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998.1-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D/T 998.1-1999
中文名称: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及充电器锂离子电源
标准类别:通信行业标准(YD)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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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移动
通信
手持机
锂离子
电源
充电器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YD/T 998.1-1999.Lithium-ion Battery and charger for cellular phones - Lithium-ion Battery.
1范围
YD/T 998.1规定了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YD/T 998.1适用于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用于其它用途的锂离子电源也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Eb:碰撞试验方法
GB 2423.8-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
GB/T 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Fc:振动试验方法
GB 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 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873-83通信设备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额定容量——环境温度为(20士5)C时,以放电至终止电压时的容量,以Cs表示,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
标称电压——用来标明锂离子电源电压的近似值,为3.6V/单体。
终止电压——放电终止时的规定电压为2.5V/单体。
限制电压——充电时,对锂离子电源电压的限定值,一般为4.2V/单体。
标准内容
YD/T998-1999
本标准参照GB/T11013一1996《碱性二次电池和电池组一圆柱密封锅镍可充单体电池》、YD/T856—1996《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源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标准。本标准根据锂离子电源的特点和对充电过程的特殊要求,对锂离子电源及其专用充电器的技术要求、安全性能、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科学研究规划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中贤、盛薇、赵欣欣、高泉生。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及充电器锂离子电源
Lithium-ion Battery and chargerfor cellular phones-Lithium-ionBattery1范围
YD/T998.1—1999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用于其它用途的锂离子电源也可参考使用。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423.1一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b:碰撞试验方法GB2423.8一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试验方法GB2828一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3873-—83通信设备产品包装技术要求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额定容量一环境温度为(20士5)℃时,以放电至终止电压时的容量,以Cs表示,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
标称电压
终止电压
限制电压-
标准充电
用来标明锂离子电源电压的近似值,为3.6V/单体。放电终止时的规定电压为2.5V/单体。充电时,对锂离子电源电压的限定值,一般为4.2V/单体。以0.2CsA恒流充电至限制电压后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规定值。标准放电——以0.2CsA恒流放电直至端电压达到终止电压。4技术要求
4.1使用环境
充电温度: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999-01-07批准186
KAoNrKAca
1999-07-01实施
放电温度:-20℃~65℃
相对湿度:≤93%
大气压力:70kPa~106kPa
4.2外观要求
YD/T998.1-1999
电源外表面应色泽均匀、清洁、无划痕及机械损伤,标志应符合第8章要求。插入手持机时手感光滑无阻塞,松紧适度,与手持机配合良好,锁扣可靠。4.3充电性能
充电性能要求见表1。
表1充电性能要求
充电类型
标准充电
快速充电
充电方式
以0.2CsA恒流充电,当电源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4.2Xn)V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0.01CA。
以1CsA恒流充电,当电源端电压达到(4.2Xn)V时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0.01CsA。1n为串联的单体电池节数,一般情况下n=1,2。2恒压充电时,电压允许范围为[(4.2士0.02)×nJV。4.4放电性能
放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放电性能要求
放电类型
标准放电
快速放电
4.5荷电保持能力
恒定放电电流
A或mA
终止电压
最少放电时间
环境温度(20士5)℃C时,完全充满后开路搁置30d。以0.2CsA恒流放电,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6循环寿命
电源循环寿命不应小于500次。
4.7环境性能
4.7.1高温性能
已充满电的电源在温度为(65土2)C条件下经受2h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
4.7.2低温性能
已充满电的电源在温度为(一20士3)℃条件下经受2h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
4.7.3恒定湿热性能
已充满电的电源在(40士2)℃,相对湿度为93%骏条件下经受48h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
4.7.4振动试验
已充满电的电源,在三个垂直方向,各经受10次扫频振动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
4.7.5碰撞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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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充满电的电源,在经受加速度为10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碰撞次数为(1000士10)次的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4.7.6跌落试验
已充满电的电源盒,在高度为250mm,厚度为20mm的硬木板上,在三个垂直方向上各自由跌落2次后,外观应符合4.2条规定,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4.8安全性能
4.8.1过充电性能
已充满电的电源在承受电压为(6Xn)V、输出电流为2A的外接电源连续充电8h时,电源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注:n为串联单体电池节数,n=1,2。4.8.2过放电性能
已放电到终止电压的电源盒,在外接规定负载的情况下,持续放电24h,电源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4.8.3短路保护性能
已充满电的电源,终端短路达到规定时间后,不应爆炸、起火、冒烟或漏液,并能进行正常的充放电。5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测量仪表要求
5.2.1电压表要求: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内阻应不小于10kQ/V。5.2.2电流表要求: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5.2.3时间仪器要求: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1%。5.2.4恒流负载要求:在被测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内恒定电流可调,其电流准确度应不大于1%。5.2.5充电电源要求:可恒流充电,在充电电压达到限制电压后应能改为恒压充电。5.3外观结构检查
用目测方法检查被测电源的外观、结构及标志,应符合4.2条规定。5.4预试循环
检验电源的额定容量和放电性能前应先做一次预试循环。在平均环境温度为(20士5)℃条件下,按表1中标准充电的要求进行充电,完全充电后放置1~12h,再按表2标准放电的要求放电到终止电压。5.5额定容量试验
在平均环境温度为(20土5)℃条件下,按表1标准充电的要求对电源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放置1~12h,按表2标准放电要求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5.6放电性能试验
在平均环境温度为(20士5)℃条件下,按表1快速充电要求对电源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放置1~12h,按表2快速放电要求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5.7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KoNLKAca
YD/T998.11999
宜流负毂
1额定容量和放电性能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符合要求时,试验即可停止。2电压表测量端应尽可能接近被测电源的输出端。图1电源额定容量及放电性能试验经5.5条试验合格后,在平均环境温度为(20士5)℃条件下,按表1中标准充电的要求进行充电后,将电源开路放置30d,再按表2中标准放电的要求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5的要求。5.8循环寿命试验
试验前,按表2标准放电的要求对电源进行放电。在平均环境温度为(20士5)℃条件下,按表1快速充电的要求充电2.5h后,以0.5CsA的电流进行放电,直到电源端电压达到终止电压,完成一次循环。重复以上循环,当任一次循环的放电时间<1.6h,寿命即为终止。
5.9环境性能试验
5.9.1高温试验方法
a)室温(20士5)℃C,正常大气条件下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并按表1标准充电的要求对电源进行充电。
b)按GB2423.2一89中试验Bb\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65士2)℃,持续时间2h。以0.5CsA电流放电,测试电源端电压应不小于(3.6Xn))V。c)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及(20士5)℃下,搁置12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应符合4.2条规定。
d)按表2标准放电的要求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5.9.2低温试验
a)同5.9.1a)。
b)按GB2423.1—89中“试验Ab”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20士3)℃,持续时间2h。以0.5CA电流放电,测试电源端电压应不小于(3.6Xn)V。c)同5.9.1c)。
d)同5.9.1d)。
5.9.3恒定湿热试验
a)同5.9.1a)。
b)按GB/T2423.3—93进行试验。温度为(40土2)℃,相对湿度为93%骏。持续时间48h。以0.5CsA电流放电,测试电源端电压应不小于(3.6Xn)V。c)同5.9.1c)。
d)同5.9.1d)。
5.9.4振动试验
a)同5.9.1a)。
b)按GB/T2423.10—1995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条件为:频率为10~55Hz,位移振幅为0.35mm,X、YZ每个方向扫频循环次数为10次,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个倍频程。c)同5.9.1c)。
d)同5.9.1d)。
5.9.5碰撞试验
a)同5.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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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GB/T2423.6—1995的方法进行试验。碰撞脉冲峰值加速度为10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碰撞次数为(1000士10)次。将样品半数按垂直轴向,半数按平行轴向进行碰撞试验。c)同5.9.1c)。
d)同5.9.1d)。
5.9.6自由跌落试验
a)同5.9.1a)。
b)试验方法按GB2423.8一81中“试验Ed”进行。高度为700mm,试验台面厚度为20mm的硬木板,X、Y、Z每个方向试验次数5次。c)同5.9.1c)。
d)同5.9.1d)。
5.10安全性能试验
5.10.1过充电性能免费标准bzxz.net
a)同.5.9.1a)。
b)样品充满后,以电压为(6Xn)V、输出电流为2A的外接电源持续充电8h,样品应不变形、爆裂、着火、冒烟及泄漏。
c)按表2标准放电的要求将样品放电到终止电压后,按表1中标准充电的要求进行充电,再按表2中快速放电的要求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5.10.2过放电试验
a)同5.9.1a)。
b)按表2中标准放电的要求放电到终止电压后,外接(30Xn)Q负载放电24h。样品应无变形、爆裂、火、烟及漏出物。
c)按表1标准充电的要求对电源进行充电,并按表2快速放电的要求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注:n为串联的蕾电池节数。
5.10.3短路试验
a)同5.9.la)。
b)按图2连接电路,将电源正负极短路1h,样品应无变形、爆裂、火、烟及漏出物。c)将正负极断开,瞬时充电后用电压表测量电源端电压,电源端电压应能恢复。注:以上安全性能试验应在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6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种。6.1出厂检验
6.1.1任何产品在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除外观全检外)采用抽样的方法,抽样采用GB2828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6.1.2出厂检验应根据表3规定进行。190
UKoNLKAca
检验项目
额定容量
放电性能
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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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出厂检验项目及抽样和判定方法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1
特殊检查水平S-3
特殊检查水平S-4
特殊检查水平S-2
6.1.3产品质量以不合格品数表示。任何样本在检验中有任一个项不合格,则该样本单位应判为不合格产品。
6.2型式试验
6.2.1型式试验
电源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f)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g)大批量产品的买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试验时。6.2.2抽样方法
型式试验采用抽样方式,样品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型式试验的顺序和样本大小应按表4规定。电源分为9组,即A、B、C、D、E、F、G、H、I,并分别进行试验。所需样品总数为32只,另需同时抽取一只备用电源。
各组电源应依次进行各项试验,全部电源都应进行A组检验。然后,按表4规定的样本大小将样品随机分为8组。
表4规定了每组允许不合格电源数和总的不合格电源数。如果一只电源不符合一组中的全部或部分试验项目的要求,则认为该电源不合格。6.2.3型式试验不合格后的处置方法,按GB2829中4.12.3周期检查不合格后的处置方法执行。6.2.4型式试验后的样本单位的处置方法,按GB2829中4.12.4周期检查后样本单位的处置方法执行。
7包装
电源包装应符合GB3873一83的要求。此外,电源的包装箱应保证电源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能防止电源短路、极端腐蚀和湿气进人。包装内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8标志
8.1电源的标志
电源的显著位置上应有中文标志,表明:a)生产企业名称或缩写;
b)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类型及出厂编号;c).标称电压、额定容量:
d)电源的正负极;
e)警示说明。
8.2电源包装的标志
电源包装表面应有中文标志,表明:a)产品名称、型号;
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执行标准编号;
d)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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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型式试验的项目和不合格判定分组
样本大小
搬运、贮存和防护
检验项目
额定容量
放电性能
荷电保持能力
碰撞试验
循环寿命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恒定湿热
振动试验
过放电
跌落试验
过充电
试验要求
9.1电源在搬运时所受的冲击和振动应限制在最小程度。9.2应存在清洁、凉爽、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试验方法
9.3电源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日晒、火烤、水浸、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9.4贮存过程中每6个月充电一次。192
允许不合格电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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