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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4019-202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4019-2024

中文名称: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ank cleaning-washing operation of chemical tanke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4-29

实施日期:2024-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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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化学品 清洗 安全 作业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运输>>03.220.40水路运输

中标分类号:公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R22船舶航行安全与传播安全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31.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的基本要求、准备、洗舱、除气和清舱安全作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清洗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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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220.40
CCS R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4019—2024
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ank cleaning-washing operation of chemical tankers2024-04-2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1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附录A(规范性)
参考文献
洗舱作业安全检查表
GB44019—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
GB44019—2024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Ⅲ
1范围
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GB44019—2024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品船清洗舱作业的基本要求、准备、洗舱、除气和清舱安全作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清洗舱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1699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398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IMO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 pol-lutionfrom ship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tankwashing
以水、化学清洗剂等作为介质,通过洗舱设备清洗液货舱内表面及其构件,以及附属管系和货泵内货物残余的作业。bzxZ.net
[来源:GB41730—2022,3.1,有修改3.2
洗舱机tank washingmachines
在驱动装置带动下,在不同方向上改变喷嘴喷射角度的洗舱(3.1)设备。注:洗舱机分为固定式洗舱机和移动式洗舱机,有单喷嘴、多喷嘴等型式。[来源:GB41730—2022,3.2,有修改3.3
惰性气体inert gas
含氧量不足以维持燃烧的单一或混合气体注:情性气体包括烟道废气、氮气等、3.4
惰化inerting
将惰性气体注入舱室以达到舱内气体含氧量按体积分数已下降至8%或以下时状态的作业。L来源:GB41730一2022,3.8,有修改1
GB44019—2024
除气gas freeing
使用移动式或固定式通风系统将新鲜空气引人液货舱,以使有毒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降至人员可安全进入液货舱水平的作业。
[来源:GB41730—2022,3.9,有修改]3.6
清舱tank cleaning
清除液货舱内液体或残渣等的作业。[来源:GB41730—2022,3.11,有修改3.7
可燃下限lowerflammablelimit;LFL可燃蒸气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极限浓度。[来源:GB41730—2022,3.12,有修改]3.8
safetydata sheet;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供应商向用户提供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理、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4基本要求
4.1船舶换载货物洗舱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不相容,船舶应强制洗舱。4.2作业设备
4.2.1移动式洗舱机及其软管
移动式洗舱机的外壳材质与液货舱内部结构接触时不应引起火花。洗舱机伸入舱内时,应用4.2.1.1
防静电绳索撑挂,不应使连接软管直接受力。4.2.1.2洗舱机、软管和固定的洗舱管线应有效连接,并确保导电连续性。4.2.1.3软管上应标记测试压力和日期。4.2.1.4即将同洗舱机连接的软管,使用前应检测干燥条件下的导电性,每米的电阻不应超过62,并记录测试日期和结果。
移动式泵浦
移动式泵浦应为防爆型。
3移动式通风设备
移动式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
易燃易爆货物洗舱不应使用电驱动的移动式通风设备移动式通风设备应与船体有效跨接。含合成材料的通风延长管应与船体有效跨接。靠码头洗舱防静电设施
岸方的护设施应与靠泊的待洗舱船舶绝缘。岸方与待洗舱船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装有一个4.2.4.1
绝缘法兰或单独的一段不导电软管。4.2.4.2若条件不允许,岸方与待洗舱船舶之间应采用静电线连接方式。4.3作业人员及防护
4.3.1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作业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4.3.2作业人员应持有散装化学品船舶特殊培训证书。4.3.3应配备符合GB39800.2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4.3.4医疗药箱、担架等急救设备应随时可用,4.4作业环境
4.4.1作业期间,作业区域、甲板及船岸通道应保持良好光照。GB44019—2024
4.4.2不应在高温、强降雨、冰雪、雷暴等恶劣天气进行作业。内河水域六级及以上大风或24h以内江水日陡涨陡退3m以上时,船舶不应进行洗舱作业。4.4.3作业时,充分考虑风力风向,不应使货物蒸气聚集甲板或烟窗火星掉落甲板。4.4.4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并采取封舱关阀等必要的安全措施。4.5生活区域通风
4.5.1作业期间,用于船员进出生活区的舱门应随手关闭,所有航窗及其他进出生活区的舱门都应关闭。
4.5.2作业期间,防止有毒气体进人,中央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应转换为舱室内部循环方式并保持正压,不应使用非防爆型外置设备空调。4.6警示布告
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和主要通道张贴或悬挂警示牌,作业现场设置隔离带,限制无关人员进人。4.7防污染
4.7.1洗舱作业方应有防污染专项应急处置方案,配备防污染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4.7.2海船强制预洗应遵循船上IMOMARPOL附则IⅡ中《程序和布置手册》,强制预洗结束后,应将预洗步骤记人货物记录簿
4.7.3洗舱水的排放应满足GB3552的要求4.8作业记录
洗舱作业信息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航行日志。4.9安全检查
4.9.1洗舱作业应按“洗舱作业安全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确认,检查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9.2洗舱期间,应按附录A的表A.1相关内容进行不间断巡查。若发现不符合项目,应停止作业。5准备
5.1编制洗舱作业计划前,参与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本航次所载货物的SDS。5.2应对洗舱作业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5.3洗舱及除气应有作业计划,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
GB44019—2024
拟清洗的货物种类及特点;
货舱清洗方法、清洗顺序和除气安排;c)
防火、防爆、防污染的安全措施:d)
防止货物蒸气进入生活区域以及洗舱水排出的预防措施;处理货物残余和被污染的洗舱水的方法;e)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的布置与配备;f)
g)参加作业的人员和任务分配。5.4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5.5作业负责人应告知在船人员作业区域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域5.6作业负责人应监督所有作业过程,并在作业开始前向所有作业人员详细介绍作业计划、作业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5.7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确认所有必需的设备均已备妥并处于正常状态5.8作业人员应根据货物特性穿戴适合的防护服装和用品。5.9应对液货舱、货泵舱、货物管线内的货物残液进行收集。6洗舱
6.1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6.1.1作业前,液货舱的含氧量(体积分数)不应超过8%。6.1.2作业中,液货舱内含氧量(体积分数)若大于8%或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洗舱作业应暂停,直到条件符合时再恢复洗舱
6.1.3洗舱过程中应监测舱内惰性气体压力,保持正压。6.1.4应保持液货舱所有开口关闭。6.1.5洗舱期间应持续排空液货舱6.2非情化状况下的洗舱
6.2.1作业前,液货舱底部所有部位应用水覆盖,然后排空6.2.2
作业前,应对液货舱进行通风,使舱内可燃蒸气浓度降低到10%LFL或以下。易燃易爆货物洗舱时符合以下要求:不应使用洗舱后的水再循环洗舱:a)
b)对于低闪点货物,采用热水洗舱前应用冷水洗舱程序清洗舱室一个循环;洗舱水温度超过60℃时,应增加检测舱内可燃蒸气的频次;c)
d)不应将蒸气注人未经确认已除气的液货舱。6.2.4作业中,应定期检测舱内及甲板区域可燃蒸气含量。如无法保持机械通风,则应增加舱内可燃蒸气含量的检测频次,检测时应暂停洗舱作业及通风作业。作业中,当舱内可燃蒸气浓度高于35%LFL时,应立即停止该舱的洗舱作业,直到条件符合时才6.2.5
能恢复洗舱。
6.2.6作业中,应持续扫舱,并保持舱底排净。舱底若有积水,应停止洗舱直至排净。6.2.7作业中,应密切注意清洗水的压力,防止发生泄漏。6.2.8单台洗舱机的排量不应超过60m2/h,单个喷嘴的排量不应超过17.5m2/h。进人每个液货舱的洗舱水总排量,应按实际可行控制在低排量,且任何情况下不应大于6.2.9
110m/h。
6.3特殊洗舱
6.3.1循环洗舱
非情化状况下的洗舱符合以下要求:a)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的介质;
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的介质;
应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
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洗舱符合以下要求:舱室应情化并保持正压;
应在完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
应定期检测舱内环境。
化学清洗剂洗舱
使用化学清洗剂,应按SDS要求采取防护措施。GB 44019—2024
化学清洗剂中不应含有IMOMARPOL附则IⅡ列出的污染类别为X类的成分,除非该成分易6.3.2.2
于生物降解,且在清洗剂中的浓度不应超过10%。6.3.2.3易燃易爆货物洗舱在使用化学清洗剂时,洗舱水温度不应超过60℃。6.3.3
毒性货物洗舱
应确保作业人员不会暴露于有毒蒸气中。开舱或放人/取出移动式洗舱机时,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具。6.3.3.2
作业结束后,应对舱室进行测氧、测爆、测毒,并满足GB16993的规定。6.3.3.3
反应性货物洗舱
自反应货物的洗舱作业,应控制洗舱水的温度,作业开始时不应使用热水,并远离热源。与水反应货物的洗舱作业,不应用水作为洗舱介质,应选择适用的洗舱介质。6.3.4.2
与空气反应货物的洗舱作业,不应与空气接触6.3.4.3
7除气
7.1除气出口处可燃蒸气浓度超过30%LFL或有毒蒸气浓度可能会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时,应停止在液货舱甲板面上除气。
7.2固定式除气系统使用前,货物管系应用水进行冲洗并将液货舱扫净。除通风所需之外的系统阀门应关闭并紧固。
7.3若使用移动式通风设备,液货舱所有开口应保持关闭。7.4通过船舶透气系统排放的有毒和可燃气应使排放的气体远离甲板区。7.5应监测风力风向以确保货物蒸气不会进入起居处所或机器处所。一且进人,应立即停止除气。7.6使用固定式除气设备在对某一液货舱进行除气时,不应同时使用该设备对另一在洗舱的液货舱进行通风。
7.7除气完成后,应停止通风系统后再进行气体检测。7.8除气完成后,进人液货舱等封闭场所作业应符合GB16993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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