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772-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772-2008
中文名称: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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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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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772-2008.Technical code for forensic image laboratory.
1范围
GA/T 772规定了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分类要求,以及各类工作用房的采光、通风、上下水、网络、电气要求和环保要求。
GA/T 772适用于刑事技术部门影像技术专业设计、建造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 设计规范
JGB 25-2000 档案 馆建筑设计规范
3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分类
3.1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下作用房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照相实验室和录像实验室.
3.2照相实验室可由特种照相实验室、发光照相实验室、分光谱照相实验室、检材预处理室、人像组合
室、图像检验实验室、数字图像处理实验室、数码图像制作室、机器清洗保养室、系统小机房、痕迹摄影室、物证室、印相放大室和漂水上光室等组成。
3.3录像实验室可 由片库、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图像制作室、图像处理室、放像室.器材室、案件受理室等组成。
3.4根据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所在刑事技术部门的等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4刑事影像技术专 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功能要求
4.1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
4.1.1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1.
4.1.2地市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3.
4.1.3 县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5.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72—2008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技术要求
Technical code for forensic image laboratory2008-07-07发布
数码肪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9-01-01实施
GA/T772-2008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照相录像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小京、俞涛、杨玉柱、庄京伟、吴伟、蔡能斌。1范围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技术要求
GA/T77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分类要求,以及各类工作用房的采光、通风,上下水、网络、电气要求和环保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技术部门影像技术专业设计、建造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JGJ25—200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分类3.1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下作用房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照相实验室和录像实验室。3.2照相实验室可由特种照相实验室、发光照相实验室、分光谱照相实验室、检材预处理室、人像组合室、图像检验实验室、数字图像处理实验室、数码图像制作室、机器清洗保养室、系统小机房、痕迹摄影室,物证室,印相放大室和漂水上光室等组成。3.3录像实验室可由片库、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图像制作室,图像处理室、放像室、器材室、案件受理室等组成。
3.4根据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所在刑事技术部门的等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4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功能要求4.1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4.1.1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1。4.1.2地市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3。4.1.3县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5。4.2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4.2.1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2。4.2.2地市级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4。4.2.3县级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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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772—2008
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表1
特种照相实验室
发光照相实验室
分光谐照相实验
检材预处理室
人像组合室
图像检验实验室
数字图像处理实
数码图像制作室
机器清洗保养室
系统小机房
痕迹摄影室
档案资料保管室
物证室
印相放大室
漂水上光室
间单间使用
总使用
面积/m
面积/m2
12~30
12~30
50~12050~120
60~12060~120
20~40
电量/
层商/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电、减振
防腐、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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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碱振
防腐、防静
电、减据
防腐、防静
电、减振
其他特殊要求
污水排放管道
可不用单独建设
宽不小于8m,暗室
(墙面地面材质不反
包括底片保管
GA/T772—2008
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表2
单间使用总使用
摄像制作室
视频实验室
放像室
器材室
器材维护室
特种照相实验室
人像组合室
数字图像处理实
数码图像制作室
痕迹摄影室
档案资料保管室
印相效大室
漂水上光室
摄像制作室
编辑室
器材室
案件受理室
面积/m面积/m
12~30
电量/
地板、地砖
地板、地砖
防静电材质
地板、地砖
地板、地砖
地板、地砖
其他特殊要求
湿度低于30%,承重
1000kg/m,防尘,隔音
防尘、隔音
防尘、防静电、隔音
防尘、隔音
(可不用单独建设)防尘
地市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间
单间使用
面积/m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212~20
总使用
面积/m
40~10040~100
电量/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握
防腐、防静电、减振
地市级公安机关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间单间使用
总使用
面积/ml
面积/m
电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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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地砖
其他特殊要求
污水排放管道
暗室、无框窗
其他特殊要求
湿度低于30%,承重
1000kg/m,防尘,隔音
地板、地砖
防静电材质
地板。地砖
地板、地砖
防尘、隔音
防尘、防静电、隔音
(可不用单独建设)防尘
GA/T772-—2008
特种照相实验室
数码图像制作室
痕迹摄影室
印相放大室
摄像制作室
4.3其他功能要求
表5县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功
单间使用总使用
电量/
面积/m面积/m
其他特殊要求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振
防腐、防静电、减拆
县级公安机关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单间使用
总使用
数面积/m面积/m2
130~60
照相实验室工作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
电盘/
要暗室
要暗室、污水排放管道
地板、地砖
地板、地砖
其他特殊要求
湿度低于30%,承重
1000kg/m,防尘,隔音
双层窗、防尘、隔音
数码图像制作用房宜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操作要求。数码图像制作用房应有防尘、防震、防污染措施,宜根据工艺要求对室内温度、湿度进行调节b)
控制;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有净化措施。特种照相实验室、发光照相实验室、分光谱照相实验室、痕迹摄影室应防紫外线、红外线和可见光,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墙壁、顶棚采用不反光影视材料饰面。机器清洗保养室、印相放大室、漂水上光室的地面、工作柜面和墙裙应能防酸碱腐蚀,门窗应d)
设遮光措施,室内应有给、排水和通风换气设施;应有防漏电装置。e
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胶片库和药品库。胶片库的温度、湿度应符合JGJ25一2000中4.4的规定
数字图像处理室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墙面和项棚应采用消声材料。f)
数字图像处理室、系统小机房的设计应符合GB50174一1993的规定。录像实验室工作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放像室的控制室,进深和净高均不小于3m;a
控制室的观察窗应视野开阔,兼作放映孔时,其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地面应为0.85m,距视听室b)
后部地面应大于1.8m;
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放像室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墙面和项棚应采用消声材料;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放像室设计应符合GB50174-1993的规定。d)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8993
定价:
GA/T772-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技术要求
GA/T7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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