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59-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1159-2014
中文名称: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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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合一
录音
录像
工作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A/T 1159-2014.Specifications for audio & video recording on the“three stations integrated into one”alarm receipt and dispatch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1范围
GA/T 1159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三台合一"接处警过程中录音录像工作的基本要求操作要求.数据应用和管理、装备配置和管理。
GA/T 1159适用于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及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818- 2009 警用便携式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终端通用技术要求
GA/T 947- -2011 单警执法 视音频记录仪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三台合一”three stations integrated into one
公安机关将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台.122报警台合并成一个统一的报警服务台的简称,可对社会公众报警电话实现集中接警.统- -指挥、快速反应、分类处警和信息共享。
3.2接处'瞥alarm receipt and dispatch
接警和处警过程的统称。接警指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接受公众报警、投诉和紧急求助的警务活动;处警指公安民警接到报警服务台指令后前去现场进行警情处置的警务活动。
4基本要求
4.1接处警录音 录像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的原则。
4.2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台接受电话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全程录音;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全程录像。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59—2014
公安机关“三台合一”
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udio & video recording on the“three stations integrated into one\alarm receipt and dispatch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2014-05-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三台合一”
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
GA/T1159--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
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5印张0.5字数10千字
2014年6月第一版2014年6月第一次印刷书5号:155066·2-27205定价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侵权必究
版权专有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办公厅指挥中心、江苏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华、陈晓彬、包志峰、李伟、陈操骅、何莹GA/T1159—2014
1范围
公安机关“三台合一”
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
GA/T1159—2014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三台合一”接处警过程中录音录像工作的基本要求、操作要求、数据应用和管理、装备配置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及其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818-2009警用便携式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终端通用技术要求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三台合”threestations integrated into one公安机关将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台、122报警台合并成一个统一的报警服务台的简称,可对社会公众报警电话实现集中接警、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类处警和信息共享。3.2
f alarm receipt and dispatch接处警
接警和处警过程的统称。接警指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接受公众报警、投诉和紧急求助的警务活动处警指公安民警接到报警服务台指令后前去现场进行警情处置的警务活动。4基本要求
4.1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的原则。4.2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台接受电话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全程录音;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全程录像4.3公安机关民警现场处置警情,应全程录音;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全程录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警情:
a)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b)群体性事件;
纠纷类警情;
d)紧急救助事项。
4.4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应公开进行。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停止录音录像。
GA/T1159—2014
4.5接处警录音录像设备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并经认证、检验合格。5操作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接警录音自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台接听报警、求助电话开始,至受理完毕终止。接警录音过程中不得随意暂停或中止。
5.1.2处警录音录像应自公安机关处警民警进人现场开始,至现场处置工作完结终止。处警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随意暂停或中止。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5.1.3对不属本单位管辖的警情,应先期进行处警录音录像,待警情移交后方可停止。多警种、多单位到达警情现场,以主管的警种、单位为主,其他警种、单位为辅,按职责分工进行录音录像。5.1.4接处警录音录像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调校,确认工作正常,其中设备时间应以北京时间为基准,正负偏差不得超过10S。
5.2处警录音
5.2.1处警录音应与现场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可预先录人处警时间、地点、警情类别等内容,到达现场后应简要说明现场状况,必要时还应描述当事人员、周边环境和事态进展等情况。5.2.2处警录音应注重录制报警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警情陈述和情况反映,客观真实地录制警情内容及处置情况。
5.2.3处警录音应完整采集现场处警过程中的语言、声音等音频信息。5.2.4处警录音过程中,应保持录音设备正常运行,并注意录音设备的拾音范围、工作距离等问题,避免因操作不当或环境干扰而影响录音的效果和质量。5.3处警录像
5.3.1处警录像应与现场处置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处警音、视频同步录制。5.3.2处警录像应录制现场全貌、中心区域、当事人体貌、涉警物品等视频内容,客观真实的录制警情内容及处置情况。
5.3.3处警录像应注重录制报警人、当事人和见证人的行为、陈述以及其他能够反映警情处置的核心内容,必要时可同期录制有关现场处警情况的补充性说明。5.3.4处警录像应完整采集现场处警过程中的图像、影像等视(音)频信息。5.3.5处警录像所采集的视频应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还原真实,能够清晰、准确反映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人像信息应以面部或上半身为重点,物像信息应能够反应物品整体或细节特征,场景信息采集应能够反映警情现场全貌、全景。6数据应用和管理
6.1接处警录音录像数据资料应按视听资料保管要求,由接处警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集中存放,归档管理,期间不得进行编辑、加工,确保录音录像数据资料的客观、真实和完整6.2接处警录音录像数据资料的查询、统计、备份和导出等应用,应经接处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6.3接警录音应由“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自动生成录音文件记录序号,并与接警表单关联保存。处警录音录像应标明警情名称及录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备注信息,并按警情对应序次归档存人专用存储设备。如同一警情存在多个录音录像片段,应按录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存储。GA/T1159—2014
6.4公安机关应规范接处警录音录像数据资料应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质量考评、数据应用责任。
接录音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48个月:处录音录像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4个月。7装备配置和管理
7.1承担接处警工作的基层单位、警务单元应根据接处警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接处警录音录像设备以及视音频数据导出、存储和管理等配套设备。公安民警现场处警时应携带录音录像设备7.2承担接处警工作的基层单位、警务单元应建立录音录像设备管理和使用台账,规范交接制度;公安民警应遵循相关设备操作要求,做好保养维护,不得故意损毁或作非警务活动用途。7.3接处警录音录像设备送修前,应将存储介质取出另存;确实不能取出的,应指派专人监督维修过程,防止资料泄露。
GA/T1159-2014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5]
《公安部关于大力推进县市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4]17号】
《县,市级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公安部公办[2004]93号)《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公安部公办[2005]107号)《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财行[2010]240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27205
GA/T115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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