附录A中的表A.1;a)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见5.14;b
c):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活动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等),具体见表A.1;预防感染的措施;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5.12外伤后脑积水
必要时可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5.13外伤后失语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活意见确定5.14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如:开塞露等)和排尿管理(如:一次性尿垫、尿片、尿裤和一次性导尿包等,亦可按月计算);b)定期复查。
植物生存状态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b)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具体见3.14;预防感染的措施;
预防肢体李缩的措施及用品;
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
其他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眼部损伤
眼脸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a)
b)眼脸畸形者可行相关整形治疗。4
2眉毛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轻微缺损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必要时可行皮辨移植、修复缺损等整形治疗。6.3眼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轻度眼眶损伤稳定后一般无需特殊治疗:a)
b)严重者可行眶壁整复手术治疗6.4
视器及视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h)必要时可配置眼镜等助视器,眼球缺损者可配置义眼;c)
视情况配置言人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外耳血肿/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外耳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必要时可行再植或再造术:
b)视情况可配置假耳。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多可自行愈合;超过6周仍不能自行愈合者,可行手术修补。7.4
听骨链损伤
GA/T1555—2019
可行中耳探查术,修复听骨链:术后若合并粘连、听骨脱位/脱落等可行再次手术治疗。7.5
听器及听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b)必要时可配置助听器及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鼻骨/鼻窦骨折/鼻中隔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畸形愈合影响功能或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b)
遗留鼻中隔偏曲者可行手术矫正治疗。5
GA/T1555—2019
鼻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可行修复、整形手术:
视情况配置假鼻。
3开放性喉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可行联裂开术,手术修复喉软骨及喉黏膜;b)为避免喉部狭窄的发生,需内置喉模,若无狭窄无需特殊处埋,7.9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者,视情况给予药物替代治疗,必要时长期服药:7.10面部撕裂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必要时行游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b)视情况二期行相关整形治疗
7.11唇损伤
愈合后一股无需特殊处理;严重者待瘢痕软化后行修复术7.12
牙损伤/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a)
牙齿冠折、根折、缺损者可行牙再植、种植、修复等处理;b)
视情况配置义齿。
7.13颤骨/颤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b)畸形愈合/影响容貌者,可行手术治疗。胸部损伤
胸壁控/擦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胸壁撕脱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a)小范围者,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b)严重者视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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