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94-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194-2014
中文名称: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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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1194-2014.Guideline for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n sexual assault case.
1范围
GA/T 1194规定了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GA/T 1194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性侵害案件的被侵害人和侵害人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69法医学 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193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94中毒案件检材包装 .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性侵害sexual assault
未获得当事人合法有效之“同意”而与之发生的性接触。
注:包括非自愿的接触、抚摸或触摸性器官。侵害人通常采用威胁或武力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有时被侵害人不能行使其性自主权和支配权,如意识障碍(如严重损伤.中毒昏迷) .年幼.精神疾病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等。
3.2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向被侵害人或监护人告知法医临床学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操作步骤,需要提取的物证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原则后,被侵害人或监护人自愿同意接受检查,并予签名确认。
注1:在法医临床学检查之前取得当事人书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时,由其监护人.直系亲属签.
字确认:
a)醉酒状态 或意识障碍者: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害人;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4—2014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Guideline for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n sexual assault case2014-09-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09-28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伤病史采集
6物证提取
身体检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性侵害检查记录表单
GA/T1194——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T1194—201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妇女儿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振华、田雪梅、刘敏、陈晓刚、刘渊、王坚、何光龙、舒永康、王晓东、周敏。1范围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本标准规定了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的原则,方法和内容。GA/T1194—2014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性侵害案件的被侵害人和侵害人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169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193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194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性侵害sexualassault
未获得当事人合法有效之“同意”而与之发生的性接触。注:包括非自愿的接触、抚摸或触摸性器官。侵害人通常采用威胁或武力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有时被侵害人不能行使其性自主权和支配权,如意识障碍(如严重损伤、中毒昏迷)、年幼、精神疾病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等。3.2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
向被侵害人或监护人告知法医临床学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操作步骤,需要提取的物证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原则后,被侵害人或监护人自愿同意接受检查,并予签名确认。注1:在法医临床学检查之前取得当事人书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时,由其监护人、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醉酒状态或意识障碍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害人;b)
c)精神疾病患者;
d)严重颅脑损伤的被侵害人。
注2:整个检查过程中每一项内容都要获得被侵害人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主要包括法医学检查及证据收集。应向受检者或监护人及其亲属作如下方面的说明:法医学证据的重要性,可能在对侵害人认定、起诉、审判阶段具有重要证据价值。a2
证据宜尽早采集,按照规范程序贮存和送检。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的价值可能消弱,可能是因为标本的受b
污染或损坏,也可能因为机体损伤愈合。法医学检查的内容过程和证据采集步骤。保密性说明,承诺相关信息仅对司法机关或相关检验部门提供。d
被侵害人或监护人在检查前基至检查过程中,有权随时要求中止检查,或者拒绝进行某项检查。但告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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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人及监护人拒绝某个检查内容的后果,如可能导致案件不能顺利侦破和诉讼,且应在相应的文书上签字确认。
法医临床学检查forensicclinical examination从被侵害人和侵害人身上发现、固定并收集各种相关的法医学证据的过程。注1:通过全面检查,获得性侵害的有关伤病史,准确的记录和描述身体损伤情形,识别并收集诉讼用的必要证据,并就检查结果给出正确,客观的解释。包括:a)初步评估,并获得被侵害人的知情同意;b)采集伤病史,包括对性侵犯过程的描述;c
提取、保存相关物证检材:
d)系统全面地身体检查,有针对性地对生殖器~肛门区域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应物证检材;e
记录发现的损伤;
制作法医学检查报告。
注2: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原则:法医学检验的记录包括有关伤病史、本次检查发现、治疗措施及后续护理等作为证据用于案件的侦查及a)
诉讼。本标采用填写表单的方式记录相关信息,以免遗留一些重要信息和细节,详见A.2:b)
检查过程中用图表、书面文字、照相等方式记录各类阳性发现:检查时要注意以下预防措施接触血液或体液时要戴手套;为防止交叉感染,接触任何体液、脱下手套或e
变换检查对象时须重新洗手。
4总则
4.1目的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是指鉴定人经相关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并取得被侵害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通过发现并固定、收集和记录各种相关的法医学证据的检查。此类检查的目的在于搜集以下证据:
被侵害人曾遭受暴力的证据;
性侵害案件中双方的生殖器直接接触的证据;b)
被侵害人未曾给出有效同意的证据。c
通过规范的检查,获取遭受性侵害的有关伤病史,记录身体损伤特征,识别并收集必要各类证据,并就损伤和检验结果给出客观、科学的解释和出具鉴定意见文书。4.2检查原则
尊重其知情同意的权利、尊重其隐私权,在获取被侵害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前提下,如实准确地进行观察发现、固定和记录,并留取相关物证和影像资料。4.3检查者
具备相关法医学知识,接受过相应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法医学鉴定人或执业医师。对未成年人检查,其监护人应在场。
注:检查人员宜接受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在检查过程中做到:a)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检查全过程言语要轻柔、流利;肢体语言、手势及面部表情要得当;b)了解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c)如果可能,在最初接触被侵害人之前,可先联系相关医疗机构,以便能够在治疗前中后给被侵害人提供危机干预及治疗指导,并了解其相关生殖和性健康医疗问题(怀孕检查、紧急避孕、怀孕预防、流产服务、性相关疾病检查与预防、创伤的治疗和心理咨询等);2
d)熟悉知情同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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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性侵犯被侵害人的生理反应和可能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掌握生殖器一肛门解结构及生理知识f))了解检查中常规用的设备、器械、药物等;清楚损伤、病史及其他记录等的重要性,并规范地记录和照相;g)
能够正确地观察,收集和保存证据:在疑有饮酒/服药后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收集并保存毒物分析样本。4.4检查时机
被侵害人急症状况稳定后应及早进行检查。注:一经报案,宜尽快实施检查。否则会造成丧失诊疗的机会(如紧急避孕的提供);躯体创伤证据的改变(如躯体损伤的愈合,处女膜损伤愈合):相关生物学证据的灭失等(与侵害人有关的证据包括血液和精液等)。4.5设备、材料
4.5.1文字表单
检查记录图表、法医物证清单等。4.5.2
2器械和设备
常规检查设备(检查床,窥阴器,阴道镜、肛门镜、直肠镜等)、证据提取和保存器物(白大褂,帽子,口罩,手套,比例尺,手术镊,棉签,蒸馅水,试管,载玻片,镊,剪刀、细齿梳、证据封存袋等),照相及摄像设备,上述检查设备及器物均应符合医院妇产科检查室清洁消毒的要求。4.6见证人
见证人是在检查场所目赌检查过程并可以作证的人员。见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在场观察和监督检查行为的实施,并签名或盖章。检查现场见证人不宜过多,1~2名即可。见证人需要被告知有陈述作证检查过程的义务。
5伤病史采集
5.1性侵害案情
5.1.1性侵害的情形:遭受侵害的日期和具体时间。若被侵害人不能确定细节,则需进一步核实受检者是否有记忆缺失、意识障碍或患精神疾病等情形。5.1.2侵害人的信息:性别、身高、体貌特征、纹身、毛发、衣着服饰,人数等。5.1.3躯体受侵害的性质:有关性侵害发生的周围环境信息(如室内、室外、车内、巷内、路边、地毯、菜地、泥地或草地)和侵害人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方式(如是否使用器具和束缚、有无抓挠、踢打、咬、烧烫,有无服用酒精或药物等)。衣服是否被脱下及程度。5.1.4性侵害的过程:采集并核实以下信息:是否接触到女性被侵害人的外阴、处女膜、阴道和(或)肛门;接触方式包括阴茎、手指或其他物体置人:口唇部接触生殖器:其他部位接触生殖器;口唇部接触肛门;是否有非生殖器接触性行为(如舔、亲吻、吸疏或咬)等。侵害人是否有射精,精液可能粘附的部位(如口腔、阴道、生殖器、肛门/直肠、体表、衣服上或床上等);是否使用避孕套等。
5.1.5遭受性侵害后被侵害人采取的卫生清洁措施:是否排尿、排便,是否擦拭或冲洗生殖器或全身,是否取出或置人止血棉球、卫生垫等,是否漱口、刷牙,是否进食或饮酒、吸烟等,是否使用药物,是否更换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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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被侵害人的不适症状和(或)体征等:如阴道流血或分泌物,感觉疼痛和(或)有触痛;尿道刺激症状;腹部疼痛等;躯体部位的损伤、疼痛和(或)出血;肛门损伤、疼痛和(或)出血等。5.2月经史、性生活史
5.2.1初潮时间、月经周期、月经期、末次月经时间、近期性生活史、既往妊娠史。5.2.2受侵害前的身体状况:如过敏史、新近的肛门及生殖器损伤、手术等其他有关诊疗史。近期服用药物或酒精情况。
6物证提取
6.1衣物检查
衣物上任何可见的有价值的检材和斑渍,如干湿污物、植物、纤维、毛发以及印迹,包括衣物毁损情况,如衣裤撕坏、纽扣脱落,均应仔细观察、收集并记录照相。衣物吹干后用纸袋分装,以免斑渍与衣物的其他部位和包装材料相互沾染。在包装袋上应注明检材名称及可疑斑渍的部位。6.2重点部位生物源性物证/痕迹物证的提取6.2.1皮肤
此处不涉及生殖器和肛周区域的皮肤。检查皮肤附着的干湿性污渍、斑迹(如垂液、精液、血痕)等。发现异常应描述其性状、位置、面积大小,并记录表面特征。重要阴性结果也应记录。体表粘附的异物如草、沙子、毛发、污渍、干或湿分泌物等。收集任何可见的异物,如污渍、树叶、纤维及毛发等。
6.2.2毛发
寻找混杂的来自侵害人的毛发或粘附的微量物证及生物源性物证检材。6.2.3指甲
被侵害人用手抓挑侵害人,或侵害人在实施性侵害过程中用手直接触摸女性生殖器或曾抓挑被侵害人会在甲缝、指甲表面及甲根甲沟处存留交叉转移的异物及微量检材。6.2.4口腔
性侵害过程中可有特殊性活动,如口交可损伤口腔中的组织器官,并在口腔存留生物源性物证。6.2.5男性生殖器检查
指控有肛交时,检测阴茎拭子中的排泄物成分,如应用尿胆素原检测或在显微镜下观察有无粪便中残存的植物细胞、纤维等。同时对阴茎拭子进行DNA分析,可提供阴茎接触被害人的证据6.2.6肛周和肛管
在男性被侵害人的肛门或肛管内发现精子等生物源性物证,是指控肛交的确证证据。女性被侵害人直肠内检出精液成分有可能是由阴道内精液流至,也可能是肛交后遗留。注1:相关物证收集、贮存及送检注意以下事项:a)减少证据受污染的机会。检查中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证据沾染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环境中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如洗手、采用洁净消毒器具,尽量减少液体的飞溅、喷酒、滴落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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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集的证据包括生物学物证和痕迹物证。由于生物源性物证可能含量甚微,如脱落上皮细胞等,对于乳房、口腔,颜面、外生殖器部位以及被检查者陈述的双方发生体直接接触区域,即使肉眼观察未发现明显的生物源性物证存在,仍常规提取检材,进行遗传标志检测。注2:法医学物证收集顺序:
a)衣物及卫生垫。指导被侵害人在痕迹单(通常是洁净大纸单)上逐件脱掉衣服。提取的衣物分别放置在纸袋中。注明所收集衣服的件数。卫生垫待自然干燥,纸袋单独封装。合拢折登痕迹单,纸袋单独封装。b)指甲。用尖细棒剔刮甲缝收集嵌人的组织碎屑及痕量物证标本,剔出物质和使用的小棒同时送检,或剪下指甲送检。用擦拭的方法提取指甲表面可能存在的斑迹类检材。毛发。剪下粘附斑迹的毛发,或用擦拭法提取粘附在毛发上的斑迹。梳理毛发,提取粘附,混杂在毛发中的痕迹物证。拔取约20根有代表性的毛发用于比对,放在清洁纸单上,合拢折叠、密封和装袋。d)口腔。口腔内的精子易存留在下牙龈缘和舌下处。口交后12h~24h内尽早收集口腔拭样。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口含20mL~30mL蒸馏水,用容器收集漱口水e
皮肤。皮肤上的斑迹用无菌水浸湿的棉签擦拭取样:同时提取邻近皮肤拭子比对。双重擦拭方法可用于疑存皮肤上干燥的精液斑,分别用第一支湿棉签和第二支干燥棉签擦拭,将收集的拭子制作涂片。男性外生殖器。侵害过程中若曾有口交时,提取侵害人的阴茎拭子做脱落上皮细胞的相关检验。阴道性f
交或肛交的案例,提取侵害人的阴茎拭子检查有无脱落上皮细胞,纤维,血液或润滑剂等g)血液。提取被侵害人和侵害人的血样,分别用于早孕试验、性传播疾病检测、遗传标志检测、酒精或其他药物检测等。
h)尿液。指导被检查者留全程尿于无菌容器内。提取被侵害人和侵害人的尿样,分别用于酒精及其他药物检测,被侵害人早孕试验。
6.3物证收集、贮存及送检
任何与性侵害案件有关的生物源性和非生物源性的证据都应进行收集。证据的提取、保存及送检按照GA/T169GA/T193及GA/T194进行操作并按附录A中A.1进行法医学物证取样说明。注:性侵害案件物证采集宜及时开展。尽可能在性侵害发生24h之内收集标本;在72h之后进行采样,证据价值会大大降低。
7身体检查
7.1一般状况检查
观察其外貌,表情,神态是否自然,行走姿势,步态,有无痛苦表情,异常举止行动,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情绪激动或忧郁,在陈述其受害经过时有无害差表情,有无恐惧,抑郁或气惯表现。第二性征发育状况,营养状态,体位及衣着等情况7.2体表检查
7.2.1头面部检查
头发有无脱落,有无沾染污渍。依次检查颊部、眶周、口周、口腔粘膜、舌体、舌系带、牙齿、耳廓及耳后区的机械性损伤。记录损伤的位置、分布、大小。注:口交可造成软硬颚处的点状出血。拒颈可造成球脸结膜出血点或瘾斑。上述损伤可在短时间内消散。7.2.2颈部
检查颈部的机械性损伤等。
7.2.3胸腹部和躯干
性侵害的被侵害人体表皮肤可有擦伤,挫伤,纹身,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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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皮肤变红区域、擦伤、挫伤、裂伤、骨折、咬伤、烫伤等损伤的位置、分布、大小。检查肩背的擦挫伤,胸部、乳房的咬痕、吸痕,腹部的擦伤、挫伤、裂伤。注:注重搜集被侵害人是否同意与侵害人发生性接触的证据。暴力和胁迫(有无暴力性损伤、强迫性服药、挣扎迹象等)造成被侵害人损伤的类型和分布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侵害人的企图7.2.4四肢
检查位于肢体的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分布。检查有无注射针孔痕。注:强行扯拉被害人衣服,会造成其上臂内面和腋窝对应皮肤条状挫伤带。腕部的勒痕或捆绑痕、大腿内侧擦挫伤支持相应行为违反被侵害人意愿。前臂的损伤可在被侵害人的自卫、抵抗过程中形成。臀部检查重点有无咬伤、吸疏痕。
7.3女性生殖器检查
女性生殖器的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提取相关物证,检查按照下述步骤进行:法医学检验被侵害人取膀胱截石位,观察外阴的一般情况,如阴阜、大小阴唇发育情况,大阴唇a)
是否覆盖小阴唇。观察阴唇后联合、阴道前庭、小阴唇、处女膜部位的挫伤及裂伤等。用干棉签依次擦拭大阴唇内侧面、小阴唇和阴道前庭进行取样。检查者以拇指、食指或食、中指分开受检者的双侧大小阴唇,并向下后方牵引,使处女膜完全b)
暴露,重点观察处女膜的形态、大小、色泽、宽度、厚度、弹性,处女膜有无红肿、有无黏膜下斑点状出血、有无触痛等。若有处女膜破裂,应详细描述其位置、深度、数量、破裂缘特征;描述处女膜游离缘的特征,如色泽、宽度、厚度及平整情况。必要时可用放大镜观察。并测量处女膜孔的大小,如为圆形则测直径,如为椭圆形则测纵径与横径。按时钟标志法记录并绘图处女膜破裂状况,并照相留证。检查过程中注意不能损伤处女膜。分开阴唇,如有新鲜血液,用棉签取样,以便判定血液来源。窥阴器置人阴道下2/3段,打开宽阴器,取出阴道内可能发现的任何异物,如棉球、避孕套等,留存送检。然后用干棉签提取阴道上1/3段拭子(阴道壁、后弯隆)。仔细检查阴道有无裂伤、挫伤、擦伤。暴露宫颈,提取宫颈管拭子。
取出窥阴器过程中,用干棉签擦拭下2/3段阴道壁进行取样。并检查下段阴道壁有无损伤。e)
注1:若处女膜比较紧,可轻柔地使用湿润的棉签来观察处女膜边缘。如不能完全暴露处女膜,可用钝头玻璃棒紧贴处女膜内面,向外轻挑起观察处女膜游离缘,并注意观察游离缘是否有破裂及状况,并与自然切迹、陈旧性损伤相鉴别。
注2:女性外生殖器(阴唇、阴道前庭、处女膜、阴道)损伤局部的水肿、充血、渗出、出血为新鲜损伤征象。处女膜损伤常在5一7天愈合。愈合后的陈旧性不全裂伤与生理切迹的鉴别困难。且无法准确判断处女膜破裂的时间。性交造成的处女膜裂伤多位于下半区域,以5~7点位置居多。注3:检查过程中,可用无菌水润滑窥阴器,不宜使用其他润滑剂。细微损伤可用阴道镜放大观察,同时用阴道镜照相记录生殖器损伤
7.4男性生殖器检查
检查男性生殖器,记录个体特征。详细描述任何可能与性活动有关的损伤。注:被鉴定人的个体特征和损伤特征可协助识别罪犯。包括:a)描述阴毛的质地、分布及颜色,有无被拔出(有血染的毛囊)、被削剪、被剪断或被染色;b)记录先天性异常,如小阴茎、隐睾等;c)记录后天异常,如包皮环切、包茎、输精管结扎手术切口瘢痕等;d)感染征象,如疣、流脓、红肿等:阴茎根部周围的异物;
f))检查并记录损伤。侵害者可有包皮、系带裂伤、阴茎水肿,甚至阴茎断裂等。6
肛周和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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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指检或使用直肠镜或肛镜检查肛周皮肤、肛管粘膜和直肠下段的形态及损伤特征,检查过程中提取检材。
注1:肛交常见的损伤有肛门龟裂、裂伤和撕裂,后期可遗留肛门松弛。注2:在男性被侵害人的肛门或肛管内发现精子等生物源性物证,通常是指控肛交的确证证据。女性被侵害人直肠内检出精液成分有可能是由阴道内精液流至,也可能是肛交后遗留。GA/T1194—2014
A.1法医学物证取样说明
法医物证取样说明见表A.1。
肛门、
生殖器
卫生市
精液/精液斑
润滑剂
酒精、药物
DNA(被侵害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性侵害检查记录表单
法医学物证取样说明
棉签和载玻片
粘附的外来物质(如精液、血、头发、纤维)
精液/精液斑
与在现场发现的头发相比对
精液/脱落细胞
皮肤,血,纤维等(来自侵害人)外来物质(如精液、血、头发)精液/精液斑
唾液(如接吻咬伤或舔过的部
外来物质(如草木、结缠一起的或外来的头发)
酒精、药物
棉签和载玻片
无菌容器
棉签,无菌容器(盛
漱口标本)
无菌牙签或类似物
或剪刀
无菌容器
棉签或镊子
无菌容器
取样说明
用棉签、玻片收集和制作涂片,用水润滑器具
收集之后干燥棉签
采集10mL静脉血
采集10mL静脉血
衣服应该置于纸袋中。潮湿物品待阴干后单独放人袋中
分别使用棉签、玻片收集取自外生殖器、阴道弯隆和于官颈口的检材;用水润滑扩张器,或育法提取阴道拭子剪下约20根头发,封装纸袋中
用一个或多个棉签在口腔内擦拭多处部位采样;获取一份漱口标本,用10mL清水漱口,将漱口液收集于无菌容器中
用牙签收集指甲下的物质,或前下指甲并收集于无菌容器中
如果在性交或口交时或其后使用过,则收集于容器中
在可能存在精液的部位取拭子
提取拭子和比对
放置于无菌容器中(如封袋或瓶子)收集尿液100mL
A.2性侵害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
性侵害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见表A.2。表A.2性侵害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检查机构名称:
被侵害人姓名:
地址:
出生日期
联系警察姓名: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检查地点: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电话:
性别口男口女
工作证号(警官证号):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电话:
被侵害人应知道的信息:
到达时间
邮箱:
GA/T1194—2014
编号:
离开时间:
接案日期:
接案时间:
我已经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检查机构将会记录被侵害人的姓名、住址及损伤类型、程度等。(签名)
被侵害人同意
1.我理解并经我本人/监护人同意后,由专业人员来进行法医学检查,以发现、收集与性侵害有关的证据。我知晓如果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和所收集的任何证据可能会呈送给有关司法机关。我理解检查包括在检查过程中和以后收集样品,我可以在检查的任何阶段和时间要求中止检查。2.我完全理解收集证据要对损伤、衣物处进行照相,包括生殖器部位、肛门。3.我同意进行法医学检查以收集证据,并知晓其整个检查过程,包括生殖器检查。4.我同意检查中的信息以匿名方式用于医学、法医学研究。签名
口被侵害人
口父母
口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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